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2020-10-20 03:23杨智
商情 2020年40期
关键词:所得税处理方法会计

杨智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们国家在制定相关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及在相应的债务法规定下,产生了一种具有特殊差异性的可抵扣亏损,这种特殊差异性的产生起源于我们国家税法中相关规定,同样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在会计转回期间,可抵扣亏损也必须受到相关限制。因此,企业确认在可抵扣亏损期间所产生相关的延滞等一系列所得税资产,以及后期相应产生的所得税来进行跨时的分摊时,不仅要求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对于所得税会计制定的准则与相关规定,更要实时的要考虑到在税法之下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关键词】可抵扣亏损 所得税  会计  处理方法

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在整个所得税会计领域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国家在现阶段所推行的相关税法规定下,企业将其纳税年限内发生的相关亏损在一定的允许范围内是可以向后延期结转的,连续弥补的期限为五年。对于企业这种可以进行结转后期的可抵扣亏损,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运用指南 ( 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 中都有相应的条例规定,理应将其视为企业的可抵扣亏损,并进行暂时性的差异处理。因此,从相关税务会计的基本出发点来看,企业的发展通常都是带有长期性的,并且企业在运营期间所开展的经营项目与相关活动都基本是带有连续性的,每一次项目的开展与后期运营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与亏损。因此,当企业在相关运营项目出现亏损需要进入结转延期时,要时刻依法按照我们国家税务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的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就当前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基本问题,提出几点更具创新性的处理方法,并予以简单的阐述,以作参考。

一、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们国家的实际经济水平在飞速的发展当中,而相对应的税务亏损政策所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却日益日益严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对于大部分实体经济而言,都相当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一方面来说,实体企业相对来说所产生的运营成本就比较高,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也相对来说更加高昂,这也是直接导致实体经济运营的状况越来越不如从前的主要原因,最终使得较多的实体企业由于经受不住运营中所造成的巨大亏损而面临倒闭,而按照我们国家的税务结转政策,其对于实体企业的发展来说,在实际层面产生了较大的阻碍,如果继续采取向后结转的会计处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影响相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国家所采用的结转政策年限范围较小,5年之内必须完成有效的结转,与其他国家的税务结转年限相比较来看,这个时间范围是比较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实体企业的税务结算年限越短,也就意味着实体企业所要面临的经济压力就越重,背负着较大的压力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项目运营时所考虑的可能更多的是眼前的收益,自然也就难以实时的明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短期盈利項目的运营与管理,虽然可以收获短暂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实体企业的长久发展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所制定的相关税务政策中有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办的机构所产生的的运用项目的经济收益,是不能够用于弥补相关企业在境外的盈利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的,这一政策的实行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相关企业在国内的税收效益,但这也意味着相关企业同样面临着国外巨大的竞争压力,这对于国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亦是相当不利的。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在会计准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适当的将可抵扣亏损用来定位递延相关企业的所得税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会对企业的盈余管理空间方面有所增加,但就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而言,相关企业是否能在未来通过项目运营产生足够的资产所得税额,用于进行企业亏损税额的弥补,这主要还是取决与相关企业在进行运营管理时的所进行的主观性评估,这也就是说,如果相关企业的管理者根据企业目前的运营发展认为在五年的结转年限内能够通过相关项目的投资运营,产生的经济收益可以弥补税务亏损的额度,企业就可以直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当企业一旦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虽然这将会大幅度的减轻相关企业的税务负担,进而直接规划为相关企业的净利润收益,但是企业如果想要以此种方式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从而尽可能的避免企业整体经济的下滑。但从实际出发角度来讲,虽然可抵扣亏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对于企业增加相关盈利具备较大的推动作用,但对于相关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并不是很高,相反的最后会让大多数的投资者由于对企业的真实情况缺乏一定的了解而失去正确的判断力,造成企业未来的发展受到更大的阻碍。

二、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所谓可抵扣亏损所得税,其实就是指企业按照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计算确定,并被允许用于以后每年度企业所必须缴纳的税费额度中存在的亏损,既不是企业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表中所显示的亏损额,也并不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被具体分配到相应的项目利润项下面,列示出历年所累计下来的未被及时弥补的亏损。因此,一旦相关企业在本应缴纳所得税的年限发生了税务亏损,理应在企业运营利润表中对基础亏损额进行相关的标识,最后根据税法与会计准则中所产生的特殊差异性,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对企业可抵扣亏损额进行准确的计算以及税务数额的确定。

其次,当相关企业由于运营状态不佳导致出现了明显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当的减轻相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巨大压力与负担,同时唤醒相关企业的生命力,有效的增强它们在整体实体经济上的核心竞争力,适当的实行税前补亏的税务优惠政策,在企业进行税务补亏的实间范围内进行前溯或者后转,前者是指可以用之前年限内所产生的可抵扣亏损用于抵扣之前年限企业理应缴纳的相关税额所得,在以往年限的企业资产所得税在已经进行了清算的基础上,企业的相关纳税人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于前溯年限的所得税缴纳数额层面上已经完成税务数额缴纳的相应部分申请退回,后者是指以往年限运营中产生的可抵扣亏损可以用于抵扣企业在后期的发展中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以此来有效的减轻企业以后每年度相关税务缴纳的压力与负担。

