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相关问题

2020-10-21 11:24张岳
大众科学·下旬 2020年2期

张岳

摘 要:目前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上主要采用供给替代分析、模糊化处理原则等方法,但由于互联网新经济与传统经济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局限性以及相关理论研究还不成熟,互联网行业垄断在适用反垄断法时遇到了新的挑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应该有所变通。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双边市场;SSNIP法

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带给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是一次巨大的信息变革。在此基础上开发建立了一种新的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革新了人类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沟通交流方式,例如即时通讯、网上购物等。可以说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人们随时随地都能够进行资源获取以及共享,并应运而生了互联网产业链,互联网行业自由竞争可谓是一片繁荣,但垄断案件也随之频发,而鉴于当前的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建更多是以传统经济时代做为背景,其规则并没有适时调整以适应大数据新经济时代的特征,传统反垄断法规制已不能满足互联网行业垄断带来的挑战,反垄断法应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扩展。本文重点从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双边市场属性、互联网产品边界模糊)出发,分析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挑战。

一、互联网行业具有双边市场属性

回顾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对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形成过程进行探析,大概有三次浪潮,直到2010年以后第三次浪潮才出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竞争。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首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相关市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之间对某一类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包括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對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实体经济,互联网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产品边界模糊化以及消费者锁定等新特征,使得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面临一些新挑战。一个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市场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用户,他们之间不能直接的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一个中介机构来进行交易;二是一边用户所做的决策会影响另一边的用户。互联网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致可分为四类:软件(搜索引擎、门户网站、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等)、硬件(手机、电脑、相机等)、通信(电信运营,代表企业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人工智能(AR、VR、人脸识别、机器人等)。

美国在1982年《并购指南》中提出了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SSNIP),实际上这是一种思想试验,即是在小幅度范围内但显著的非临时性的涨价,但SSNIP测试法适用的商品市场是单边市场(SingleMarket)。该测试法首先把市场分为一个产品群(一个地域),在其中找到最小的产品群(地域群),假定垄断者在为期至少一年内,维持高于竞争价格5%的价格(各国通行的涨价幅度标准为5%~10%),如果不能盈利,就把下一个替代商品加入实验中,反复适用SSNIP测试法,直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在提高竞争价格5%时盈利为止,这样的一个商品群或者地域群也即构成相关市场。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相比又具有网络外部性,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平台一边的用户数量变化,不管是增加还是减少,对平台另一边的用户效用都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收益取决于平台两边的用户数量,往往平台企业对平台两边的用户群体的定价是倾斜性的,对平台一边的用户采取低价定价甚至是免费,通过这样的途径来吸引更多的用户群体,以此为基础与平台另一边的用户群进行交易达到盈利的目的。在此前提下,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断不能简单的单独分析平台任何一边市场行为,有学者认为应当充分关注免费市场一边,从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出发,考察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当一个产品随着同类产品或相似的产品的用户增加时,这一产品对用户的价值也随之增加,这就是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反之则是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在互联网市场呈现出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时,应当考虑双边市场的支配力,平台一边的的市场支配力能够传导到另一边的市场,才能认定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不存在传导性问题,笔者认为双边市场的法律规制必须全面的去考虑,如果采用SSNIP法来衡量,双边市场弱化了价格的影响,SSNIP法更注重的是价格策略,此时面临着对平台哪一边的市场进行涨价?平台一边的用户接受到的服务是免费的,基数为0,这样的假设运用在互联网行业并不科学,SSNIP法这种小幅度的溢价对双边市场的影响并不大。其次,人们在选择互联网新经济所提供的产品以及服务,产品自身的创新性以及属性已经超过了价格所带来的影响了,例如苹果公司的系列产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取决于它的手机产品性能。笔者认为,在进行互联网行业市场界定时,因为互联网行业更加注重产品本身的功能与用户的体验产品的用户数量、消费者的付费订阅等相关因素,可以弱化价格对市场界定的影响。

