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劳工标准 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2020-10-20 06:29韩可卫袁子君
产权导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劳工常态标准

韩可卫 袁子君

[摘要]

本文依据新常态以来我国劳工标准逐渐提高的现实状况,选取2014年至2019年72组月度数据,在保证变量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的情况下,运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判断出新常态下我国劳工标准与出口贸易之间有正向影响。这证明了国家经济与劳工标准是协同发展的。因此,在新常态下,以逐步提升我国劳工标准从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为目标,解决我国劳工标准在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将有效缓解我国贸易所面临的國际、国内压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在新常态时期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

新常态下 劳工标准 出口贸易 实证分析

1  引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新常态”作为“新时代”在经济学领域的表述从2014年提出以来就备受关注,作为与习近平新时代思想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一带一路”并存的三个关键词之一,其主要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开创性的并且将会长期持续的重要战略时期。在经济新常态时期,我国出口贸易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包括:出口增速放缓、国际环境不稳定性加强、人口红利消失以及能源和环境约束力的增强。

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问题由来已久。从国际角度看,近年来,我国遭受蓝色壁垒日渐加剧。据WTO统计,截至2019年我国已连续2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全球有近三成调查针对中国。从国内角度看,我国迫近刘易斯拐点[1]。来自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CDRF)的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我国适龄劳动力将相比于2010年减少2900万,从图1可以看出从1999年至2019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呈现双降趋势,死亡率逐渐提高,我国劳动力要素成本将失去优势地位。故而,我国劳工标准的提高存在必要性。

从2013年至2019年居民可支配工资性收入的数据看,我国劳工报酬存在上升的趋势,如图2所示。从社会现象看,近年来劳工对最低工资、劳动时长、加班时间等标准的维权事件有所增加。可以看出我国劳工标准有所提升。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在新时期下这种标准的提高,对我国外贸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大部分负面影响属于标准突然提高后的应激反应,而随着时间的延长,其积极影响表现明显,负面影响逐渐消失。抛开理论研究,本文拟从数据角度,分析从新常态提出至今,劳工标准变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由于国际产业分工、贸易地位、人口结构等多种因素,决定了出口贸易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担任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明确劳工标准变化对出口贸易影响的变化趋势,可为我国完善劳工标准以及发展和提高劳工标准提供理论参考,其次对我国后续持续深化经济改革和促进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也为新常态下的“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2  相关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关于劳工标准与贸易变化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主要由两个相反的方向入手。其一是讨论贸易发展对劳工标准趋势的影响;其二是分析劳工标准变化对贸易的影响。

2.1  贸易变化对劳工标准的影响角度

王铂[2]采用将工资变化率作为衡量劳工标准变化的指标,通过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分析国际贸易对中国制造业劳工标准的影响。结果表明,国际贸易和出口正向发展对制造业劳工标准均有显著的正影响。汤二子,孙振[3]基于Stolper--Samuelson定理[4]以及Melitz的异质企业模型[5],实证检验出口对企业所支付人均工资的影响。研究认为:出口增加会提高企业生产率,从而提升劳工工资。熊珍琴[6]对深圳29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问卷调查,采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考察出口贸易对工资增长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出口额的增长会促进职工工资提高。

2.2  劳工标准对贸易的影响角度

徐同道[7]根据Heckscker—Ohlin模型提出出口竞争力与劳工标准关系假设,而后通过对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构建计量模型进行验证,结论表明,实施SA8000能够提升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张新国,石梦菊(2013)[8]通过对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的普通员工进行调查访谈,对数据做实证研究得出:实施劳工标准,有利于企业发展能力的提升。

我国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实证研究总体较少,且研究样本的时间跨度很大,大多是自改革开放起至研究当下的年度数据。还没有针对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在贸易环境发生诸多变化的情况下劳工标准与贸易变化趋势的研究。论文选取新常态这一经济环境发生变革的时期,探讨新时代下,劳工标准对出口贸易的影响趋势,为新常态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理论基础。

3  检验与回归分析

3.1  变量选取与说明

本文选取新常态起始年2014年到2019年的出口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性工资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四组数据。

