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芳
摘 要 本文论述了在创造性判断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重要性,提供了一种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站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如何通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结合启示。
关键词 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启示;技术问题
目前在审查中以三性评判为主线,其中创造性评判的比重最大。在创造性评价时一般采用“三步法”[1],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本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第三步中,需要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是否有结合启示,“结合启示”在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探讨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结合启示。
1案例一
申请号:201310737769.7
发明名称:启动电路
申请人: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本申请的启动电路包括第一控制器电路,能够在发生故障情况下保护启动开关电路,还包括第二控制器电路,用于降低启动电路的功耗,实现低待机功耗。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附图见图1:
审查员在一通、二通和驳回中都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以结合背景技术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开关电源电路,其背景技术中电路原理图如图2所示:
该电路中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能够降低启动电路A1的功耗,实现低待机功耗,但是当电路输出短路时,启动电路A1会一直工作,导致功耗过大。为解决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提供了另一种电路如图3所示:
该电路中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5实现在电路短路时,保护启动电路A1,降低其功耗。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实施例二公开了“第一控制器电路”(PWM控制器+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5),背景技术公开了“第二控制器电路”(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给出了将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应用于实施例二以实现低待机功耗的启示。
本案驳回后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申请人认为,本发明中第一控制器电路和第二控制器电路就其功能、目的和作用而言,彼此不同且是并行的,实施例二是对背景技术的改进的替代,对比文件1中具有替代关系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和A5不可能同时等同于本发明中具有并行关系的第一控制器电路和第二控制器电路。替代关系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和A5也不能给出并行关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时候,是不可能想到将实施例和背景技术相结合来获得本发明的方案的。
在申请人看来,具有替代关系的实施例二和背景技术不具有结合启示,具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审查员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二的区别在于第二控制器电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包括实现低待机功耗外,还包括增强系统的鲁棒性能。在实施例二中,采用了反映输入VCC状态的反馈信号控制启动电路,背景技术中,采用了反映负载端输出状态的反馈信号控制启动电路,因此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有动机采用反映输入VCC状态的反馈信号和反映负载端输出状态的反馈信号一起对开关启动电路进行控制,从而进一步增强系统的控制鲁棒性能,在一方出现检测或者输出故障时,仍然能够保证断开开关启动电路从而降低损耗。复审委采纳了审查员的前置意见,维持驳回。
2案例二
申请号:201610657361.2
发明名称:改善供电电路纹波的电路
申请人: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有的DC/DC转换器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处于PWM控制模式,保证整机的纹波较小,在待机时处于PFM控制模式,降低功耗。處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电路负荷较小时,DC/DC转换器会进入到PFM控制模式,此时电路纹波大,会造成不良影响。本申请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一种改善供电电路纹波的电路,在DC/DC转换器输出端连接一个可控动态负载电路,当DC/DC转换器在正常工作状态时,使可控负载加到输出端,负载变大,处于PWM控制模式,防止负荷较小时DC/DC转换器会进入到PFM控制模式;当收到待机信号时,可控负载与输出端断开,减小待机功耗。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改善供电电路纹波的电路,包括DC/DC供电电路以及可控动态负载电路,还限定了可控动态负载电路的结构。
该案为转案,前审查员在一通和二通时评述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一通和二通时认为,本申请能够实现在正常工作时输出纹波小,在待机时功耗低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得不到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和教导,对比文件之间没有结合启示。
转案后,审查员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深入解读,发现其仅对电路结构进行了限定,并未限定可控动态负载电路如何工作,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权利要求1重新解读为:负载较轻的情况下接入可控负载,在负载较重时断开可控负载,实现负载较轻时抑制纹波,负载较重时减小功耗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审查员补充检索到对比文件5,其公开了DC/DC转换器的输出端连接假负载来抑制轻载时的纹波。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假负载电路为动态负载电路以及连接关系。则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减小假负载对输出效率的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控动态负载的结构,它也是在轻载时接入,重载时断开,在重载时减小对输出效率的影响,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因此,可以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分析
在案例一中,对于替代关系的两个技术方案是否有结合动机,要从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判断,本案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重新确定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通过说理阐述了结合启示,在前置阶段做出了恰当的处理。在案例二中,当权利要求只保护一种电路结构时,如果没有限定其工作工程和原理,审查员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路结构可以实现的功能来考虑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能带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使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不同,只要对比文件可以给出得到该电路结构的启示,都可以评价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4结束语
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第三步涉及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在结合启示的判断上面,最关键的一点是依托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审查员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把握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才能给出准确的结合启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