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叶
【摘 要】本文为促进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早日纳入法治化轨道,就心理测试技术在司法运用过程中的实施条件、介入时机以及实施程序作了探讨,将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自身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实施条件;介入时机;实施程序
引言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逐渐被我国司法机关应用于司法实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造成实践中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误解和滥用。笔者认为,规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规则,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自身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1.明确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条件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一项侦查技术手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只有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适用,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当严格限定其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根据我国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主要应当限定在以下范围内: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一些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经济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保险诈骗案件;逃税漏税案件;走私、骗税、骗汇案件;检察机关承办的重大贪污、受贿、渎职案件;经与办案人员讨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人员认为能够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有效协助侦查的其他各类案件。一般来说,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适用于重大复杂、取证难度大的案件,如果采用常规侦查手段可以获得证据的,就不宜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从侦查实践的意义上说,在各类案件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有关犯罪情节,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盗窃的枪支弹药,被害人尸体、血衣等与犯罪有关物证的藏匿位置或同伙去向的;没有充分的根据确定特定的侦查对象范围内哪一个或哪几个与案件有关的;案件的证人存在作伪证可能的;报案人可能虚假报案的;被害人可能捏造、夸大案情,或对案情的某些环节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陈述真实情况的。
2.明确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介入时机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介入侦查的时机对测试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为保证测试的有效性,应明确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介入侦查的恰当时机。(1)侦查的摸排阶段,出现少数几个重点嫌疑对象后;(2)突出了一个嫌疑对象,经首次正面接触嫌疑人否认犯罪,而其陈述又无法查证时;(3)怀疑犯罪嫌疑人对某些案件情节作虚假供述而又无确凿证据时;四是当供证矛盾或同案犯口供矛盾,不能辨别孰真孰假时。上述情况犯罪心理测试及时介入将事半功倍,取得良好效果。
当被测人经过连续突审,或久审不下,或被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案情大量暴露时,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将收效甚微或无功而返。
3.规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程序
犯罪心理测试的程序既关系到测试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也与测试检查本身的公正性密切相关。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3.1测试受理阶段
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须依照一定的要求向测试部门提出测试申请。对每名被测人的每次正式心理测试只允许针对一起案件进行。委托或办案单位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才能提请进行心理测试。测试部门在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手续齐全时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心理测试的实施。
3.2测前准备阶段
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应向测试部门如实提供详细的案情,包括现场情况、有关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材料和被测人的基本情况,并向测试部门提出具体的测试要求。
测试部门必须认真审查有关情况,如实向委托或办案单位说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功用和局限。并细致分析有关案卷,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后,共同拟定出犯罪心理测试方案。方案不统一时,以测试部门的方案为准。
3.3测试实施阶段
测试方案确定后,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和测试部门应共同确定测试时间及地点。尽量使用固定的标准测试环境,如确有需要时,可使用临时环境,但须在测试报告中注明。测试时,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测试现场。测试时通常只应允许一名主测人、一名记录员和被测人在场。主测人必须是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测试资质的心理测试人员。正式开始测试前,测试人员须与被测人进行测前谈话,尽可能地满足被测人的合理要求,并再次确认被测人是否自愿接受测试。说明测试是案件调查的一个基本步骤,将所有即将提问的问题交给被测人过目,或者读给不识字的被测人听,告诉被测人如实回答所提问题即可,不对被测人的肯定回答、否定回答、甚至不回答进行预先限制。数据采集必须严格依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测试中间必须保证被测人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如被测人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恶心、呕吐、不舒服及情绪激动等特别情况时,应立即中止或终止测试。测试中的问答须如实记录,并根据相应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要求收集足够的测试数据。数据采集完成后,解开传感器,由被测人查看测试记录,如被测人无异议,须在每页签名,并签署在测试中未受到权利侵害的相关书面材料。如被测人拒绝签署,应问明其拒签理由,向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说明并在测试记录中附注说明。被测人在完成必要程序后,由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将被测人带离测试室,结束数据采集过程。
3.4测试图谱分析与形成测试结果报告阶段
测试图谱分析可以在被测人离开后立即进行,系统调查测试严禁测试人员与被测人面对面在数据图谱面前评价测试结果,严禁当面宣布被测人“撒谎”“欺骗”或“通过”“不通过”等结论性意见。
测试人员可以在数据采集结束后直接进入测后谈话,但这时绝不允许将测试过程中观察到的测试结果直接用于测后谈话或用此进行测后询(讯)问。应对被测人的合作表示感谢,告诉其分析数据需要一些时间,让其静候。对于被测人愿意继续谈话的,若其打探测试结果,必须给予拒绝,说明形成结果需要时间,不能马上告知;若是要交代事件,则应继续谈话,同时迅速通知委托单位人员,适当时交由委托单位负责谈话或继续询(讯)问,切忌贪功近利,越俎代庖。
犯罪心理测试报告应包括案情、委托单位、被测人情况、测试目的与要求;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测试仪器、测试方法、相关问题、被测人表示自愿接受心理测试的说明等;测试结果——对出现在测试报告上的每个测试问题,应用“心理压力反应正常、异常或无特征”来评述;对测试结果可表述为“通过、不通过或无结论”;最后应有测试人员的单位和本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日期等。结果只允许针对一名被测人的一起案件作出,测试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测试资质的心理测试人员出具;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心理测试没有完整进行时,不应出具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通常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委托单位或办案人员,一份送交有关机构备案,一份存档。
3.5异议处理
委托单位或办案单位及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测试部门申请复测,复测应易人原地或易人易地进行,一般不对复测再进行复测。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时,测试部门须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测试结果进行会诊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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