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铸中外法律文化的巨匠

2020-10-26 02:12牛子晗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摘 要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庚子之变后,清廷下诏修律,沈家本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主持者。他以救國图强为出发点,切合国情,兼采中外法律之长,重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并且以务本务实的态度,提出以解决问题为主导的法学研究方法,破除近代西学东渐以来法学界的新旧、中西门户之争。沈家本主张融会贯通,不但重视对古代律学典籍的整理考证,而且以开放的思想研究吸纳西方法律先进理念和制度,被誉为“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

关键词 沈家本,法制改革,法律文化,法律近代化,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7-6241(2020)20-0039-06

如何立足中国,根据中国国情,会通古今,融贯中西,构建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沈家本用其一生的思考、实践与探索,为我们留下了一份丰厚的历史遗产。著名法学家杨鸿烈教授评价沈家本为“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所短”。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教授也认为:“沈家本是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他对于中国法制近代化、法学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彪炳史册的功绩。”①沈家本不守旧,不冒进,极其务本务实,切合国民生计习俗及政教实际,兼采中外法律之长,重新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他主持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本在当时虽未施行,但为以后民国及新中国法律建设提供了蓝本。总结沈家本的法学遗产,对于当今法律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一、家世家学与读书入世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号寄簃。他出生于浙江湖州城南门内编箕巷口一个普通的诗书世家,世代读书,惜无功名,到了祖辈,家运肇兴。祖父沈镜源嘉庆三年(1798年)考中举人,但会试却屡试不中;道光六年(1826年)应吏部铨选,授庆元县(今属浙江龙泉县)教谕。其父沈丙莹,字晶如,号菁士,道光壬辰科举人(1832年),乙巳恩科进士(1845年),补官刑部,为陕西司主事。他在刑部12年,虽仅为司员,然他“熟于律例”,“为上官所重”;“沉默畏慎,不求自异而勤于其职,能以律意傅狱情,多所平反”。②父亲在刑部的经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对沈家本影响颇深。另一位影响沈家本颇深的是他的姨父沈桂芬。“桂芬躬行谨饬,为军机大臣十余年,自奉若寒素,所处极湫隘,然未尝以清节自矜”,③成为沈家本敬重学习的榜样。

沈家本生逢乱世,他的青年时期是在动荡中度过的。咸丰九年(1859年),沈丙莹外放贵州。父亲外放离京不久,太平军攻占浙江,外祖父俞焜在守杭州城时战死。沈家本和家人原曾打算投奔外祖父,战乱断绝了退路,只好暂时滞留北京。恰在此时,又遭遇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咸丰皇帝逃到热河,沈家本一家也仓皇逃出京城,到西山避难。当他再次回到京城时,侵略者满载而去,圆明园余烬未息,城内一片萧条。之后,沈氏一家辗转南下贵州,到铜仁与父亲会合。这时,他的父亲沈丙莹署理铜仁知府,全家住在衙署后院。沈家本帮助父亲料理公务,观摩案件审理,开始接触刑案。世道混乱,民生困苦,西南地区起义不断,官场腐败,常有官兵抢掠民众之事。沈家本恨贼,但对官兵的暴行更加愤怒。沈丙莹署理铜仁,后又调任贵阳知府,两届知府任内,他都忠于职守,两次平定叛乱有功,由于没有“打点”上司,不但没有得到奖赏,反而受到排挤,最终丢了官,无奈心灰意冷地带着全家先到上海,又回到了湖州老家。沈丙莹退出官场后,全家的希望都寄托在沈家本身上,用平时省俭下来的一些银两为他捐了一个候补郎中,分列在刑部。于是,沈家本阔别家人,又回到京城。从咸丰十一年到同治三年(1861—1864年),沈家本从京城到西南,又从西南经重庆、长沙到江浙,再从江浙到京城,步履遍天下,满目疮痍,生灵涂炭,现实的残酷时时撞击他的心灵,不断加深他对晚清社会的认识,磨炼了他以后坚定司法改革的意志。

