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签约时,租户应注意哪些内容才能规避风险?房东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原告李先生称,因经营需要,其委托中介公司寻找房源,经介绍与王先生于2017年9月3日签署《定金收付书》,但因王先生隐瞒房屋实际面积等原因,最终导致没有如约达成租赁合同。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金收付书》;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签定金合同当天对房屋进行了實地考察,王先生也出示了房屋产权证原件供李先生核实,李先生认为房屋里外间面积与实际不符,因其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所致,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租户签定金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谨慎地调查房屋的真实状况从而判断是否符合对方描述。如果因为疏忽和遗漏而在缴纳定金之后发现意向租赁的房屋存在问题,此时维权也会相对处于被动状态。
案例二 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租户王某与户主曲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曲某明年协助王某孩子入学。可之后,曲某通知王某该房要出售,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也无法配合王某孩子的上学核验。王某认为曲某的行为导致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梁立君分析说:“王某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系明知,对于孩子办理入学核验所需要的期限亦应自行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但双方并未就协助孩子办理入学核验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赵胤晨提示,即使口头达成的约定也要落实在书面上。“租赁双方要妥善保存好租赁合同及押金凭证,注意就合同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三 一位租客与长租公司工作人员签订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按合同内容缴纳了1年的租金加1个月的押金。2020年8月7日,房东告诉该租客,长租公司没有付给他7、8月的房租,要收回房子。此后,租赁双方联系不上长租公司的人,办公地点也人去楼空。
业内人士提醒,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最长不超过按季支付租金,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租金给予租金打折的诱惑,不要一次性预付较大数额的租金。
(中国经济网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