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博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并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逐步确立并完善。但经济犯罪一直都是干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存在的因素,其违反市场法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基于现实还是理论的需求,对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及规制对策的研究都是必要的。本文结合近几年非法传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证券违法犯罪的犯罪趋势,提出了相应规制对策。
关键词:经济犯罪;犯罪趋势;犯罪规制
一、近年来经济犯罪的趋势
(一)经济犯罪总体趋势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收录的数据,从2010年到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审案件数量整体处于上升趋势。
2012年、2013年全国的经济犯罪数量大幅度增长,数量仍然居高不下,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侵害领域广泛,涉众型犯罪危害严重。2014年全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仍持續上升,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依然是社会热点。2015年金融犯罪成为关注焦点,P2P 等网络借贷平台的走热,加剧了金融犯罪的复杂性。2016年经济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涉众型经济犯罪越演愈烈,犯罪手段不断更新。2017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P2P 网贷平台更加火热,犯罪手段的翻新,使得此类案件涉及人员多,地域广,社会影响大。2018年涉众型经济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二)相关经济犯罪的趋势
1、非法传销
2011年非法传销越来越严重,出现“金融传销”新的犯罪形式,网络传销产业链愈发完备,传销活动越来越公开化,但是隐蔽性更强。2012年非法传销活动出现了新的特点,传销团伙的组织性更强,网络传销的隐蔽性、欺骗性更强,涉及区域更广,开始出现新的虚拟传销组织形式。到2015年,非法传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6年非法传销活动因即时通讯平台的兴起网络蔓延更加迅速,网络传销有以下特点: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制造盈利假象;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特征。到2017年非法传销行为尤其是网络传销急速增长。2018年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传销行为和集资行为是主要的非法集资模式。
2、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并逐渐向农村蔓延。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及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破案会战,侦破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数量大幅增长。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活动中捣毁1.8万余个“四黑”。2014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以下特点: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合法企业犯罪案件减少;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案件和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的犯罪案件增多。2016年常用消费品及美容产品相关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一般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依然形势严峻,利用网络平台加线下销售成为主要的犯罪形式,使得此类犯罪呈隐蔽性和智能化趋势。2018年的“鸿茅药酒事件”“、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社会再次将目光转向食品药品安全,同时“互联网 +”带来的不仅是便利还有网售食品监管难等问题。
3、证券违法犯罪
2012年证券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内幕交易犯罪仍是其主要形式。为预防和警示内幕交易犯罪,2012年中国证监会举办了全国“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巡回展。2015年中信证券徐某等8人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时期的证券犯罪串案、窝案、大案、要案频发,呈现出内外勾结、行业犯罪与职务犯罪相交织的特点。2016年证券犯罪仍然频发,手段更新,针对全国公安机关相继开展打击整治证券期货犯罪的专项行动,提高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7年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三大类传统违法犯罪案件203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65%。随着打击
从业人员背信、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力度的加强,“老鼠仓”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从2016年的29件到13件。
二、经济犯罪的规制
(一)强化行政处置措施
第一,严格企业登记、审查制度。对于未获得经营主体的申请登记者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且加强后期检查工作,在原有的营业执照年检的基础上增加检查频次,及时更新经营异常名录,一旦发现有不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予以罚款、限期改正或者是停业等。
第二,参考刑法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直接剥夺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二)严格刑事法律,遏制经济犯罪行政化处理倾向
第一,在立法方面,现行《刑法》第三章仍有一些“真空地带”,使得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无法可依,因此应及时根据市场的运行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真空地带”。在刑罚规范体系上,借鉴自然人资格刑的特点,设定单位犯罪资格刑的处罚。同时要加强行政法制的规制,毕竟经济犯罪是典型的“二次违法”。
第二,解决经济犯罪行政化处理的倾向。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会导致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追究不及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还易滋生腐败。解决经济犯罪行政处理倾向,应当遵循法律责任绝对独立原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独立追究经营主体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内容上具有多样性特征,比刑事责任更为灵活多变。而经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其表现方式多样化,因此,通过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互相配合,可以很好地弥补刑事责任的不足。
(三)重点预防网络经济犯罪
近些年经济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利用网络实行经济犯罪数量的增多也是必然趋势,例如现在的非法集资模式主要是“互联网 + 集资+ 传销”,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领域,而且借助于互联网,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被害人也就越多。预防网络犯罪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常态工作,应当改变现有的网络犯罪“事后防御 + 事中拦截”的治理模式,用新科技解决新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形成“事先预警 + 事先防范”模式。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很多经济犯罪都与涉毒、涉赌、涉黄、涉黑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犯罪手段会结合计算机技术、仿真技术等新型手段,各地执法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扩充执法队伍,尤其是具备计算机、知识产权、证券等专业技能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本文所指的经济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2013年打假行动共破案55180起涉案总价值1729亿》,[EB/OL]. [3《]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在京举办》,[EB/OL].
[4]《证监会2017年度案件办理情况通报》,[EB/OL].
[5]杨维林,《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