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茹 黄波
摘 要:同性恋现象,是自古就有的一种独特情感现象动物的独特情感现象。人类中出现这种现象也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形成主流,而是比较边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同性恋问题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走上街头,追求自己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精神病学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众人开始认识到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精神疾病。
关键词:平等权;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同性恋概述
(一)同性恋的界定
按照传统定义,同性恋是以同性为对象建立起亲密关系,或以此性倾向做为主要自我认同的行为或现象。性倾向是个体对于特定性别之人所感受到的心仪情感、爱慕或性吸引力,同性恋连同双性恋和异性恋构成了性倾向连续光谱的三区带。这只是同性恋的一般定义,也是最原始的定义。
(二)现代同性恋研究成果对同性恋的正名(主要以西方的精神病学研究为基础)
现代同性恋的研究成果的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同性恋的法律上的“去精神病化”和道德上的“去自我选择化”。
现在很多人提起同性恋,还会认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需要有外力干预对其治疗,使之恢复到“正常”。很多研究同性恋的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对于同性恋人群是极度不公平的。但是,这种“精神病论”虽不正确也好过“道德堕落论”。有的人认为同性恋者人群因为“有了病”才改变了性取向,而有的人认为同性恋人群是由于思想的下流,贪于享乐而自甘堕落地选择同性性倾向。这种观点,不仅认为同性恋者“不正常”,更是将他们归为道德沦丧,是一种侮辱。
1、同性恋法律上的“去精神病化”
要讨论同性恋法律上的“去精神病化”,首先要弄清楚同性恋是什么时候被认为是精神病的。精神病的说法来自于心理学,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病的推論则是心理学的大家弗洛伊德的研究成果。弗洛伊德在同性恋成因问题上的关键论点是“异性恋恐怖说”。基于这些研究成果,在 1973 年,美国精神病学会作出将同性恋从它的《诊断和统计手册》(DSM)删除的决定,开创了否定同性恋为精神疾病的先河,并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能力或职业能力的损害”。1992 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发布的《世界疾病与健康问题统计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的人格和行为障碍的分类上删除。我国也在2001年,由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的文件中确认了同性恋者不再是精神病患者。
2、同性恋的“去非道德化”
谈到同性恋的去非道德话化时,我们要讨论一个问题,即是否存在所谓的道德高尚的性取向或者道德堕落的性取向?与同性恋的去精神病化不同的是,前者是一个心理学研究中偶然出现的一种理论,然后成为主流理论,之后再被推翻的过程。而后者则是自人们发现有同性恋这种倾向就一直存在的观点,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完全的定论。
二、从平等角度探讨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中国借鉴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的可行性探讨
荷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影响了许多国家,它所创立的同性伴侣模式十分具有启发意义。而且荷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过程比较顺利,值得我们效仿。但是,荷兰的同性立法模式可以在我国复制吗?答案是否定的,其主要原因在于荷兰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差别很大。
第一,荷兰的国土面积较小、民族单一、民俗比较统一,这就使得同性合法化的推进阻力减小了很多。而我国地域广阔,民族构成复杂,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和民风民俗,所以我国的阻力要大很多,因而在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中,我国要将重心放在民众的观念更新与思想解放上。第二,荷兰的法律规制完善,民众的法律意识极强,人权意识深入骨髓。虽然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我国不能直接复制,但是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例如颁布《同性伴侣法》,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众的排斥心理,循序渐进的推动同性婚姻立法。
(二)中国借鉴美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的可行性探讨
美国与我国有众多的相似之处。
其一,美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移民众多,不同族裔的移民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这与我国比较相似,我国也是国土面积大,民族情况复杂,多种文化杂糅。因而不同种族的文化的激烈碰撞必然会导致对待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的态度分裂。美国的经验在于进行同性恋思想解放运动,通过同性恋者及其支持者的努力,使得普通民众慢慢了解同性恋者的诉求,减少原有的排斥心理,对于这一经验我国可以充分借鉴。
我国的同性恋人群及其支持者也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自身对舆论的影响,其方式则是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创办同性恋者网站和同性恋者交友网站,其目的既满足了同性恋者自身交友的需求,又向普罗大众宣传同性恋的成因和现状,让普通的民众能够正确的认识同性恋行为。
其二,与联邦制的美国不同的是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这就使得政府和立法者的对待同性婚姻合法化态度变得尤为重要。美国的各州与联邦政府对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态度不尽相同,使得同性恋问题也成为他们政治角逐的一部分,在中国这个问题就可以避免。只要我国政府正视同性恋问题,改变之前的基本回避态度,相信我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会比美国的顺利很多。