二、互联网行业产品的边界模糊

互联网行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由于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就其销售范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意义上的互联网产品与服务,是指纯粹的互联网产品与服务,是利用互联网创新技术开发的技术产品。而部分互联网产品实际上是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线下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产品与传统市场产品存在部分重叠,许多线下产品只是将销售渠道搬到了网络平台上,例如淘宝网。互联网行业产品的边界模糊,使得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更为复杂,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竞争时,是将互联网市场与实体市场看作是同一市场,还是将两者严格区分为不同的市场进行界定?此时,还需要用SSNIP法来界定相关市场吗?这些都是影响认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大小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的因素之一。

对传统商品经济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常用的还有需求替代分析法,这里的替代性产品在经济学上叫“近似替代性”,是指能够满足相同的需求且具有相类似的功能、特性的产品,而不是其他任意可以替代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消费者有一笔财富,可以买一辆心仪的汽车或者房子,房价上涨,这时消费者可能选择买汽车或者其他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产品在功能性质上不存在相似性,不能把房子、汽车或者其他归为同一市场。当消费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财富,准备买一台苹果手机,此时新出的苹果手机涨价,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其他品牌的手机,此时的不同品牌之间的手机在功能或者系统上有所区别,但是对于消费者的需求上来说,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的需求,此时才构成同一市场。而互联网行业的产品边界模糊,导致产品之间的替代性难以把握,传统市场的产品在用途、功能、成分以及制作技术等方面不同,商品市场的边界相对好界定。在互联网领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各竞争者不断地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例如淘宝与微信是两个不一样的互联网应用软件,淘宝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微信属于即时通讯类软件,两者的用途也截然不同,但是淘宝也拥有聊天工具,平台的用户可以用该聊天工具进行交流,由于互联网双边市场的影响,我们知道用户的增多则会给平台另一边带来的效用也可能会增多,淘宝的聊天工具会不会在未来成为替代微信这样的即时通讯软件?因此认为互联网产品的替代性随着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呈现不确定。另外互联网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功能比较多元化,例如微信可以文字聊天、语音聊天、视频聊天等,应当将其归为微信这一即时通讯软件的不同功能呢?还是将文字、语音、视频分别界定为不同的互联网产品呢?如果分别界定为不同的产品,那么不禁又要思考,在类似淘宝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以进行文字、语音等聊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提供的交流平台,此时将微信聊天与淘宝聊天归为一样的产品,不具有说服性,但这些都值得互联网行业市场界定所思考。

在“奇虎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中,最高院的认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并非是反垄断的目的,而是作为一个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以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工具。即使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以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例如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因此认为,不是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件中都必须明确界定出相关市场。

这样当市场支配地位不明确、相关市场边界模糊或者互联网平台企业没有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法院可以通过分析企业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跳过市场界定环节,但笔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的起点,对于反垄断案件的审判起着关键的作用,不能因为存在挑战就选择忽略,并且互联网行业边界市场模糊化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特征,是一个趋势,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未来也将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仅因为相关市场界定难而跳过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那么界定商品市场相关市场存在的意义并不大。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垄断行为必然被反垄断法所规制,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考虑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是必要的,但其目的是加强印证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因素,而不是跳过市场界定环节。因此在判定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时应该更为谨慎,首先因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更替速度较快,不确定因素多,这样的方法可以说难度是很大的;其次在考虑到对竞争的影响效果时不能仅仅只考虑到互联网行业之间的竞争效果由于双边市场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互联网行业大多还存在消费者绑定,比如音樂类软件,平台首先购买歌曲版权,然后通过消费者购买付费音乐或者VIP音乐包来购买更多的歌曲版权,而此时消费者拥有了一定数量购买的付费包,转移其他同类软件成本高昂,一般情况下用户是不会选择转移的,只有在音乐软件拥有更多的歌曲版权时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数量。消费者绑定这一特征也印证了价格因素在互联网新经济的影响被弱化,因此还应该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选择以及利益。

三、总结

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尽管监管日益完善,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反垄断的规制还不成熟,互联网反垄断每一环节都至关重要,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能够变通的变通适用,同时也应该不断地创新界定方法,使得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更具有科学性与权威性。另外,反垄断执法部门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实践中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数据的采集以及分析,可以联动执法,相关的专业部门以及企业为执法部门提供专业的辅助。其次,最高院可以采取公布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导案例,供各级法院学习交流等。总之,互联网反垄断法律规制以及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J].法学家,2012,(6):5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