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哲元(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 200030)
2014 年和 2015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两次发文(发改委 [2014] 1573 号、发改价格 [2015] 299号),拟全面放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场自行决定监理行业的计费标准和数额,使监理行业真正走上市场化的道路。价格的放开伴随着的竞争的加剧和收益的下降,迫使监理企业必须采取更加精细化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在投标报价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做好成本控制,有利于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众所周知,成本控制的前提条件是计算出一个较为客观的成本目标值。为此,笔者以工程监理 “人员工作月数”为基数,探讨出一种较为合理的工程监理成本测算方法,以期将其作为监理企业在投标报价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成本控制的参考依据。
一般来说,工程监理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由生产部门人员成本、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组成。总成本费用=生产部门人员成本+管理费+利润+税金。其中:生产部门人员成本=各类人员每月(平均)单价×各类人员工作月数。
通常,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可以因地域、时间、项目的不同,以及不同企业追求的期望值不同而有所区别,从 2016 年上海市部分工程监理企业的统计调查来看,管理费、利润、税金的比例约占总成本的 30%~35%。从成本控制和管理的角度看,这一比例的费用是固定的。
各类人员每月平均单价也会因地域、时间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浮动。从成本控制和管理的角度来看,所有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平均成本可以按照本企业或本部门某段时间内的统计数值来计算。
各类人员工作月数是所有因素中变动最大,也是最难确定的一个因素,会因项目、规模、类型、要求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变动。如果能较客观地计算出某个项目的监理各类人员工作月数,那么该项目的监理总成本也能较方便地计算出来。各类人员工作月数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各类人员工作月数=各阶段每月配备监理人员数×总月数。
建设工程一般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除了市政项目以外,每一个项目按照施工流程又可以分为桩基阶段、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和装饰安装阶段。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所需要配置的监理人员数量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各地政府陆续发布了针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标准(如江苏省住建厅于 2017 年发布的第35 号文等)。现结合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参考本监理企业以往项目的统计和调研情况,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划分,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得出以下参考数据。
(1)桩基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见表 1)。
表1 桩基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
(2)基础结构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见表 2)。
表2 基础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
(3)主体结构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见表 3)。
表3 主体结构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
(4)装饰安装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见表 4)。
表4 装饰安装阶段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
表5 市政工程监理机构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
按照上述建设工程各阶段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除了市政工程以外,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都要首先确定桩基阶段、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安装阶段等每个阶段的工期,而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房建项目,其工期均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地域的差异、地质条件的不同,各地对建设工程的工期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如《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上海市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1988)》、《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等。其中《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工期定额》)于 2011 年 12 月13 日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规范了上海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是结合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正常施工条件、合理劳动组织及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及以后一段时间内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施工正常期限,对监理企业人工成本测算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工期定额》的阅读和研究,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
(1)建筑工程分为 ±0.00 以下工程和 ±0.00 以上工程两个部分,总工期为 ±0.00 以下工程工期和 ±0.00 以上工程工期之和。
(2)在建筑工程中,±0.00 以下工程工期中不包括桩基础和围护桩的工期。为此,根据上海市辖区内地质条件和正常的技术装备,给出桩基及围护桩阶段的经验性工期(见表 6 和表 7)。
(3)在建筑工程中,±0.00 以下工程和 ±0.00 以上工程的工期中,都包含总工期和结构工期两项数据。因此在计算监理人员工作月数时,应分别按结构阶段的监理人数、装饰阶段的监理人数与相应的工期对应计算,其中装饰阶段的工期为总工期减去结构阶段工期(见表 8)。
在实际工程中,实际发生(或合同要求)的工期与按照定额计算出的工期往往不尽相同,有时其之间的差距还较大。由于工程监理的人员成本直接与工期挂钩,工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监理人员成本的变动,因而有必要对根据定额计算出来的监理人员工作月数进行修正。
修正工作月数=定额工作月数×(合同工期×0.5+定额工期×0.5)/定额工期(式 1)
修正工作月数=定额工作月数×(合同工期×0.6+定额工期×0.4)/定额工期(式 2)
表6 桩基桩阶段定额工期
表7 围护桩阶段定额工期
表8 1-2-6 图书馆工程(摘录)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总建筑面积为 31.20 万 m2。其中,上部结构为 4 幢 19 层写字楼、1 幢 6 层商务酒店和 3~6 层商业街,建筑面积分别为 8.00 万 m2、0.75 万 m2、14.45 万 m2;下部结构为地下 1 层,地下室建筑面积约 8 万 m2,桩基为PHC 管桩,围护为搅拌桩。
(1)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见表 9)。
(2)按式 1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实际工期=26 个月,定额工期=52.6 个月,则:
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5 2.6×(2 6+5 2.6)/(2×52.6)=39.3;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5 2 8.8×(2 6+5 2.6)/(2×52.6)=395.1。