因变量:将全国出口总值(EX)作为反应我国外贸企业出口情况的指标,作为模型的因变量。

自变量:由于劳工标准的变化是一个较难衡量的概念。本文选取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收入(W)代替经济性劳工标准的变化[9],用作自变量。原因在于,居民可支配工资收入可看作劳动力价格即企业雇佣劳工的成本,也就是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控制变量,由于影响出口总值的因素较多,故选取较为宏观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较微观的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PPI)两组控制变量。首先,GDP和PPI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出口总值的变化,这为模型的成立奠定了基础。其次,GDP能够从宏观的层面反应经济发展的变化,而经济发展与劳工标准挂钩明显。而PPI能够从微观层面反应企业成本水平。

因此,选取以上四个变量来分析新常态时期,我国经济性劳工标准的变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3.2  数据处理

居民平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全国出口总值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原始数据统计口径均为季度,从2014年到2019年总样本为24组,数据总量较少,实证分析结果缺乏可信度。故通过Eviews9.0将低频率季度数据转化为高频率月度数据。此外,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将国内生产总值(GDP)、出口总值(EX)以及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收入(W)通过设定基期月份(2014年1月)將其转变为相应的指数形式。在处理数据的过程中发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出口总值都有较强的季节性变化趋势,故通过census-x12做季节调整。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3.3  实证分析

3.3.1 平稳性检验。由于本文选取的变量均为时间序,会呈现强烈的趋势特征,可能会出现随机游走的状态。为确定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采用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附注1:C表示含有截距项,T表示含有趋势项,L为滞后期数,根据SIC最小准则确定。

从表2中可以看到EX的ADF检验值为1.2689,接受原假设,即说明EX为非平稳性的序列;W的ADF检验值为-0.3265,接受原假设,即说明W为非平稳性的序列;同理,GDP和PPI也是不平稳的序列。我们对序列进行一阶差分,继续做ADF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如表3所示,我们可以得到所有的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服从同阶单整。即接下来我们可以继续做协整分析。

3.3.2 协整检验。为了确定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而非偶然性的贴合,从而判断劳工标准与出口贸易间的长期发展趋势,本文基于回归系数完全信息的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变量进行检验。表4是本次的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

如表4所示,第一行的迹统计量的伴随概率在5%的显著水平上拒绝原假设,说明四个变量存在长期的协整的关系,且其协整方程至少有一个,协整方程可以写成:EX=0.4083GDP+18.8375PPI-0.3121W。

3.3.3 回归分析。在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保证其平稳性,以及确定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后,对四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到,模型的拟合优度为0.7765,模型拟合度良好。DW值为1.613大于德宾-沃森统计表相应临界值(1.537),不存在自相关。W的T检验值为7.1277,伴随概率为0.0000,说明变量在0.01的水平上显著,且W每增加一单位,EX增加0.0586个单位,GDP的T检验值为1.8959,其伴随概率为0.00638,在0.1的水平上显著,PPI前的系数为-6.4911,与EX呈现反向变动的关系,且其T值为-4.1165,在0.01的显著水平上显著,此时我们可以写出如下回归方程:

EX=0.0586W+0.1445GDP-6.4911PPI+785.4687。

4  结论与建议

4.1  研究结论

由于劳工标准的衡量因素较多且大都难以数据化,以至于模型的拟合优度不完美,但也达到了能够证明相关性的程度。从方程式可以看出,出口总值随着居民平均可支配性收入的提升而提升,呈现正相关态势。且变量的协整检验证明该态势存在可持续性。

所以,结合本文背景,可得出结论: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性劳工标准的提高对我国出口贸易有积极作用。并且,这种积极作用有着长期发展的态势。

从而预测,随着新常态的进一步推进,在我国经济发展进行深度整合和调整的重要战略时期,我国顺应国际、国内形式,对我国劳工标准进行相应的提升,对我国出口贸易是有益的。我国政府应当明确这种正向效应,在完善新常态下我国劳工标准现存措施的同时,积极促进劳工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

4.2  政策建议

在理论和数据的支持下,可以明确,提高我国劳工标准是顺应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在新常态时期诸多变革的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新常态下国内与国际环境的变化,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以供借鉴。

