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冀农宣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目录》中畜禽的范围。《目录》列入了33种家养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 种、特种畜禽16 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大量用于农业生产,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猪、牛、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兔、鸭、鹅等驯化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包括三部分。一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二是国外引进种类,虽然在我国养殖时间不长,但在国外已有上千年的驯化史,如羊驼、火鸡、珍珠鸡等。三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我国已有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等。
二是在养野生动物未列入《目录》。《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众所周知,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竹鼠、果子狸等在养野生动物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管理。
三是狗未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主要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比如韩国《畜产法》就没有包括狗。《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没有列入《目录》只是不按《畜牧法》管理而已。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
四是蛙类等两栖动物的管理划分。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国家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关于虎纹蛙,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对部分蛙类管理划分进行明确,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制定《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举措。实施好《目录》,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我省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目录》公布的重要意义。《目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指示、讲话和全国人大《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畜牧法》适用范围,对于规范畜禽养殖和特种养殖管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抓好《目录》贯彻实施,是当前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目录》制定公布的重大意义,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贯彻落实。
二是尽快理清我省畜禽品种情况。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已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了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明确了33种畜禽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共计897 个。我省将以《目录》《名录》为依据,进一步摸清全省畜禽的品种分布、种群规模、生产性能、经营主体等情况,尤其是特种畜禽,为畜牧业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
三是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43号)要求,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强化保护责任落实,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规范进出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资源产业化开发。落实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进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加快培育突破性畜禽新品种。
四是严格畜禽养殖行业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畜禽养殖主体开展规范化饲养。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养殖技术规范和要求,指导规范养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鲜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发现以食用为目的的毛皮动物胴体肉及其加工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林草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特种畜禽管理不缺位。对新列入《目录》《名录》的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及时纳入《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管理,确保工作无缝对接。
五是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以此次《目录》公布为契机,积极宣传畜禽在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
六是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林草、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动物处置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对新列入《目录》《名录》的原野生动物,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等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