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佳
4 关于明确具体业务操作
问题1: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国家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本部(在北京注册)准备把收境外全资二级子公司(香港注册)的分红款,作为资本金注资给另外一个境外全资二级子公司(香港注册)。该笔款项不跨境,但属于国家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本部(在北京注册)注资给子公司的资金。请问是否需要报备?
国资委回复:中央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也视为该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因而应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通过母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报备。
问题2:请问中央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是否视为该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因而应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适用,该全资子公司应通过其母公司(即中央企业)还是自行向国资委申报审核?
国资委回复:中央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也视为该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因而应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通过母公司向国资委进行报备。
问题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对于该条(一)中提到的,“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这三点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需要满足一点即可? 此外,“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具体指哪些行业和企业?
国资委回复:(一)中三点需要全部满足即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对于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问题4:子公司转让股权问题。国资委间接持有公司约48%的股权。现在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持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请问如果子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适用“32号令”?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中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履行出資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您咨询的子公司转让股权问题,还要看该公司是否是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如果是实际控股,就适用该办法。
问题5: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等四种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就同一国有出资企业下属全资子企业参与另一全资子企业增资情形(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还是可以为1元/股?
国资委回复:增资价格原则上应依据评估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
问题6:国有参股的中外合资公司解散时是否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国资委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提问题中的国有参股中外合资公司解散不属于强制要求资产评估的情形,但其国有股东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时,应当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决策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最终确定,另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7:关于国有股权质押融资和备案的问题。
国资委回复:国资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中第四条规定:“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问题8:国有独资央企的3级子公司与民营合资设立公司的性质。
国资委回复:此合资公司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
问题9: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
国资委回复: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产权无偿划转给事业单位。
评析:上述问题属于实务操作问题,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有些则属于对条文理解不准确。例如问题3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但国资委回复中对国资委对命脉行业、关键领域的范围作了说明。问题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已明确规定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从32号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本条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1)款中规定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国有全资企业,第(2)、(3)款中规定的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第(4)款中规定的企业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5 关于信息公开问题
问题1:如何加强对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回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强调要加强对国企“走出去”的统筹协调和监管,不能让走出国门的企业成为“脱缰的野马”,不能让国企海外经营成为监管的薄弱环节,严防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中的资产流失。国资委持续加强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
一是健全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国资委为了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先后出台了系列制度和办法,比如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还在制定系列的监管实施细则,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监事会是国资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非常重要的方面,按照国资委统一部署,监事会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仅十八大以来,监事会就先后对67家中央企业的793个境外项目开展了监督和检查,其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26个,检查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55万亿,涉及的合同额有4900多亿,发现各类问题和风险2600多项。经过八年的探索和实践,监事会形成了对中央企业境外检查的系列规范,走出了一条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有效路径、方式和方法,逐步探索实现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全覆盖,有力地促进了中央企业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境外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一方面企业走出去实施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首先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自觉主动地融入当地的社会,包括社区,同时要履行好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中国企业良好的國际形象。再就是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要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内部监督,包括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和中介机构等等,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
下一步,国资委和监事会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不断改进和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升境外监管的覆盖面和检查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境外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问题2:请问贵部门是否有关于近些年境外资产数量变化的图表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我国境外资产的情况应该寻找哪些途径?
国资委回复:截至2017年底,中央企业有境外单位10791家,分布在185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总额超过7万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7万亿元,利润总额1064亿元。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您可以电话010-63192442,咨询国资委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要求提请信息公开诉求。
评析:此类问题主要关注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监管重点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国资委曾在回复中明确可向国资委信息公开办公室咨询并按要求提请信息公开诉求。企业或个人如果有信息公开方面的需求,可以通过查阅国资委官网、“国资小新”微博微信和国资委公告等方式获悉。
结语: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对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效率,优化国有要素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涉及的内容均为国务院国资委在其网站上公布的问答选登中涉及产权管理的问题,国资委在回复中也都明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因此回复内容仅能反映国资委的非正式倾向性意见,尚不能直接作为法规依据。在实务操作中,国有产权交易除《企业国有资产法》外,还需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