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探索

2020-10-21 16:20彭加乐倪鹏程许星龙孙佳培温金荣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信息

彭加乐 倪鹏程 许星龙 孙佳培 温金荣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速度不断加快。目前,由互联网与金融融合,所形成的新型金融运营模式——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使金融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但是,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够健全,伴随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缺少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进行监督,金融风险加大,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发展之路等,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探索展开论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探索

引言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无论是社会公众在经济方面的投资需求,还是国家出于改善民生,走出2008年经济危机的目的,互联网金融都以一种充满活力的姿态展现了它在资本流动与资金融通的巨大潜力,因此互联网金融与整个金融生态圈的联系越发紧密,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由谢平在2012年提出,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收付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只是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进行简单相加,还在精神和思想层面进行充分融合,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开放,共享,平等,协作”的理念充分融合。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活力,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了时间和交易成本,推动了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冲击,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其服务对象更广,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来说,传统金融服务门槛较高,互联网金融使其也能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便利。

2互联网金融的相对优势

借助互联网技术,将金融概念与产品融入到互联网中,从而扩大规模效应,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准入门槛。机器的自动运行减少了人工成本,同时可以接受一些碎片化的交易请求,使得小微型企业与个体能够进入金融市场;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对于小微型以及个体散户的投资需求的成本与收益的不匹配导致的不积极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填补了这一市场的空白;互联网用户可以借助网络减少信息搜寻成本,也一定程度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同时可以更加精准的找寻到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有效匹配投融资双方的需求,进而促进投融资效率的提高;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服务与交易,通过网络数据信息的收集与识别,使产品的风险定价与期限匹配等复杂的交易简化,提供了操作的便利;依赖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为传统金融未曾涉及的市场提供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同时也够给整体金融市场增加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金融参与者进入金融市场,行成集群效应,达到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分类

但是,当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后,涉及物品若存在质量等相关問题时,将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维护过程。互联网金融还涉及网络借贷等理财产品的参与过程,由此,可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人不能全方位的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网络借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难以达到所预期的收益,致使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消费权益遭受侵害。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可以概括性的划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法律、制度以及管理。为从根本上有效地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必须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内容,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并且严肃控制管理中间方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体制,增强第三方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容有助于推进高质量持续稳定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建设进程。

4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的监管对策

4.1构建全方位监管框架

当前,“一行三会”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也为了各个部门分工更加细致,“一行三会”的各个部门应该下设一个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属机构,专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地发展,这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一扇有力的屏障。我国已经把实现互联网金融社会监管体系的事项提上了议程,社会监管的主体主要是事务所、新传媒等社会机构,还可以通过网络传播监管准则去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这样不仅可以以更小的成本得到更大的效果,而且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除此之外还可以让政府和社会合作,共同把互联网金融监管得面面俱到。

4.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重点是解决监管缺位问题,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监管缺位问题,必须对现行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混业经营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已经不适合当前的金融市场,出现了监管空白与漏洞。应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进行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其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修改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适应的内容,颁布更有针对性的条款。法律的制定时间较长,而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往往会出现法律的制定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而法规可以弥补法律制定时间上的空白,各部门可以针对所管辖的金融机构特点,制定规章对其加以约束,实施更有效的监管。

4.3优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要对市场准入有不同的设置要求,对于不同的行业类型,应该根据其水平高低进行划分,并相应设立风险承受水平,严格按照市场采取的准入机制进行层层把关,确保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合法合规。这有利于降低风险,防止危险的发生,也保证了整个行业的顺利发展。在某个行业退出市场时,要妥善地处理相关机构存在的问题,确保机构有序地退出市场,不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范围也不断扩张,在行业内的各个机构之间或多或少都有着一些联系。所以,在某个机构要退出市场时,要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检测,并协助金融机构有序地退出。

4.4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澄清互联网金融公司信息披露的主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平台企业到媒介宣传作用,有责任也有义务对产品的信息向用户进行披露,避免因未披露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给用户带来损失。二是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和方式。在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或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当采用简单易懂的方式,避免在披露过程中出现采用晦涩的表达方式,给用户带来误导。作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它可以通过互联网弹出技术将关键风险内容推送给用户。或者在平台显眼位置,设置在线网络客服,随时对用户的疑问进行解答。三是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当互联网金融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信息内容易于理解,并应解释专业词汇以避免歧义。同时针对各个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充分表述,明确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涉及到保密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做好对信息保密的披露等。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主要注重微观层面的细节性内容影响,比较典型的问题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用户的权益保护开展内容。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是通过应用互联网络的形式完成交易过程,核心本质是非人性化的交易程序。通过买卖双方之前的交易申报,从而实现卖方与买方两部分之间的资金交换过程。

参考文献

[1]  张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9(24):130-131.

[2]  陈钊,邓东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与监管——以P2P网络借贷为例[J].学术月刊,2019,51(12):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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