三、对于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悠久,传统文化多样复杂,民众对同性恋问题的了解和认识都不多。地缘宽广,民俗民风也不尽相同,所以我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借鉴荷兰和美国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独特国情,我们可以的出结论:我国的同性恋合法化过程中不宜太过激进的直接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是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经过四个步骤:
(一)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同性恋问题的科学普及
增加对同性恋这种现象的科普与日常宣传,将同性恋群体从社会的边缘化地带进社会主流地带,使他们不必遭受因他人的不理解而产生的歧视,这是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第一步。
虽然在我国同性恋解放运动还不普及,社会的态度也是趋于回避,甚至歧视同性恋者,但还有一部分人在积极地争取同性恋伴侣的平等权利。这些同性恋运动大多规模小,且呈零散形态,而其主要诉求还没有上升到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高度。这些零零散散的运动,或是某次行为艺术,或是某次同性婚礼,又或是某次新闻采访等等,他们会出现在报纸上、新闻里,或许会成为一时的热门话题,但是很快又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而大家讨论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同性恋到底是什么,同性恋到底是不是一种疾病,同性恋到底是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等这些层次较浅显的问题,基本不会关注到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更高层次的诉求。在当今社会,大部分的国人仍处在缺乏对同性恋的科学认识阶段,同性恋人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因他人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歧视。所以,舆论不应该对同性恋问题避之不谈,要给予大众以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从立法层面保护同性恋人群的各项基本权利
在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了解和认可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可以考虑对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应当在法律中规定同性恋者享有与他人平等的不受歧视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取向不同而使同性恋人群受到歧视性待遇,在同性恋群体因性取向而受到歧视时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合法的救濟,不会出现法律对这种现象的救济空白。
(三)尝试在我国施行同性伴侣法案
在前两个步骤实施比较成熟之后,即民众逐步尊重同性恋者选择性取向的自由和同性恋人群的个人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之后,就可以尝试在我国颁布同性伴侣法案,允许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选择同居,其身份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阶段对同性恋伴侣同居之后的保护侧重于同性恋伴侣在共同生活之后的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方面。这一时期的立法可以参照的荷兰家庭伴侣法。在这一时期,同性伴侣所享有的权利保护与于正常夫妻所享有的权利保护虽然还有一定差距,但是他们基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得到法律的基本保护。这样既对同性恋人群的合法利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也有避免了社会公众出现强烈的排斥感。当然异性伴侣也可以选择此种结合方式,这不仅使得民众慢慢的接受同性伴侣也可以共同生活的事实,也进一步推动了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平等,为同性婚姻最终合法化奠定了基础,使民众的思想得以平稳过渡。
(四)从立法角度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以上几个步骤完成并且进行的很顺利时,我们将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终极目标,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列入法律。
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将原有的《婚姻法》进行修改,将婚姻的主体不再局限于男女,而是以伴侣双方作为代替。二是,借鉴同性婚姻立法成熟的国家,制定一部同性婚姻法。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同性伴侣将真正享有与异性伴侣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可以像异性伴侣一样获得法律的保护,将法律的平等真正的在实践中践行。
这两种方式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实践,而我国最终选择何种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性婚姻立法,则应考虑前三个步骤完成的程度以及那时我国民众的思想解放程度,总之不能生搬硬套别国的经验,应当充分结合时代特点和我国的特殊国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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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梦茹,女,1993.07.21,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硕士研究生在读(研二);方向为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