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期引发的拆迁迷案

2020-10-29 10:55
审计月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明细表苗圃征地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施工工期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对政府来说,赶工期可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项目作用,实现预期效益;对业主单位来说,工程早点投入使用可以减少建设期成本;施工单位则可以节省时间多接工程。因此,赶工期现象时有发生。但盲目赶工期会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也容易滋生腐败。2019年7月,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对该市某地铁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就遇到一起由于赶工期引发的“拆迁迷案”,审计组经过层层核查,逐步揭开真相。

前期调查,精心谋划

审计组根据前期调查得知,此次征地拆迁工作涉及A、B、C三个区,涉及拆迁资金十几个亿,拆迁档案上千份。为避免因人少资料多而导致信息遗漏、效率低下,审计组对每个区的拆迁工作特点进行了认真分析:A区地处市中心,虽然拆迁面积不大,档案资料只有百余份,但补偿金额是最多的;B、C两区地处远城区,拆迁面积大、档案资料有几百份,但是补偿金额较少。另外,A区经历过多次征地拆迁审计,其它两个区则是第一次接触地铁征地拆迁工作。按常理判断,A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应该较另外两区规范,若先对A区进行审计,时间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审计组决定从A区开始审计。

查看资料,发现端倪

确定方案后,审计组开始逐一查看A区拆迁资料,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期间,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提到:“我们看迁改工程资料的时候,发现一份A区绿化迁移合同,合同金额不大,只有100万……”由于当时拆迁审计小组人员还没有全面了解项目拆迁工作情况,该线索并没有引起重视。

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拆迁审计小组发现一份关于A区美丽苗圃有限公司苗木补偿的档案,补偿金额为500万元。审计人员结合之前工程造价审计小组人员提供的线索立即对苗木迁移合同进行核查,发现该苗木迁移合同的补偿对象也是美丽苗圃有限公司,两份协议签订的时间仅相差一年,而且补偿的苗木种类和数量还不一样:第一次迁移的苗木为对接白蜡、红叶石楠、栾树、樱花、桂花;第二次补偿的苗木为桂花树、樟树、柞树桩、朴树、重阳木、羽毛枫。难道这个苗圃公司在项目红线内有两块地进行了补偿?为什么不合并一起签一个协议呢?审计人员带着疑问立即展开深入调查,通过翻阅资料、查看卫星图片、踏勘现场,发现美丽苗圃有限公司两次补偿的苗木位于同一地点。

抽丝剥茧,初见曙光

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后,拆迁审计小组对苗木补偿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2015年11月,为加快地铁施工进度,在A区征地拆迁工作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业主单位提前对美丽苗圃有限公司红线范围内苗木进行迁移。业主单位、美丽苗圃有限公司、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经过现场踏勘,确定工程红线内苗木的尺寸和数量后,签订补偿协议,协议金额为100万元。经查看施工记录和卫星图,核实苗木迁移后,施工单位随即进场施工,苗木也未再迁回。但是业主单位工程部未将此事告知本公司的拆迁部,也未告知A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为后面第二次苗木补偿留下隐患。

半年后,A区征收管理部门启动地铁征地拆迁工作,美丽苗圃有限公司又找到征收管理部门,要求补偿苗木费用。征收管理部门未经调查就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美丽苗圃有限公司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由于第一次苗木迁移后该地块已处于施工状态,无法对原有地上附着物进行实物复核,该评估公司仅依据由A区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经美丽苗圃有限公司、拆迁公司、山峰村村委会(苗木所在地)、项目部甲、项目部乙五方盖章确认的资产明细表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500万元,本次评估的苗木与第一次迁移的苗木品种、数量完全不同。

继续调查,疑点重重

拆迁审计小组认为,美丽苗圃有限公司在第一次苗木迁移且未能回迁,同一位置也不可能重新种植的情况下,存在隐瞒事实、虚构苗木骗取拆迁补偿的嫌疑。果不其然,在随后的调查中,进一步发现一些疑点。

1、各方说词相互矛盾。山峰村村委会、拆迁公司表示资产明细表上盖章情况属实,并解释当时现场处于施工状态,无法确认实物量,但由于明细表上有美丽苗圃有限公司、项目部甲、项目部乙的盖章确认,就直接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认定。而项目部甲、项目部乙两施工单位则澄清,对资产明细表内容不知情,也未在表上盖章。项目部乙还表示,此处苗木根本不在其施工范围,“根本没必要来管这件事”。由于调查手段有限,审计人员无法确认上述单位说法是否属实,也无法核实公章真伪,调查暂时陷入僵局。

2、资产明细表与评估报告相互推诿。资产明细表中写明“具体工程量以拆迁评估报告为准”,而评估报告中却注明“估价对象地上附属物数量及规格型号依据的是资产明细表”。上述有关人员均称到过现场,但是在未核实苗木也没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仍然对苗木品种和数量进行了确认。由于关系复杂,整个事件背后主导有待进一步调查。

移送线索,案件反思

虽然该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核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未确定补偿实物属实的情况下,对相关补偿数据进行了认定,导致被补偿单位虚构苗木骗取拆迁补偿。但由于审计手段有限,一直无法确认此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审计组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纪检单位继续调查。

从表面上看,该案件主因是美丽苗圃有限公司隐瞒事实、虚构苗木骗取拆迁补偿,但业主单位、征收管理部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失职行为值得我们反思。

1、拆迁工作可以“赶工期”,但不能违规“赶工期”。本案中,就是建设项目在A区征地拆迁工作未启动的情况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导致工作不细、不实、留下隐患。

2、“赶工期”涉及工作临时调整,相关单位或部门之间要做好沟通,避免各行其是。以该项目为例,在建设期间,业主单位与A区征收管理部门之间、业主单位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业主单位工程部第一次迁移苗木后未告知本公司拆迁部和A区征收管理部门,而A区征收管理部门在现场未发现苗木,也未询问已进场施工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情况,导致A区征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拆迁部不知道业主单位工程部已在半年前进行了苗木迁移补偿,业主单位工程部也不知道A区征收管理部门进行了第二次苗木补偿。

3、拆迁工作关系各方面切身利益,参与单位和部门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本项目的拆迁工作中,正是各参与单位缺乏责任感,在未能确定拆迁补偿附着物是否属实的情况下随意盖章确认,事后互相推卸责任。

拆迁工作意义重大,既要“干成事”,又要“不出事”;既要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征地拆迁体制,又要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相互监督。应在保护、培养干部的同时,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期”带来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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