姜东晓 何建新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民航法规进行研究,梳理了与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相关的规章、程序,并就最新法规对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工作提出了建议,以期对中国轻型运动航空器设计厂家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航空器设计厂家;适航政策;民航法规;运行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V268.7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随着国内民用航空的日益发展与成熟,中国民航局在前期充分借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于近几年根据我国实际国情逐步对中国现有民航法规体系进行了及时、有效地优化更新,使得中国民航法规体系更加合理,运行更加高效。另外,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的推出,民航局又密集发布了一系列的通告、通知等,这使得民航相关工作,尤其是适航审定工作,在保证原有审定水平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审定效率,这对中国民航大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保障。由此,本文在当今政策利好的大背景下,针对受益明显的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研究,旨在以研究成果对航空器设计厂家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工作提供参考。
2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取证任务框架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取证的审定工作主要包含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以及适航审定,并分别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主要框架如图1。
本文仅对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相关工作进行研究,生产审定与适航审定详见后续系列文章。
3 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法规研究
《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AC-21-AA-2015-25R1)是目前中国民航网站上公开的用于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现行有效的咨询通告,该咨询通告用于“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定等相关的适航管理工作的指导”[1]。通过对该咨询通告进行研究可知,其制定依据为2007年03月15日发布的R3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而中国民航局官网上公布该规章目前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17年05月24日发布的R4版规章(CCAR-21-R4),因此,AC-21-AA-2015-25R1虽然仍有效,但在实际的适航取证工作中,其中部分内容必须依照最新的规章进行调整。
对于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AC-21-AA-2015-25R1明确了用于型号合格审定的程序为《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5-37R1),因此,厂家在进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时应以该程序作为工作依据。
4 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法规研究
AC-21-AA-2015-25R1中有以下描述:“根据第21.25条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经型号设计批准审定,颁发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1]这主要由于CCAR-21-R3没有对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进行专门规定,因此只能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限用类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TDA)。然而,CCAR-21-R4却对此有了明确规定——“第21.26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轻型运动类航空器” [2]。由此可知,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改动是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颁发的证件由型号设计批准书改成了型号合格证。(CCAR-21-R4直接取消了型号设计批准书这一证件)
根据AC-21-AA-2015-25R1,“轻型运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的审定应当按照AP-21-AA-2015-37R1执行”,该程序对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进行了详细规定,虽其仍然引用了已失效的CCAR-21-R3,但对相应审定工作仍然有指导意义,但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注意R3与R4版程序的差异。
在这里面特别说明的一点是,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审定基础,AP-21-AA-2015-37R1要求“审定基础的确定应当参照AC-21-AA-2015-25R1规定的原则”[3],而该指南仍然要求表明轻型运动航空器对CCAR-21-R3中21.25条的符合性,这一点显然与现行有效的R4版相悖,因此,这里应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使用,即首先通过R4版规章21.26条的要求确认要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符合对轻型运动航空器最新的定义,然后再根据AC-21-AA-2015-25R1确定型号合格审定的审定基础,即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R1版指南给出的可接受的轻型运动航空器的标准如表1所示。
对表1进行分析可知,此处举例说明,对于固定翼轻型运动航空器设计厂家,若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其适用的ASTM标准主要是F2245-14,该标准包括航空器的飞行、结构、设计与构造、动力装置、操作限制和信息、飞行操纵手册等方面的设计和性能适航性要求,另外,该标准的第六、八章还对轻型运动航空器要求的装机设备进行了规定。如果该厂家飞机所使用的发动机和螺旋桨无型号合格证,也未取得被中国民航局认可的适航批准,则对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还应当按F2339-06(2009)、F2538-07a(2010)、F2840-14以及F2506-13对发动机和螺旋桨进行随机审定。此外,如果飞机配备有整机降落伞,还应按F2316-12(2014)对降落伞进行审定,这些需要航空器设计厂家对表1所列ASTM标准进行一一解读,并进行适用性说明,以确定最终的审定要求。
对于轻型运动飞机厂家是否需要建设运行支持体系(AEG),在CCAR-21-R4出台之前,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下并没有规章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随着对运行支持体系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强,民航局于2014年发布了一份“民航局关于航空器制造厂家建立运行支持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填补该方面的政策空白。该意见指出了航空器设计厂家建设运行支持体系的重要性,也提出了部分指导意见,但该通知并未对运行支持体进行系统性规定。对此,民航局在CCAR-21-R4中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补充,根据其21.501和20.503两条要求可知,轻型运动航空器无须进行运行支持体系建设。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民航局之所以对此不做要求,主要是深入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目的是简化轻型运动飞机审定流程,为通航“松绑”,但笔者此处仍建议有条件的厂家进行运行支持体系建设,以使得其产品设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客户,使企业更加具有生命力和活力。
5 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流程
通过研究,本文给出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流程与审定法规依据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第一步是通过CCAR-21-R4确认飞机属于轻型运动航空器,然后通过AC-21-AA-2015-25R1熟悉适航审定流程,最后通过AP-21-AA-2015-37R1熟悉型号合格审定流程,并确认适用的ASTM标准,最后按照适用的ASTM标准开展审定工作。
6 结语
通过研究可知,部分关于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取证的相关法规、政策指南等已经出现了一定的内部运行矛盾,希望中国民用航空局能进一步加快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审定法规体系的修订与完善,以便能为相关厂家给予正确的引导与指导。
(责任编辑:侯辛锋)
参考文献:
[1]朱君,杜颖慧,黄彦,等.浅谈初级类及輕型运动飞机适航管理[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16,272(01):37-43.
[2]张龙,金镭.构建固定翼轻型运动飞机质量控制系统的思考[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17(3):32-35.
[3]王祝.北斗机载设备及其适航取证研究[J].民航学报,2020(002):7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