4.2.1 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在完善立法方面:从我国劳工标准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差距着手,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立法进行相应的完善。第一,在新时代,我国应直面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差异性,恢复劳工的自由迁徙权。劳工自由迁移也是市场经济模式发展的必要因素。联合国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①”。上世纪50年代,我国《宪法》曾有类似规定,但于1982 年《宪法》修改后便删除了关于劳工自由迁徙的权力的相关规定。我国经济正在向市场化转型,这项权利的缺失,无疑对劳工的自由流动造成了巨大的限制,进而影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第二,完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对劳动者或工会有权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并非强制条款,突出该规定的强制性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工的集体谈判权。第三,加强对强迫劳动行为的打击,强迫劳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工为了保住饭碗而不得不被迫劳动,应加大监察力度,设置相应的机构,针对性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完善我国禁止童工的立法,《劳动法》规定我国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按规定招用未满16岁未成年人方面,目的是培养一些专用型人才,但这项规定往往被曲解,参照ILO第38号公约第3条“凡是就业或者工作的性质、进行工作的环境、有可能危害青少年的健康、安全或者道德者,这类就业或工作许可最低年龄应当不低于18岁,”我国应当完善该规定②。第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若劳动者觉得自己受到差别待遇,只需提出,由雇佣方举证推翻,从而打破原有的模式,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

4.2.2 在加强执法方面。我国关于劳工标准方面的执法问题来源于地方政府对于外资引进的热忱度。在国家拟定关于外资引进的条款之后,地方政府不断压低标准吸引外资。相应的在关于劳工标准的执法层面也会变得宽容。因此,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首先要实施新型的监督制度,以层级监督和适时抽查为主,追究当地党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严惩不作为的执法部门,严肃杜绝为了提升地方业绩而放宽劳工标准执法的行为。其次,要加强法律宣传,提升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于劳工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需建立在标准明晰和法律健全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部分劳工的教育程度偏低、获取信息的途径单一。政府不仅要运用各类社交媒体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宣传,也要将这类宣传作为企业培养员工的课程之一,且在工作中对新法新规进行及时宣传、教学。同时,也应从各地、各行业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劳动工作者的特点,确立宣传教育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增强相关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3  建立合理的劳工标准评级体系和认证体系

一套完整合理的劳工标准评级体系至关重要。该体系的建立不但能够使企业经营者明确自身劳工标准水平,更多的是在清晰知晓不达标指标的情况下,有的放矢的提升公司劳工标准。如此,对劳工标准评级体系的要求相当严格,体系需要能够量化衡量各项政治、经济劳工标准指标,并做出评级。

企业最终产品以及管理体系是否达到我国劳工标准,认证是出口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保证书,所以政府须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确保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坚决取缔不严肃的认证机构,鼓励国内认证机构发展壮大并积极与国外知名认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与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相互认可机制,彼此承认认证是消除贸易认证带来的技术壁垒的通行作法。例如,欧盟以外的认证机构可通过政府和认证机构间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的协议获得欧共体授予的“被指定机构”资格,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在国内获得认证后即可顺利进入欧洲统一市场。因此,我国应积极开展这项工作,提高我国产品声誉,节省产品在重复认证中的巨额花费。同时着手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机构的建设,注意重视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认证主体的服务功能,扩大认证范围,打造认证工作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实现国际互认,为社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国际劳工标准的相关服务。

4.4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和对待国际劳工标准

企业必须认识我国现行的劳工标准已经对我国外贸产生了明显的抑制,尽力使我国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协同是必然趋势,也是我国企业长期奋斗的目标。企業也必须认识到,劳工标准的提高并不是为了抑制企业的发展,而是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发展模式,引导我国外贸企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劳工标准的正确认识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劳工标准概念以及其涵盖内容的了解。这能够保证企业对劳工标准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知,不限于停留在经济性或政治性某一个单一的层面,而忽略了另一层面的重要性。

第二,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这部分认知是为了使企业主明白,推行国际劳工标准是发达国家用于制约我国出口的手段之一,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提高劳工标准也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据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不容忽视。

