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救济分析

2020-11-02 02:29郭远朝
中文信息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

郭远朝

摘 要:金融机构在进行担保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签订時,通常会要求担保人、债务人就相关金融合同等债权文书,办理相应的赋强公证,一旦日后相关参与主体不履行相应合同条款,可以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该债权文书选择救济途径,有效节约财力与时间成本。赋强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是否可以以此进行直接起诉在实际上关于其看法不同,以笔者遇到下述案例为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使债务人对执行过程中的实体性争议增加和明确可选救济方式,使其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 债权 文书 司法

中图分类号:D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9-0-01

有企业J出于自身经营向银行Y贷款1100万元,抵押担保人为D,保证人为B。合同签订后,J、Y、D就《保证合同》与《借款(金融)合同》在公证处进行赋强公证。贷款期限截止时,企业J无法将贷款利息与本金偿还,银行Y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J、B、D,请求J偿还本金与利息,D在已经经过公证的债权合同中规定的抵押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限截止后J未能还借款,银行Y起诉后,J和B当庭提出经过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应申请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受理该起诉。关于上述结果,案件中参与的各方在理解上存在很大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结果也往往不同,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等对其进行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司法救济的路径选择

一旦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具体选择哪一种救济路径,对于维权效率与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发生债权文书赋强公证的争议之后,需要进行相应司法路径选择。司法路径选择上,需要根据争议的性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相适宜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争议的情形要如何选择司法救济路径有一定明示,其中,第214条,《公证法》第37条中做了说明,对金融贷款合同赋强公证出现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债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债权人可持赋强文书到公证处申办证书,并持赋强文书、执行证书到法院立案,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但具体选择诉讼还是强制执行是债权人的权利。本文所述J、Y、D、B关于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的争议,一审认为银行Y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自己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提请诉讼,法院支持银行Y的诉讼请求。

二、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争议的性质判断是法律适用前提

若想确保选择司法救济路径正确需要先对争议的性质进行判定,待对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的争议性质判断之后,才可以确保后期法律适用的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若干规定》(法释<2014>6号)第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对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的争议的权利(民事)义务或债权文书中内容存有的争议进行诉讼的,除了法院已经裁定不予执行的债权文书之外,人民法院对其他债权文书不予受理。故,全面分析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的争议性质,对于相应维权路径选择与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

1.关于债权文书中关于履行的相关争议

此种情况主要指债权人对相关义务人履行是否充分、依约是否及时存在一定争议,提出债务人履行相应的资金清偿义务,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类争议并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文书(债权)内容争议,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诉讼。例如<2017>最高法民申450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案中情形并不属于对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文书内容存有争议,不属于[2008]17号批复中不予受理所表现的情形,法院受理并无不妥。

2.关于债权文书内容的相关争议

主要指对经过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内容存有争议的,主要围绕着文书中关于各参与方的义务、权利等存有争议。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所表示的共同意思是否在文书内容中表示清楚,文书中关于各方的约定是否有效合法,在诉讼表现上为请求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等。该类争议适用于上述解释与批复规定,经过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不得以其内容为由直接提起诉讼。例如:<2016>最高法民申2069号①中,最高法院认为,相关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属于对已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存在争议而提出的诉讼的情形,与相关受理条件不符,予驳回。

三、救济路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的不同看法

关于当事人对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的内容争议进行提起诉讼的,相关法释(2014)6号和法释[2008]17号已经明确表示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之所以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是基于公证机构之所以对债权文书进行赋强公证考虑,是基于对文件合法性、真实性考察结束之后给予的相应公证,并且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经过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进行内容争议诉讼,会对公证稳定性与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一旦发现办理赋强公证手续后,债权文书在内容方面存在不合法、不真实等情况,另有相对应的救济途径。自2018每9月之后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规定》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表示债权人如果认为债权文书(赋强公证)载明的义务关系与事实并不相符,或者存在可撤销、法定无效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以被告身份,向执行法院申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相应的已经进行公证的债权文书。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预防性纠纷的解决方式,强执业务顺应了债权人对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迫切需要,对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发生纠纷,债权人应如何直接决定维权,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救济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具体案例,简述了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司法救济的路径选择,结合债权文书赋强公证后出现争议的性质判断,以法律适用为前提,最大限度防止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为完善公证赋强程序提供更充分的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1]李佳意.可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6):79-83.

[1]柴慧君.《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述评[J].中国公证,2019(03):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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