(3)按式 2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52.6×(26×0.6+52.6×0.4)/52.6=36.6;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528.8×(26×0.6+52.6×0.4)/52.6=368.4。
(4)实际人员工作月数。经过实际的考勤统计,得出本工程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为 26,其他人员工作月数为 390。
表9 商业综合体工程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
某住宅工程主要由高层住宅、配套公建、地下汽车库组成,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151 500 m2。住宅共 13幢,其中,4 幢为 28 层,2 幢为 27 层,7 幢为 18 层,设相关配套设施。各幢高层上部建筑面积分别为 11 042 m2、20 635 m2和 9 040 m2。下部结构为地下 1 层,地下室建筑面积 18 197 m2。桩基分别采用钻孔灌注桩、PHC 管桩和预制方桩。
(1)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见表 10)。
表10 住宅工程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
(2)按式 1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实际工期=30 个月,定额工期=44.3 个月,则:
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4 4.3×(3 0+4 4.3)/(2×44.3)=37.2;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3 5 2.2×(3 0+4 4.3)/(2×44.3)=295.3。
(3)按式 2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44.3×(30×0.6+44.3×0.4)/44.3=35.7;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352.2×(30×0.6+44.3×0.4)/44.3=284.0。
(4)实际人员工作月数。经过实际的考勤统计,得出本工程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为 30,其他人员工作月数为227。
本商办工程总建筑面积为 111 351 m2,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为 84 311 m2,地下建筑总面积为 27 040 m2。上部结构由 4 个单体组成,分别为 5 层、12 层、14 层和 4 层的商业办公楼;下部结构为地下 2 层。
(1)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见表 11)。
表11 商办工程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
(2)按式 1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实际工期=48 个月,定额工期=44.8 个月,则:
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4 4.8×(4 8+4 4.8)/(2×44.8)=46.4;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3 5 8.7×(4 8+4 4.8)/(2×44.8)=371.5。
(3)按式 2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44.8×(48×0.6+44.8×0.4)/44.8=46.7;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358.7×(48×0.6+44.8×0.4)/44.8=374.1。
(4)实际人员工作月数。经过实际的考勤统计,得出本工程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为 48;其他人员工作月数为402。
本商业工程总建筑面积 86 528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8 440 m2、地下建筑面积 38 088 m2。地下局部 2层。共 4 个单体,建筑面积分别为:26 159 m2、6 580 m2、9 799 m2、 5 901 m2,层数分别为:局部 4 层、11 层、11 层、 11 层。桩基为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钻孔灌注桩围护。
(1)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见表 12)。
表12 商业工程根据工期定额计算的人员工作月数
(2)按式 1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实际工期=41 个月,定额工期=38.6 个月,则:
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3 8.6×(4 1+3 8.6)/(2×38.6)=39.8;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2 6 2.5×(4 1+3 8.6)/(2×38.6)=270.7。
(3)按式 2 修正的人员工作月数。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38.6×(41×0.6+38.6×0.4)/38.6=40.0;
其他人员工作月数=262.5×(41×0.6+38.6×0.4)/38.6=272.0。
(4)实际人员工作月数。经过实际的考勤统计,本工程总监的人员工作月数为 41,其他人员工作月数为 242。
将上述四个案例的计费模型与实际发生的人月数进行比较,得出以下结果(见表 13)。
表13 四案例计费模型与实际发生的人月数比较表
(1)各项目的总监工作月数一般等同于实际工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总监的工作月数拟按实际工期(或合同工期)计算为宜。
(2)由于按工期定额计算的定额工期与实际工期(或合同工期)均有所差异,有时差距较大,因此笔者采用了式 1 和式 2 两种不同权重的工期修正公式。当实际工期(或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差距较大时,式 2 的结果更接近实际情况。
(3)对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中规定的工期,目前来看,有些阶段的工期定得过长,如案例中的 ±0.00 以下结构工程定额工期(地下 1 层为 9 个月、地下 2 层为 11.4 个月),使用时可以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对部分工期进行调整。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说明中规定:“±0.00 以上工程分成若干独立部分时,先按各自的面积和层数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 25% 计算,4 个以上独立部分不再另增加工期。”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当 ±0.00 以上结构工程有多个单体时,其实际增加的工期要比按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少很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因多个单体而增加的工期比例进行调整。
(5)本文仅引用了 4 个案例,样本的离散性还是较大,其中有 2 个案例计算结果比实际多,有 1 个案例计算结果比实际少,有 3 个案例的差异在 10% 左右,有 1 个案例(案例 2)的差异在 20% 左右。因此,今后应当有针对性地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在正常条件下实施的项目进行成本分析。
若要计算某个具体项目的监理成本目标值,首先必须计算出该项目的监理人员成本,而监理人员的成本主要受项目工期和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的影响。笔者从项目工期和监理人员配备数量这两个方面探讨出了一种计算方法。由于每一个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均不相同,包括地域条件的不同、国家政策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根据工期定额计算出来的工期,以及根据经验和统计数据得出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在与实际案例比较中必然会出现偏差,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逐步加以完善和调整。由此可见,监理人员成本的测算是一件漫长而艰巨的工作。
希望以此为契机,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此项工作,通过不断地进行工程实践,定期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进一步完善以“人员工作月数”为基数的监理人员成本计费模型;更希望监理行业的人员能探索出更多、更好的计费方法,以更客观地反映监理人员成本的实际情况,从而进一步推进监理工作标准化的制定,使监理行业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