第三,对新常态下我国劳工标准发展趋势的理性对待。企业应当明白,虽然说提高劳工标准是必然趋势,但不适时的提高也给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带来了挑战。企业应理性的认清发展趋势,并努力在顺应趋势的情况下,创造新型竞争力,将创新产品技术与智力资源积累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是国家转型升级的微观基础。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企业认识到生产高弹性劳动密集型产品将不再具有竞争力,新兴国家所具备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是我国短期内无法比拟的。只有将科技与质量放在首位,注重供给侧改革,拥有我国自己的核心技术,才是真正的“比较优势”。技术创新带来的企业效应是长期的、巨大的。注重智力资源的累计,加大对人才引进和技术开发的资金投资,真正将核心技术握在自己手上,从源头上击破发达国家对我国设置的贸易壁垒。企业应当明确,在新时代下,开拓企业新型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

4.5  精准划分工会、商会以及行业协会职权

首先,工会的职权范围应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避免与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职权范围交叠,引起权利的互相渗透或者责任义务的推诿,保证其纯粹性。而商会是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应当更加倾向于维护经营者的权益。行业协会的初衷便是承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的桥梁。在商会和工会分别具有各自的偏向性的同时,行业协会作为中立者的存在是及其必要的,这对给行业协会提出了挑战。行业协会要严格把控自己的职权范围,不越轨、不腐败,做好企业和劳工的连结者,甚至是工会与商会博弈的裁判官。

5  新常态下对工会进行新定位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退,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工会保障员工权利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保护领域也应随着劳动者地位提高而变化,需要对传统固化的角色定位进行改变。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新时代,工会在从各个方面加强自己对于劳工权利的保障能力之前,要明确自身的新定位。

为推动工会在现代化外贸企业治理的过程中更好的促进劳资和谐关系的形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新时代工会进行重新、精确定位。

第一,不可过度恶化理解劳动力状况。工会保障的是劳工的基本权利,在符合国内劳工标准的基础上,不可因劳动力资源短缺,而进行过度保护。换言之,工会的地位是中性的,是为促进劳资和谐而存在的。虽然主要责任是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但也不是以侵犯企业的利益而存在的。若工会对员工休息权、社会保险权等消极性权利“过度保护”,不仅会增加企业和员工不必要的劳动力成本,也会影响劳动力市场更充分的自由选择意愿。

第二,不可过度曲解“提高劳工标准”的含义。提高劳工标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外贸企业的发展,工会组织不可以此为借口,不断要求企事业单位提高劳工待遇,带来不必要的争执。

第三,着重于对劳工隐形压榨的保护。在对劳工最基本权益进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对易受剥削的群体的关怀。例如,在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等方面,加大对女性、外籍、孕期以及农村户籍劳工等弱势劳工的保护力度。

第四,强化“纽带作用”。十九大报告赋予工会新定位,即“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桥梁纽带”的定位是我国工会区别与西方工会的特色,也是值得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的优势③。对比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会的纽带作用应具备一定的偏向性,其目标应着重于保障劳工基本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将劳工的意愿及时地向企业进行精简、准确的传达,避免双方沟通不到位带来的矛盾。

參考文献:

[1] W. Arthur Lewis.《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d of Labor》[J]. Manchester Journal,1954,(5).

[2]王铂.国际贸易影响中国劳工标准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0,(9):121-124.

[3]汤二子,孙振.中国企业出口贸易对劳动者工资的影响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3,28(5):51-56.

[4]Solper.Samuelson.Protection and Real Wages[J].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41(1).

[5]Melitz.The Impact of Trade on Intra--Industry Reallocations and Aggregate Industry Productivity[J]. Econometrica.2003(11).

[6]熊珍琴.出口贸易对我国工人工资增长的实证分析—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J].社会科学家,2018,(7):46-53.

[7]徐同道.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7):81-83.

[8]张新国,石梦菊.论劳工标准对企业发展能力的影响[J].江淮论坛,2013,(4):76-80.

[9]朱勇国,汤振伟.中国纺织业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实证调查[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0(4):75-82.

注释:

①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②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以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 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

③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习近平。

※ 基金: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新常态下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D04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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