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其中尊重科研人员创新价值,维护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切实利益,激发科技人员研发热情是重中之重。调查发现,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存在重短效,难以长效激励;经费单一,欠缺转化引导;权益分配内容单一,欠缺协调与监督机制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将提出优化权益分配模式,简化股权分配模式,实行差异化资助模式等政策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激励机制
一、引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应,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但长久以来,我们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状况并不十分理想,转化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投入大量科研资金的科技成果在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后被束之高阁。为改变这一局面,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要增加科研人员收益、强化企业转化主体作用、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拓展资金多元化渠道、通过简政放权为转化服务。内容较原法有关键性突破,进一步激发了科技成果转化内在动力。2016年,国务院下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2017年,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高校依法享有并自主行使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签订技术合同90 573项,成交额为1 065.2亿元,增幅达21.8%,政策红利开始显现,但与发达国家,与创新国家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比较,还有不少差距。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用系统性的管理思维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顶层设计,发挥政策协同效能,充分尊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研发主体在科技成果研发的主体地位,在各个层面协调好政府、研发主体、科技工作者在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分配体系,这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全面审视相关权益分配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畅通运行。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权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科研创新以及之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整个过程是一系列的行为组合,每一步都面临着失败,二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复杂性的天然属性,成果权益分配的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直接导致了权益分配的种种弊端。
(一)成果转化重短效,难以长效激励
调查发现,目前成果转化方式绝大多数是转让、许可这两种形式,较为单一。这两种转化方式表现为一次性激励,短期内能让成果拥有方快速获取收益,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但从长远来看,这两种形式却不能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也不利于对新技术的持续改进与开发。
作价入股这一长效激励转化方式正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压力,而且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作价评估复杂、股权確立、公司章程修订等一系列商业谈判问题,而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无法处理股权结构、股权利益分配以及之后可能会面临的企业融资带来股权稀释等一系列复杂性问题,这使得这一长效激励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单一,欠缺转化引导
调查发现,目前由政府资金资助的应用型纵向科研项目,其结题要求、间接经费列支方式同基础性研究项目基本没有差别,没有体现应用型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需求。因此,创新人才在研究项目设计和研究开展过程中,欠缺创造面向市场需求成果的内生力和外在引导力,单纯是为了课题结题而结题,一大批为研究而研究的成果获得鉴定结题后就被束之高阁,背离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研究目的的应用型研究设立初衷,造成政府科研经费的浪费和使用效能低下。
(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
比如,创新人才受企业委托开发某类产品,由企业提供专项的横向项目研究经费,但要求其最后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该企业,因而这些科技成果就不存在之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创新人才总会或多或少地利用本单位试验设备等其他科研资源投入研发活动,而取得的权益单位又不能得到应用的保障。从社会整体科技转化效能上来看,这种方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加大促进作用,定向式的研发创新模式既高效又简便;但对于创新人才所在单位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不仅包括科技研发自身的不确定性风险,而且包括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内容的多元性,不仅是单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而且应包括权益分配制度设计,市场化的效益分配以及持续的技术改进等。
(四)转化权益分配过程欠缺协调与监督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涉及面广,牵涉的层面多,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管理体制机制都有所不同,一旦出现利益分歧,最大的影响方还是科技人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协调解决相关利益分歧。调查发现,虽然有一些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公示制度,对科技转化利益分配进行备案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机制往往形式大于内容,同时伴随着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的加大,也不能排除个别人员为了完成个人考核任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获取奖励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夸大成果价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各地出台了本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相关条例中也有相应的惩戒和法律责任条款,但谁来认定、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具体程序如何,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欠缺可操作性。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改进转让与许可利益分配模式
提升转让与许可转化利益分配方式需改变短视化的利益分配方式。例如,根据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自身特点,在科研项目研究设计之初、进行之中提前公布,引入意向转化资本,基于“协商自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按照“分段推进、分批转化”的思路,在不同的研发阶段,提前引入社会资本、社会力量综合评估研发成果的社会经济价值。这一方面能更好地践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原则,另一方面,产业力量的提前介入也能为成果的优化提供更好的研发思路,为科技人员提供持续的激励,进而保障双方获得更大的成果转化利益。
(二)简化股权分配模式,提供专业服务
股权激励是对创新主体发挥长效激励作用最好的形式,应尽量优化缩短审批流程,对实施主体放宽股权奖励、出售、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充分发挥股权分配的产期激励作用,让各实施主体在分配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他们的长期利益。同时,面对作价入股所带来的一些管理经营问题,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复合型的技术经纪人团队来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服务,全面介入股权分配实施中的各个阶段,搭建第三方对话平台,切实保障创新人才权益。
(三)保障自主实施转化利益分配方式
由于市场经营所带的不确定性,创新人才在自主实施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特别是实施奖励的时间节点上,各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时间、条件规定不一,如《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这显然过于苛刻。创新人才从实施自主转化到最后盈利必然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这时应该借鉴上海颁布的相关政策,将时间节点上调为“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这样才能对创新人才有更好的权益保障。
(四)实行差异化科研项目资助模式
政府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应采取差异化的资助模式,应用型项目的结题形式和间接经费应同基础性研究有所区别。应用型科研项目的结题形式和间接经费比例应该同成果转化相挂钩。例如,探索建立体现创新人才价值和贡献的间接经费同成果转化收益相挂钩的动态浮动机制,切实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五)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协同保障机制
科技创新成果的权益分配一直是“政产学研金服用”进行深度协同创新的难点和关键点。因此,政府应当扮演好“裁判”与“协调者”的角色,一方面要通过各项激励政策,激励各主体进行创新;另一方面要协调和平衡好各主体之间的合理利益诉求,制订相应“惩罚机制”,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和“惩戒”,而高校与科研院所需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对科研项目的各类费用实行更加“透明化”的管理方法,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激励政策,着力打通政策执行的最后梗阻,让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体现创新价值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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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权益分配激励机制研究(201906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沈立宏(1980—),男,浙江宁波人,硕士,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