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模化养殖的水产品种类已达60 多种,几乎所有养殖品种都会受到疾病威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水产养殖病害种类高达200余种,其中常见病就有几十种之多。病原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据资料显示,2006年水产养殖生物源性疾病中,病毒性疾病占11.02%、细菌性疾病占57.63%、寄生虫性疾病占24.58%、真菌性疾病占4.24%。2018年,中国水产养殖因病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50亿元。
近两年国内养殖的四大家鱼(以草鱼为典型代表)、黄颡鱼均在春季暴发大规模死亡。草鱼呈现体表充血、出血,眼眶周围肿胀、瘀血至溃烂,尾鳍基部和尾柄有溃烂甚至竖鳞,鳍基部有不同程度的充血,鳃丝肿胀、充血甚至溃烂;有的脂肪较厚,有腹水,肝脏、脾脏和肾脏有不同程度的肿胀、充血和脆化,肠道空,有部分胀气和充血。黄颡鱼体表溃烂,头部有红点及腹部四周充血,肛门红肿有出血,鳃丝肿胀、充血;解剖发现肝脏病变、胆囊肿大、肛门红肿,常伴有肠炎、突然停食、鱼沿池塘边缓游、急性死亡等现象。
草鱼从最开始一天死亡两三尾,到发病后期大量死亡,高峰期甚至每天死鱼超过500千克;而养殖的几万千克黄颡鱼3天内全军覆没。无论是外地购买鱼种,还是本地存塘鱼,拉网或未拉网的养殖池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疫情,一塘鱼发病,周边的鱼也会发瘟,几天就纷纷死亡。
近年来也出现一个难题,即可能存在混合协同感染的情况,如小龙虾的“五月瘟”,在病原分离时大多可以分离到气单胞菌及弗氏柠檬酸杆菌。单独使用气单胞菌感染可以导致小龙虾死亡,而弗氏柠檬酸杆菌不会,若两者混合,则毒性更大。
在此类疫情下,我们需要探讨鱼类病原鉴定工作的意义。病原在一定程度上是病因,但病因很大程度上不完全等同于病原。因病原扑朔迷离,病因更加难以明确。病原、鱼类、环境(饲料及养殖环境等)有何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鱼类病原鉴定有很多种方法,选择何种鉴定方法主要是根据病原种类确定。在20 世纪,病原鉴定主要为传统的显微镜观察及分离培养法等,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能够观察确认的病原主要是真菌、寄生虫、可培养的细菌及病毒等。随着现代生物学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显微镜的普及,病原检测方法呈现多样性,如LAMP 检测、环温介导、双重PCR、荧光定量PCR 及ELISA 法等。甚至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显微镜可以直接观察鱼体病毒感染情况,准确率很高,但有一个原则,确定鱼类病原必须符合科赫法则。
正如此次人类新冠疫情一样,正确鉴定病原有利于对疾病采取防控措施。鱼类病原鉴定的目的也是如此,即准确诊断疾病,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参考。病原与病因是有区别的,病因包括病原,病原不等于病因。我们制定防控措施的依据是病因,而不是病原。如草鱼、黄颡鱼发病,可能会在局部检出气单胞菌或者其他病原,如果按照这个病原为依据,大量消毒以及使用抗生素,结局可能就是越用药死鱼越多。病原可能是导致鱼类发病的直接因素,而发现鱼类发病时,可能鱼已经患病很长时间了,此时使用药物产生的刺激就会引起鱼的大量死亡。
目前,很多一线技术人员对病原鉴定工作很不屑,原因很多。①鱼类发病多是常见几种病原引起的,每次病原鉴定结果可能都很类似,时间久了就会厌烦。笔者曾经在全国最大的牛蛙养殖场推广病原鉴定及药敏试验,刚开始养殖人员很感兴趣,等几次试验下来,发现结果大同小异,就开始不太积极,而一线技术人员根据丰富的临床经验,治疗常见疾病轻车熟路。②未知鱼类病原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病原性疾病发病快、死亡率高,等到病原鉴定出来,鱼类早已大规模发病死亡,而一线技术人员根据自己试错的经验,加上水产药物种类总共才60 多种,可以更快地制定治疗方案。③即使鉴定出病原,病原也对鱼类有严重危害,但其是条件致病病原,即使杀死病原,也无法治愈疾病,需综合考虑环境、鱼体等因素。还有一种情况是病原是原发性,但知道了也无特效药,一线技术人员还是凭着自己多年试错的经验及积累的心得来找到合理的防控方式。④有很多疾病都是非病原性的,而我们太重视病原性疾病,每次发病都是如“猛虎”操作,寻找病原。原发性病原疾病只占很小一部分,所以技术员在没有明白传染性疾病原理的情况下也能治好鱼病。这些因素都使得一线技术人员对病原鉴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
鱼类病原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疾病防控的成败。如某鲟鱼养殖场,俄罗斯鲟苗每天死亡在3 000尾,采取了很多种治疗措施,均无法阻止鱼苗死亡,病原鉴定为某种寄生虫;某养殖场鱼类夏季经常遭到败血症袭击,死亡率很高,使用抗生素起初效果很好,但细菌耐药性逐步增强,药物剂量不断加大才能起作用,病原鉴定明确是由嗜水气单胞菌感染引起,并且病原已经高度耐药。某养殖场鱼类暴发一种怪病,发病率很高、传染性很强,经病原分离,从鱼类血液中分离到1株停乳链球菌,经检测已高度耐药。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确定病原或者排除是否病原因素,从病原特性、养殖模式以及鱼类特点等入手,对鱼类疾病综合考虑才能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病原鉴定只是临床病原性疾病防控的前提,而不是鱼类疾病防控的前提。鱼类始终处在有菌环境,检测到病原并不一定说明问题。事实上鱼类原发性病原不多,基本是寄生虫、真菌及病毒等,致死率高的细菌多为条件致病菌,因此很多细菌性疾病可能不是病原性疾病,或者说是继发感染,要治疗此类疾病,除了对病原采取措施外,更应改善养殖生态环境。
鱼类病原鉴定是病害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水产疾病研究集中于传染性疾病,如草鱼出血病等已经研究得十分深入。鱼类病原鉴定是研究病原性疾病防控措施、发病机制及检测手段的前提,只有进行病原鉴定才能更好地认识鱼类病原性疾病,为一线防控提供理论支撑。目前科研成果转变为实用技术环节比较薄弱,普遍的观点是科研“高大上”,疾病防控技术太低端。科研看上去无助于实际的养殖,而防控技术却能解决实际问题,导致一种假象,即研究得越深入,越脱离实际生产,研究并未给疾病防控带来实际帮助。
目前,在鱼类养殖过程中我们过分地强调了病原的危害,几乎认为每次疾病暴发都是病原引起的,由此带来的直接危害是渔药滥用,鱼类死亡加剧。间接表现在鱼类病害研究上几乎没有涉及非病原性病害方面,仅营养专家进行了营养性疾病的初步探讨。多数一线养殖技术人员更是动不动就消毒、内服及调水改水,能真正思考鱼类发病原因、做到标本兼治防控的比较少。
病原鉴定仅仅是针对病原性疾病,强调主要是原发性的。病原鉴定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也可对养殖实践中病害防控起重要的指导作用,病原鉴定需合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