沈家本自幼好读书,博览群籍,尤其是对经籍考据兴趣浓厚。《清史稿·沈家本传》记其:“好深湛之思,于《周官》多创获。”①咸丰十一年(1861年),沈家本离京举家南迁,颠沛流离,辗转湘黔之际仍不忘读书。他将几年所读之书作《借书记》,记其读书经历,列有300余种图书,其中包括《圜容较义》《测量法义》《几何原本》《同文算指前编》《海录》《新释地理备考全书》《全体新书》等西学著述,这为他以后融贯中西、修订法律奠定了知识基础。他在考据学上的造诣又为其整理、总结中国传统法律经典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功底。

二、刑部的沉潜与历练

同治三年春,沈家本独自进京到刑部报到。候补郎中并非正式吏员,没有俸禄,仅是被编入捐纳班列,到刑部帮助抄录文案,等待补缺的机会。由于没有功名,他自然明白得到官缺的机会十分渺茫,于是全身心投入科考。同治四年参加杭州乡试,考中举人,列第62名。虽然有了举人的功名,然科第人才非常多,而官缺又很少,沈家本仍然不能补官。他不得不一方面在刑部做事,一方面坚持备考进士。然屡试屡败,又屡败屡战,最终在光绪九年(1883年)考中进士,名列第203位。考中进士后,沈家本这才迎来人生的转机,他由候补郎中转为正式郎中,成为刑部的职员。从同治三年到光绪九年(1864—1883年),他在候补任上等待了20年才得到官缺。其实这也是清朝中后期候补选官常见的现象。20年的沉潜,常使沈家本陷入苦闷,心情压抑,时而作诗排解,自喻“磨驴陈迹踏年年”。好在长期的沉潜没有压垮他,反而练就了他坚韧的毅力和耐力,把他磨炼的愈发老成务实。不久,他又任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继迁律例馆帮办提调、协理提调、管理提调。光绪十九年,沈家本经过“京察”考核,列为上等,获得了外放做知府、道员的机会。这一年沈家本53岁,他在刑部已度过了30年的时光。

在刑部30年,前20年他的主要精力在科考,同时熟悉刑律,曾将嘉庆、道光、咸丰三朝秋审、朝审案件刑部缮写的案结意见抄录,编辑为《内定律例稿本》(又作《旧抄内定律例稿本》)6卷。又撰《学断录》,摘录史书所载案例,揣摩断案技艺,并加案语。初涉律例,即鸣于时。这20年的沉潜和积淀,为其考中进士后的崛起做了铺垫。“补官后,充主稿,兼秋审处。自此遂专心法律之学,为尚书潘祖荫所称赏。”②刑部官员中,对沈家本影响较大的是薛允升。“允升观政刑曹,以刑名关民命,穷年讨测律例,遇滞义笔诸册,久之有所得。或以律书求解,辄为开导,而其为用壹归廉平。凡所定谳,案法随科,人莫能增损一字。长官信仗之,有大狱辄以相嘱。其鞫囚如与家人语,务使隐情毕达,枉则为之平反。”③其著有《汉律辑存》《汉律决事比》《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等书。沈家本治法律的路数与薛允升基本相同,他究讨刑法律例,结合实际撰有《刺字集》5卷、《压线编》1卷、《律例杂说》1卷、《刑法杂考》1卷、《奏谳汇存》1卷、《驳稿汇存》1卷、《刑案删存》6卷等,以后又撰《汉律摭遗》22卷、《历代刑法考》38卷、《刑案汇览三编》124卷等。沈家本一生从事法学与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成就最终超出薛允升。

