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0-10-22 08:35
上海保险年鉴 2020年0期
关键词:银监处室对口

沪银保监办通〔2019〕66号

在沪各银行保险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促进行业风险防范和处置,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应当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各机构应当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和标准、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滥报。

二、各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请于2019年9月27日(星期五)下班前,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部门及人员名单(见附件)通过“上海银保监局信息交换平台”报送至我局对口监管处室。暂无法通过该平台报送的机构,应在上述期限内以其他方式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报告。如责任人员调整,应及时向我局确认。

三、各机构应当强化首报、先报意识,切实落实突发事件信息“双线”报告要求,向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责任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口头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制作《突发事件信息》,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传真方式向我局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无法签发的,可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完毕后,应及时向我局办公室予以电话确认,并将原件寄送至我局对口监管处室。我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联系电话为:021-38650114(工作时间)、021-38650252(非工作时间),传真为:021-38650315(工作时间)、021-38650110(非工作时间)。上述电话作为接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使用,不作答疑、咨询等其他用途。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1号)、《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沪银监通〔2011〕231号)、《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应急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7号)、《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8〕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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