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柳亦 黄沛薇 潘慧清 张阮璐 温得顺
摘 要: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自此,海关总署承担全国口岸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施统一管理。但是,新海关在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面却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结合口岸特点,探讨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监管能力水平、主体责任划分和共享平台建立等多方面提出口岸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对策,以此减少口岸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口岸食品;食品监管;检验检疫
第1章:绪论
一、研究背景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自此,海关总署承担全国口岸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施统一管理。
二、研究意义
本文结合口岸特点,对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为我国在提高口岸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提供可行性参考。并从法律体系、主体责任以及共享平台建立等多方面提出口岸食品安全有效治理的对策。
三、论文创新点
以往的研究较多集中于进出口食品或者在国内流转的内贸食品领域,对于特定区域口岸内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较少。本文将以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背景,对我国口岸食品安全的监管进行系统整理分析,从而为我国口岸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第2章 口岸食品安全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纵观我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整体层级,显而易见的是,这些立法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持制定的法律级别的立法较少,而且海关在口岸食品的安全监管环节当中的法律依据也与其他部门不同,因此在具体实践操作中难以发挥预期的立法评估效果。由于口岸区域内所提供的食品种类有限,无法完全满足区域内人员的需求,因此,口岸内的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会依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但我国现有的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
二、监管监管技术不完善、监管人员素质不达标
技术作为检验检疫的基础,需要长时间的不断创新,短时期内难以突飞猛进,而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在各项技术的发展上面一直较为落后,在食品检验检疫方面的技术主要依赖于从国外进口。从总体上看发达地区的检测水平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许多特殊物质的检出常常需要依赖于少数发达地区的检测机构,在长期来看不够方便。在我国,食品监管行业的人才培养还比较缺失,而且我国又缺少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导致优秀的技术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现有的专业培养机构和单位比较少,对人才的培养不足以适应我国对其的需求。
三、口岸监管主体模糊
口岸不断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食安全品监管的真空地带。比如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机场规划红线近年来已多次修改,现红线内面积达36平方公里。通过现场调查发现,除了传统概念上的机场口岸核心区域,红线范围内还存在着各类工厂、垃圾处理站、农村聚居地、度假村、等各种特殊业态,整体上食品安全风险高,与地方食药监部门存在较多监管交叉,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全面有效监管的难度很大。
四、跨部门监管协作难
我国的尚未成熟的食品监管体制导致了食品安全各个部门之间乃至于各个监管部门内部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的情况,使得在实际的监管活动中,口岸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方式和标准与地方食品监管还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而且经营资质互认困难等问题常有发生,这就容易导致部门之间联合监管比较困难,很难达到高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导致了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力。
第3章 国外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加强政府部门间配合联动
美国在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设过程中,十分强调与其他部门间的联动配合作用,强调推动数据资源合作共享,把各级政府和不同业务部门的数据资源进行清理整合, 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并基于此建立食品安全的数据基础。
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性
世界上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将海关与检验检疫部分甚至全部职能统一管理, 如瑞典、奥地利、波兰以及瑞士等。事实上,这种整合部门间监管力量,统一执行标准,有利于强化口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细化,提升口岸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性的能力。
三、注重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
加拿大质量检验检疫监管体系由政府、企业、社会三者组成,形成各司其职、共同治理的模式,使第三方单位充分参与标准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及部分监管工作,从而既能保证监管工作总方针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系统化,又能强化质量检验的权力制衡机制,减少监管漏洞,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了监管效能。
第4章 完善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口岸食品监管的法律体系
第一,细化《食品安全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快委任性规则的制定进程。海关在颁行关于口岸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规章时,应该对所涉及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这样既可以使规章的适用对象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减少模糊性,使同一法律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解释,还可以缓解口岸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者的压力。
第二,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条款或立法规定。在互联网订餐成为人们就餐方式新选择的当下,口岸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区域,亟待颁布实施该领域更高层次的专项法律法规来应对我国互联网平台食品经营和外卖订餐服务的发展的形势。通过加快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项立法,可以为口岸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提供法律依据,提升海关在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能力。
二、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首先需要提高员工招聘的标准和门槛,引进专业素质强,本领过硬的人员;其次,要明确员工的职责,做到职责统一,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管责任意识;最后,要尽量减少兼职员工的数量,加强人员管理。同时,海关应与地方食品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于检测技术要求高的食品,可以与地方部门深化交流机制,共享技术资源。同时也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检测技术,提升口岸食品检测技术能力水平。最后,要深化加强东西部关区合作交流,发达地区的关区也要主动担责,积极向非发达关区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三、强化主体责任
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立法规律和立法程序,结合口岸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特殊性,进行相应补充立法,明确承担新兴扩张口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主体。海关应与扩张口岸区域的食品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主体关系的协同,相互配合与协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明确新扩张的口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界限,强化落实口岸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联动共享平台
积极推动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联动对接与交流合作,主动融入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治理的工作机制。同时,争取地方政府在人员、经费、设施设备方面的支持,积极推动口岸内外的监管互认、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最后,运用联动共享平台,将海关、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科研检测机构的数据进行对比整理和研判分析,提高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的反应能力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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