沈家本在刑部时,经历了许多大案。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福州“神仙粉”案、河南王树汶案等。有些案件审理,他也参与其中,切身感受到法律关乎人命。他说:“律者,民命之所系。”立法要合“天理”“人情”,而司法必须寻法源,思法理,适用法律必须“情罪相准”。④纵观沈家本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其所追求可以概括为“仁”和“准”二字。例如,他在《刺字集》中写道:“独是良民,偶罹法网,追悔已迟,一膺黥刺,终身戮辱。”①因此,他认为应该减少这种刑罚的适用范围。时任刑部侍郎的薛允升为此书作序中谓之“仁人君子之用心”。②而他的其他著作多为对刑名、罪名的解释和源流考证,刑部办理案件的汇编,以及自己对各种法律疑难问题的理解。这些论著都致力于帮助刑部以及各省衙门在办案时可以更加准确适用法律,达到情罪相准。

三、检骨断案与被洋人拘押

光绪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沈家本外放天津知府。在天津,沈家本开始了独立主持审案办案的实践经历。他宰牧地方,“治尚宽大,奸民易之,聚众斗于市,即擒斩四人,无敢复犯者”。③政宽,奸民易犯;法严,社会有序。宽严相济,地方称治。他虽有30年的刑部阅历,办案经验丰富,但不固守于此,十分重视与时变通,注重实地调查,尊重专家意见,谨慎、科学断案,这些风格与特点都体现在其查办的郑国锦杀人案中。

郑国锦杀人案,死者为在天津城内租房居住的静海县杨官店村人刘明,犯罪嫌疑人为刘明之妻王氏与江湖郎中郑国锦。郑国锦通医术,善针灸,流落在天津城行医。刘明的妻子王氏生病,请郑国锦诊治,郑国锦几针下去,王氏疾病全消。刘明当即让儿子刘黑儿拜郑国锦为师,学习医术。光绪十八年二月间,郑国锦声称自己有病,孤身一人在天津无人照顾,找到刘明,欲借住刘家。王氏感恩郑国锦医好了她的病,劝丈夫答应郑国锦的请求。郑国锦住进刘家,在与王氏的交往中逐渐生情,以至私通。俩人的奸情被儿子刘黑儿撞见,并告诉了父亲刘明。刘明被气病,欲携全家回杨官店老家。郑国锦与王氏做贼心虚,铤而走险,合谋欲害死刘明。三月十七日深夜四更时刻,郑国锦料定刘明病中无力,加上刘黑儿睡熟,便悄悄来到已睡着的刘明身边,将其死死地按住,王氏在一旁望风帮衬。郑国锦在刘明脐上一寸的水分穴部位连扎三针(水分穴在中医上是绝对禁止扎针的)。郑国锦三针下去,刘明大声哀号,惊醒了刘黑儿。他告诉儿子:郑国锦和王氏要杀自己。郑国锦把针拔出,刘明就断了气。事后,郑国锦将尸体入殓,谎称刘明因病亡故,通知刘明兄长刘长清来天津料理后事。刘长清轻信了郑国锦、王氏的谎言,就带着侄子刘黑儿,将弟弟刘明的尸棺运回杨官店村安葬。

几年后,刘长清与刘黑儿报案。时任天津知府的沈家本率静海县知县史善诒、候补知县李应培与从京城调来的仵作侯永一同前往杨官店村查办案件。侯永开棺查看,发现“尸身皮肉销化无存”,只剩白骨。传统法医学著作《洗冤录》中没有记录被针扎致死者的验骨方法,但清代《洗冤录义证》有男子下身受到伤害,牙根骨会显现痕迹的记载。《洗冤录备考》中也记载,只要死者白骨的头顶囟门骨中心部位有红色血晕伤痕,就可证明是腹部受伤而死。《疑难杂说》也有同样的记载,认为腹部受伤后,人会剧烈地喘气,气血上涌,在头部出现现代医学所说的脑溢血症状,囟门骨处就会有出血点,形成红色血晕。