另外,在既允许前溯又允许后转的实际情况下,对于企业在两者之间所做的某一选择都是具有极其重大的决策意义。但由于企业未来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项目运营状况的不可控性,如果直接选择了后转,那就意味着很有可能会丧失掉一个申请退还已缴纳税费的机会,大多数企业为了寻求后路,大多数时候都会选择采用前溯的方案。但是如果企业的预期税率比以往有所提高的情况出现,并且预期的所得税也有足够的所得税额予以相应的抵扣时,选择后转的方案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更加的有利;反过来讲,如果企业在进行了一定的评估以后任务税率提升的空间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亦或是预期的所得税还没有足够的资产所得税额进行抵扣时,那么前溯则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三、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亏损结转政策

从企业会计的基本视角出发,企业的发展都需要经过漫长时期的沉淀,并且相关企业在开展所有项目运营时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每一个投资项目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随时都坑你遭受不同程度的风险与亏损。因此,在企业的运营状况出现问题导致最终亏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结转的方式来适当的减轻企业的税务压力,虽然每个国家对于亏损结转的政策都大不相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致可以按照结转时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企业还没有出现实质性的亏损之前就进行结转,另一种则是在相关企业的投资运营存在实质性的收益缺损之后进行结转,并且在可允许企业进行亏损结转的期限范围上,也存在较大的出入。而我国对于亏损结转主要采用的是后者,因此,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税务法的规定,企业在本年度发生亏损时为基础年限,可以在五年之内进行结转,超过五年的期限范围则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企业如果在所得税可抵扣亏损发生的当期,并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产生的经济收益进行确认,而是在后期企业的可抵扣亏损后转所产生的抵税收益兑现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再对所得税的实际收益进行确认。这在较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能够有效的实现企业可抵扣亏损的后转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在相关税法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仍旧能够在后转的年限内产生足够的应税为前提标准。另外,由于现阶段企业在进行项目运营时,以及市场规划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相对准确的预测。因此,企业对于本年度可抵扣亏损弥补以后产生的所得税效益,但是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与权责发生制有所相悖,并且对于资产的定义亦缺少一定的准确性。

(二)当期确认法

在企业发生可抵扣亏损的当期为基本出发点,及时的对相关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所得税利益进行确认,而企业可以通过利用可弥补亏损并在企业未来的发展年限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当期确认的首要条件。

而就当期确认法而言,首先,这种方法在企业会计进行相关的税务核算时,就贯彻了关于企业资产的定义以及当期确认的条件,而可抵扣亏损后转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对于企业在未来的发展期间所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所减少,从而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未来发展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形式,来极大的节省现金的流出,这对于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可以产生预期效应的。因而可以确认为企业的相关资产。

其次,当期确认法相对来说与现阶段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具备更高的匹配度。在相关税法制度的允许范围内,可抵扣亏损可以适当抵减后期年限里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可抵扣亏损一旦发生,也就意味着抵减企业在未来期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数额的基本权利已经形成,只要企业预期的相关经济利益,几倍足够的可能性会流入企业,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就可以对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及时的确认,因此,当期确认法相对而言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

(三)实现确认法

结合我们国家现阶段所实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准则下相关规定指出企业在运营中产生了可抵扣亏损的当期,亦或是在相关税务法所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企业内部的所资产负债表日,只要与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予以符合,就可以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确认,并且确认企业生产标准下的所得税利益,然后在税务法允许的范围内在后转年限内实现应缴纳税额所得,最后对所需要进行弥补的亏损额上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所做会记分录进行转销。

其次,在可抵扣亏损发生的当期,若估计未来期间即指五年以内企业能够通过运营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意味着满足了与可抵扣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未来连续计算五年内,对于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又或者在在税务法法允许的亏损弥补期内,在企业的任何资产负债表日,有明显的显示依据该企业在剩余的亏损弥补期内,能够获得足以弥补之前由于经营不善发生的可抵扣亏损所得税资产,那么,也应当认为在以往年限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没有被确认。

另外,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是否能够持续的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来缴纳税费,是难以被预测的,而且未来税务法是否会产生应税所得,其相关抵消条件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随着国家不断的发展,未来期间税率和税基都有可能成为一种变动因素,就会存在由于企业对其资产和收益的总体评估与预期相差较大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会极易导致相关企业的超收益分配,从而蚕食企业资本,对企业甚至于我们国家的财务实力都有所削弱。

综上述而言之,对于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内部产生亏损,就我们国家的相关税务结转政策来讲,主要是以延期结转且结转时间在五年以内,就要及时的对其税务亏损进行相关的必要处理,并且为了有效的体现出税法中的税负公平原则,一定程度上也尽量的对企业用已产生的可抵扣亏损来对盈利年度的应缴纳税所得进行抵扣的现象,进行放宽处理,即采取税前补亏的优惠减免政策,以此适当的减轻相关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适度的提升企业的核心競争力,促进其更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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