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春
摘要:区块链技术项目是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建立风险管控体系,以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应对,有效地预防、缓解和转移了风险,实现预定的风险管控目标。文章在理清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风险管理的合理对策。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金融领域;风险管理
区块链是目前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底层技术构架,其有着交易简单、存储方便的特点,可以运用于银行各类业务中,有效地整合金融资产,这使得各国都普遍看好这项技术的应用。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金融被列为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应用领域。但由于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巨大,业务涉及面广,如果用于实际金融业务的区块链技术出现问题,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对金融领域来说,有效的风险管控将为业界筑起一道可靠的防火墙。只要按照科学的方法、循序渐进地推进,良好的风险管理对金融领域中区块链项目目标的达成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关键立法缺失
从法律监管来看,着眼当前互联网金融版块,有很多问题处理所赖以的法律依据界定是含糊不清的,甚至对该项技术运用的监管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所有法律中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网络信息安全法、电信业务条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实施办法、比特币交易与风险等,对区块链技术均没有明文规定或相关的法律解释,这也就意味对该项技术的监管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二)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监管理念存在差异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区块链技术看法不一,有些国家提出对数字货币市场监管要严格,而另一些國家却持乐观的态度看待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采取宽松的政策。为了使区块链在不同领域的应用能带动一个国家的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应尽早在各领域中进行试验,且要挖掘其带来的风险,确定风险因子。这样就可能确定监管对象,降低风险的影响,把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这样做也可能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一定影响,降低创业者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力度,实现市场收益的最大化。
(三)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对用户隐私保护有待加强
区块链系统具有公开性、透明性、无法篡改性的优势,但它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维护管理、用户的隐私保护和技术更新换代等。不仅要从技术上解决问题,还要兼顾管理方面进行考虑。既要在基础研究加大力度,又要在技术上取长补短。无法篡改性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特性,使得一旦交易则不可更改。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交易也无法进行撤销,同时账户也无法解除冻结。因此,在中心化监管方式与去中心化的体系中,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四)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所涉及的后续纠纷亟待解决
区块链环境中的智能合约是通过区块链使用密码货币和某人形成的一种协议,而双方的协议无须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当预设条件达成并且触发的时候,合约会按照约定内容转化的数字代码自动执行,整个过程外界是无法进行干预的。在合约完成后,其信息按照时间戳保存在区块链数据系统中,无法再修改或重新执行。系统根据最初程序中指令按照设定的条件自动运行,而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果合同出现纠纷才有法律介入,调解不成功强制执行,而在区块链环境中则会存在自动执行的可能性。
二、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风险管理对策
“区块链+金融”是以互联网环境为支柱的金融业务,本身肯定存在许多风险,故需要加以防范。既要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又要加强金融监管。因此,金融机构要尽可能要做到两者兼顾。区块链技术即将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关键节点,能体现出该技术的优越性,其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推动完善区块链技术的风险监管立法
当前在我国运用区块链技术的行业较少,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还很缺乏,应尽快填补区块链技术法律空白及加快分布式账本的应用,确立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加快发展进度,使金融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对该项技术的立法中,应着重考虑在数据共享性与安全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好专业术语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解释。为了降低改革初期的风险,可运用建立准入机制方法,把全程监管和事后惩处方法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体系,就算初期有风险的事件发生而不能识别出来,还有过程监管进行弥补,对事态发展还可以跟进。如果还不能制止事态的发生,就只能通过对行业惩处的方法。只有做好对风险的全程监管,才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件去保障该技术的实时发展,防止技术发展与法律制订的不同步的现象。对于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应加大资质审查力度,防止市场混乱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平台的监管,通过预先交纳保证金或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管控,使各个行业能自觉遵守这项行业规定,对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同时,政府应该补充区块链技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空缺,要逐步加以完善,使得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发展有法律依据,也可使相关部门对该项业务纠纷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二)明确风险监管主体的自身定位和权利义务的设置
一是要明确国家对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规划部署,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对该进行要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建立该项技术研究发展的工作小组,对各行各业大胆进行探索,研究出一条适合该行业的发展道路;二是要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做到“统一落实一手抓”,对日前金融市场上的各种电子虚拟货币要加大整治力度,制定“有效中心化”的中监管机制,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犯罪,例如洗钱、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可以提出警告并查处;三是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把政府监管和行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加强各个行业的自我规范意识,建立和完善区块链行业标准而推进,使各行业重视该技术的自律行为;四是各行业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政策,加强员工培训,做好前期存在的风险预防。
(三)寻求技术创新与法律监管之间平衡的风险监管理念
作为监管部门要善于对市场进行观察与分析,尤其重点关注新技术的发展,监管模式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动态监管,不能自始至终地采用静态监管模式,而且要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实时调整,根据不同的企业要分层监管。国家工信部提出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方法,主要基于三种模式:开源社区运行模式、技术服务提供商模式及联盟模式,对各行业进行分层监管。实现一种即能使科技创新发展,又能实现有效监管的模式,即双赢的模式。
(四)借鉴“监管沙盒”理念试行弹性风险监管模式
“沙盒”是一种探索性的推演试验,让符合条件的公司在给定测试环境中,针对一定范围的目标客户群体开展运营产品的测试。通过给予“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使得初创企业可以对产品进行相对充分的测试。通过试验结果的总结和反馈对产品进行优化,以預测未来投入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或可能对消费群体产生的不利影响。“监管沙盒”其实是一种宽松的机制,采用动态监管方式,提前把可能存在的风险找出来,并作出精准调控。这种模式对行业而言,可使行业快速进入市场,缩短时间,节约成本,为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金融消费者也可以享受到创新技术带来的方便和福利。在沙盒环境中,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探讨该项技术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风险因素,以便将来能够在市场广泛使用做好铺垫。这种模式使一个企业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创新发展,包括该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服务、营业模式和交付机制等,而监管对该企业的创新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时候为企业的运营预先建立了发展模式,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使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进入市场。
在“监管沙盒”理念实践推行中,可以利用国内现有的自由贸易区做试点,可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增加适当的法律条文和解释,使各行业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时做到有法可依,为监管部门处理案件时做参考依据。监管过程要保持动态性,鼓励各行业大胆进行创新尝试,推广这项技术的应用。同时,对于市场所产生的问题要做分析性的总结,从技术层面上予以解决。如果还不能解决并且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就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没有完全出现的问题,要先对多个行业进行测控,以反复试验的形式来判断该风险是属于必然性还是偶然性的。如果属于偶然性的,必须分析产生风险的客观因素,尽量避免该风险的再度发生;如果属于必然性的,则要分析产生风险的主观因素,通过技术创新和有效监管同步防止风险重现。此外,建立试点要把监管与公安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区块链技术的“完全去中心化”模式调整为“有效去中心化”模式,在不影响企业运用该项技术发展的前提下,做好风险的监测和防范。对于洗钱、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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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晓蓓.多方发力促进区块链与金融深度融合[N].中国证券报,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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