与侯永商议后,沈家本遂检验囟门骨和牙根,果然发现刘明囱门骨近左侧部位有红色血晕,骨缝浮出;口腔正中牙根和靠左第一、二、三牙根都有暗红色血痕。检骨情况与上述三本书中的记载一一吻合,沈家本断定刘明必是被人用针猛刺腹部而死。于是提审郑国锦和王氏,郑国锦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在死者水分穴扎三针”,真相大白。沈家本将查案结果上报直隶臬司衙门,将郑国锦、王氏按律治罪。④结案后,沈家本将郑国锦杀人案详情尤其是验尸检骨的具体方法记录下来,为后人审案提供参考,填补了《洗冤录》关于受针刺而死者遗骨检验方法上的空白。

光緒二十三年夏,沈家本调任保定知府,此后与外国人的纠葛可谓惊心动魄,也让他切身感受到治外法权对中国司法的伤害。

戊戌变法期间,帝后党争激烈,慈禧太后命西北董福祥甘军驻防长辛店,甘军调防路过保定。有两个士兵想去北关法国天主教堂看看,教堂本是可以随便参观的,但由于这些人是当兵的,教堂拒绝他们进入。结果双方冲突,士兵砸毁了教堂的门窗,押走了两位教士。案发后,沈家本随即赴现场登记教堂损失,并到军营劝说教士回去,还多次与其谈判赔偿事由。教士有感于沈家本的诚意,同意回教堂,并提出更换教堂地址的要求。此时,本来事件已达成和解,然而洋人有治外法权保护,时任直隶总督荣禄畏惧洋人势力,派姚文栋来保定帮同办理。姚为争功,对沈家本处处掣肘,导致案件不能速结。最后,荣禄派人到北京与法国主教结案,赔偿银两增加到5万两,教堂更换地址也从丰备仓变成了清河道旧署。沈家本心中愤愤不平,但也无可奈何。道署后面有坟庙一块,不属于道署旧址。沈家本以康熙名臣韩菼为道署时所撰碑文为据,证明坟庙不在道署之内,不能划给教堂,取得了一个小小的胜利。然而这小小胜利却差点儿给他引来杀身之祸。庚子年,八国联军占领保定城,保定教士向联军报告沈家本附和义和团。联军随即将沈家本及清廷官员廷雍、奎恒、王占魁关押在北街福音堂,并设立权理司审判朝廷命官,由法军大帅任主审官。庭审时,主审官手里拿着《大清律例》,不时翻弄,试图找出为清官定罪的依据,依据虽然没有找到,但他们仍决定把官员送上刑场。最后廷雍、奎恒、王占魁被斩首,沈家本侥幸保住了性命,被监禁4个月,与死神擦肩而过。①联军私自拘押、处决朝廷命官,严重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让他刻骨铭心。这九死一生的经历,坚定了沈家本之后10年坚持变法图强,立志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收回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决心。

四、奉命修律

——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光绪二十八年,清廷下诏修律。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而二人中只有沈家本全程参与,可以说沈家本是清末法律体系的奠基人。

读经史出身的沈家本并不熟悉外国法律,但是他非常重视外国法律翻译工作,在他的主持下,当时东西洋学生之习政治、法律归国稍有声誉者,他都请来从事翻译工作。待译者完成初稿后,他还要再和原译者一起“逐句逐字,反复研究,务得其解”。②修订法律馆几年时间就翻译出英、美、日、法、德等十几个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重视法律文本翻译,但沈家本并不拘泥于文本,他认为要让所移植的法律可以在中国被实际操作,就必须了解该法律在其本土的适用情况。为此,他派员出国考察,并聘用外籍专家以了解各国的法律,特别是诉讼制度、刑民分判以及监狱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光绪三十二年,沈家本派员考察日本,并聘用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和小河滋次郎协助制定新律。③沈家本重视外国专家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将新法的起草完全托他人之手。曾有翰林院朱福诜上奏称中国法典编撰后于各国,应集各国大成,民商合编,并聘请日本学者梅谦次郎起草。然而,沈家本认为:自法国在民法典外特别编制商法典之后,各国纷纷效仿。民法事关私法原则,一切人民均可适用;商法事关商事之特例,只有商人才适用。“民法所不列者,如公司、保险、汇票、运送、海商等类,则特于商法规定之。即民法所有而对于商人有须特别推行者,如商事保证契约利息等,亦于商法中另行规定。凡所以保护商人之信用而补助商业之发达,皆非民法之所能从同”,因此,民商合一不可取。④虽然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1931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采取了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改革开放之后,立法者继受了沈家本所推崇的“民商分立”的法律编纂体系,并且一直沿用至今。2020年5月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承袭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翻译、考察和聘用外国专家使沈家本和修律馆更多地了解外国法律,司法改革自此有了参酌。然而,沈氏修律并非亦步亦趋地誊抄外国法,他依然十分重视整理和发掘我国法律经典中的优秀思想。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他还整理了唐、宋、元、明、清历代法学典籍,用以检查“历代之因革损益,以及法系之源流”。⑤虽然沈家本不止一次提到修律的目的是为了学习西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但是从他对旧律删改的有关论述来看,他并没有放弃旧学者所秉持的“立法宽仁”和“情罪相准”原则,而是将儒家“仁政”“民本”思想与西律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相结合。⑥

