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TM”与“R”两标注的关系与区别

2020-10-20 06:25孙亚茜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0期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

摘要:随着近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的普及,不仅是广大消费者,包括诸多市场经营者在内,对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的认识程度都有很大提高。但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双方经常对商标领域常见的“TM”标注和“ R ”标注产生误解,笔者在以下文章内容中,将从含义、作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二者的关系与区别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TM”标注;“ R ”标注

笔者在从事知识产权商标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过程中,经常会被咨询到下列问题:

“我公司已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获得商标注册证书之前是否可以先标注‘TM用于品牌宣传推广呢?”

“我公司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是否需要把产品包装上的‘TM标注及时更换成‘ R 标注呢?”     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咨询者不仅有初

创企业的负责人,也不乏成熟企业的法务。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TM”和“ R ”这两个标注之间的关系与区别,笔者在以下文章内容中,将从含义、作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二者的关系与区别进行浅要分析。

一、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不论是“TM”还是“ R ”,二者均为英文单詞的缩写,“TM”来自英文单词“Trademark”,含义直译为“商业标识、商标”(其中“Trade”含义为“商业、贸易、买卖”,“mark”含义为“标识、标记、符号”);而“ R ”中的大写字母 R指的是英文词组“Registered Trademark”,直接翻译为“注册的商标”。

对于“TM”标注,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私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市场经营者可以自由使用“TM”标注以达到凸显品牌标识的目的,指引消费者更加清晰明了地将商品 / 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与其供应商一一对应。

相比较于“TM”标注的自由范围,对“ R ”标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则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申

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中“注册标记”指的就是“ R ”标注(同“○注”)。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标记均有资格标注“ R ”,只有经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业标记才有权进行如此标注。

从上不难得出,“TM”含义所指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涵盖所有能够起到向广大消费者指示商品/ 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记,其中既包含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 R ”,也包含未经注册的其他商标。

二、作用及相关法律效力

在一般的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使用“ R ”标注不仅仅是为了简单展示被标注的标识已经经过注册,更重要的作用是为了向不特定公众彰显其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对“ R ”标注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与此同时相关规定也赋予了该标注独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可从以下条文中解读而出——“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特制定本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只有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可用“ R ”标注,这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可对其他经营者产生排他效力的垄断权。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可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相应地,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可依据其商标专用权对其他商标侵权人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是否使用“ R ”标注取决于商标专用权人的自由选择,不使用“ R ”标注不等于无专用权。

相比较而言,经营者使用“TM”标注的目的则比较简单。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对被“TM”标注的标识没有法定的专用权,使用的主要目的是向公众宣告其将某一特定的标识作为其品牌的代表、其商品来源的指引。

三、使用标注的相关注意点

考虑到“ R ”标注具有彰显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作用,经营者对“ R ”标注的使用方法及条件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很可能会面临不利局面,例如: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要求使用“R”标注的商品范围以核定的范围为界限;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要求使用“ R ”标注的商标标样必须和申请时保持一致,不允许随意改变形状,其中,以黑白颜色形式申请的标样使用时可以灵活变化颜色,指定颜色申请的商标使用时不允许变化颜色;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规范使用、违法使用“ R ”标注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与使用“ R ”标注的注意点不同,使用“TM”标注的限制则宽松很多,并不要求经营者持有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TM”标注的使用规则,经营者依然需要谨慎排除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换言之,虽然“TM”标注的使用方式比较随意,但被“TM”所标注的内容依然可能催在侵权风险。另外,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选择是否更换产品包装上的标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进行特殊规范。因此,当其他竞争经营者看见“TM”标注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该产品的商标不具有专用权而进行恶意抢先注册,也存在商标权利人没有更换产品包装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文从含义、作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浅要分析了商标“TM”与“ R ”两标注之间的关系与区别。笔者希望,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市场经营者都能够正确理解这二者的关系,自觉守法,规范使用两标注,使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营活动诚信、有序、繁荣地发展下去。

作者简介:

孙亚茜(1990年11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精确到市):江西省新余市,学历: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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