第一,他力主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重刑。沈家本从比较法和传统伦理角度阐述了理由:首先,比较中西法律,中国刑罚往往重于外国。中国的重刑已经成了外国人要求保有治外法权的借口。其次,他认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而刑法改重为轻,是“今日仁政之要务”。第二,有条件废除刑讯。“凡初次讯供时及流徙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以免冤滥”。①此律一出,立刻遭到地方官员的抵制。沈家本又从比较法与旧章传统两方面对其进行驳斥,他首先申明刑讯是中外法制最异之处。如果做不到齐一法制,取长补短,那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其次,禁止刑讯不是全盘西化,而是申明旧章,略为变通。旧例有“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务得输服供词,其有刁健坚不承招者,如犯该徒罪以上,仍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②此例说明,有众证矣,则不得以刑逼取犯供。第三,沈家本依据西律中犯罪情节较轻的规定以及《唐律》的记载,删减了戏杀、误杀、擅杀的死罪。并根据“明刑弼教”理论,将公开行刑改革为西方大都采取的秘密执行,以使百姓罕睹残酷情状,以养仁爱之心。此外,沈家本还力主废除奴婢律例,禁止买卖人口,并以《尚书》中“无党无偏”为据,论证统一满汉法律。③虽然没有明确打出平权的旗号,但是这两项规定间接地包含了尊重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在程序法方面,沈家本力主改革秋审,停止各省督抚布政使会审和中央的九卿会审制,旨在停止行政干预司法,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他向国人宣称“司法独立非惟欧西通行之实例,亦我中国固有之良规”。④并作《历代刑官考》,在传统律例中探寻“司法独立”的精神。他論证说:“成周官制,政刑权分……职守不相侵越,故能各尽所长,政平讼理……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离,颇与周官相合。”沈氏此言,不是说中国古代有类似欧洲的制度,而是指出古代官制有类似司法独立的“用意”。⑤不拘泥于形式,但求其精神,勿淆群言,勿胶一是,熟审中国政教风俗,又能通晓法理之原,这不但是他对司法独立的主张,也是他制定新法的基本理念。⑥

在承袭经典、借鉴外国的方法论引导下,沈家本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国籍法》等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初步建起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民刑分离、民商分立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五、融会贯通

——奠基中国现代法律文化

追求司法独立意味着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学研究和培养专业法律人才。为论证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分析研究古代法学和政治的关系,并作《法学盛衰说》。他认为:法学之盛衰,与政治息息相关。虽然法学强盛,政治不见得一定强盛,但是法学式微,政治必然衰败。治理国家需要善法,善法需要法学,法学不盛,何来善法?盛而不行,何以强国?⑦因此,他开近代法学研究之风,希望人人有法律思想,一转中国法学研究的颓势。

然而,研究不研究是一回事,怎么研究、研究什么又是另一回事。近代西学东渐,法学界常陷于新旧、中西的门户之争。沈家本反对这种争论。他认为学不分新旧中西,只要不以利禄为心,认真治学,都能悟出救国救民的“真是”。⑧他认为那些对西法亦步亦趋的人未必明白西法之本源,而墨守成规、鄙薄西人者也未必理解古法之立法目的和实际适用情况,因此法学研究应该“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⑨作为熟稔律学经典的学者,沈家本认为:“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⑩因此,应该“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具废,新亦当参”。?輥?輯?訛

“融会贯通”的思想渗透在沈家本论证新法的各个方面。除了之前提到的对司法独立的论述,他还论证法治并非西方独创,《管子》就有“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①审判方式上,西方的“如刑之宣告,即周之读书用法,汉之读鞫乃论,唐之宣告犯状也;狱之调查,即周岁终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宋之类次大辟奏上朝廷也”。②监狱制度上,古法中监狱亦以感化为宗旨,如西方监狱的犯人运动场和古代游观相似,西方监狱“衣食洁而住处安即古人闾里之意”;③西方监狱设教诲室以及假释等制度又和古人幽闭思过、改恶为善的理念相似。西方的禁锢服役制度也与《周官》记载的圜土之法相似。陪审制可与《周礼·秋官》“三刺之法”,并与《孟子》“国人杀之”义旨相吻合。古人对案情反复验核,生杀之权不能集中于一人之手。罪刑法定原则也在《周礼·大司寇》《小司寇》中可窥其端倪。他还对比了西方的罚金制度,认为在西汉以前罚金是常法,后来不用了则是后人泯灭了古代良法。西方父子异居,也是商鞅变法时就有“二男分异”的规定。“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此等言論也和西方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的宗旨相合。④

从他筹办的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设计也可以看出沈家本培养融贯中西的法律人才的心愿。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奏请开办法律学堂。他在奏折中写道:“伏思为学之道,贵具本原。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⑤法律学堂设计为三年课程,除现代法学生所熟悉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科目外,学生还要学习大清律例以及唐明律、现行法制以及历代法制沿革。⑥

虽然清末新律没有正式实施,但是沈家本和他修律馆的同仁们办法律学堂、建法律学会、编法律杂志,培养了一批法律研究者,开近代法律研究的先河。更重要的是,沈家本立足中国、融汇古今中西的立法和研究理念,为建立以“务本务实”为导向的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从本质上看,沈家本的治学思想是“经世致用”的,在他看来法学研究应当以解决社会问题、救国救民为目的,立足中国实践,排除意识形态干扰,兼容并蓄的汲取古代律学的优秀经验以及西方的先进制度。这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法学研究思想,不禁使我想到我的导师,荷兰著名民法学者埃里克·宗金泰(Eric Tjong Tjin Tai)对法学研究的理解。他认为,法学研究更类似工程学,是解决问题的学问。工程师们为了实际使用问题而设计建造机械,必须用到数学、物理、化学、几何等各种理论,不可偏废;而法学研究就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设计制度、解释制度,那么能解决问题的理论、思想、经验就都应该去研究,不能被学科、学派束缚。生长在封建帝制时期,以研习经史出身的沈家本竟与百年后的欧洲法学学者的学术理念相通,不免令人惊叹。

沈家本作为法学家,一生治学,学求真学,用求实用,以救国救民之心编纂新法,研习法学,创中国近现代法学研究之萌芽。他研究古代律学和西方法学,能很好地将时代使命、社会责任、学术探讨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融贯为一,用经史学者的深邃眼光和比较法学者的广阔视野,从历史和法理的角度对清末旧法所面临的问题做出全面、深刻的分析,并提出应对的修法策略与方法,有见解,更有实施方案。沈家本不但是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集大成者,更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他的修法实践开创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新时代,无愧为熔铸中外法律文化的法学巨匠。

【作者简介】牛子晗,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法理与法制史。

【责任编辑:豆艳荣、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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