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抗
(宿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从而开辟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显然,“中国之治”对于推进高校制度建设,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2]。同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又专门就如何完善高校内部治理进行了结构性的阐释[3]。可以认为,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当前中国高校发展的必由之路和优先选择,也是“双一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保障[4]。事实上,高校只有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真正建设成为“双一流”大学,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也才能真正地凸显出中国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的显著优势。可以认为,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高校治理甚至整个教育治理的核心要义。
如何培养人才,尤其是如何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均有明确阐述,并强调要坚持立德树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和高校的根本使命。即在人才培养的规范上,德为先,先立德后树人,把德作为一切教育活动的首要因素和行动指南。新时代大学生作为高校教育的基本对象,以及德才兼备人才培养的主体,他们自身的道德发展水平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决定着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也决定着“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教育事业根本问题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对新时代大学生自身道德治理能力研究,科学分析大学生道德治理能力的内在心理发生机制和规律,进而为破解高校德育工作难题,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提升高校内部治理能力,推进“双一流”建设拓展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途径。
自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5]以来,“道德治理”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词。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思想,作为国家治理重要内容之一的道德治理也由此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但是,道德治理是什么?目前学术界仍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学者们仅仅是从不同学科或不同理论基础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和阐释,目前对道德治理概念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解释:(1)手段性解释,把道德治理理解为“用道德来治理国家”;(2)对象性解释,把道德治理理解为“对道德进行治理”;(3)综合性解释,认为道德治理是“用道德来治理”与“对道德进行治理”的统一[6]。学者周中之认为,对道德治理内涵的解释不应有绝对的区分和界限,关键在于弄清道德治理放在什么语境下使用,其内涵是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7]。与之不同的是,笔者认为道德治理的内涵不仅受到具体语境的影响,也受到其使用场域的影响,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道德治理偏重于“用道德来治理”;在个人层面,道德治理应偏重于“对道德进行治理”更为稳妥、更符合实际。
道德治理在内涵主体和过程上涉及“由谁治”“治什么”“如何治”三个方面[6]。对个体道德治理而言,可以确定道德治理是由个体所治,但“治什么”“如何治”还需要进一步确定。道德治理作为人类的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8],是主客体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在个体道德治理主体已确定的前提下,其客体是什么?这是一个关乎主客体间实践活动顺利实施及后续发展的前置性条件。目前学界对道德治理客体基本划分为“突出道德问题”“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不道德现象”和“社会问题与道德问题”三个方面[8]。通过对其进行具体的关系性分析,可以看出不论何种划分,基本上都把道德问题或不道德现象视之为道德治理的客体或对象。同时,道德是为人而设的,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问题实质上就是人的问题[8]。离开了人这一现实的主体存在,则没有道德和不道德之分,所以道德治理的客体最终指向不道德的人。但从整个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道德治理的客体仅仅指不道德的人确实太过狭隘,毕竟不道德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只是少数存在,它还应涉及对不道德的人之外的他者的道德治理以及道德自身形成过程的治理,这样才更为全面和系统。同时,“如何治”作为道德治理问题中的治理核心和关键[6],必须弄清其发生过程和内部运作机理,才能实现个体对道德的真正治理和绝对掌控。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已有研究均从理论角度对道德治理“如何治”进行理论建构和价值分析,还未有从个体自身和道德本体角度进行实证性研究,因此使得现有研究成果仅限于在理论层面上对道德治理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充实,缺乏对道德治理发生机制或机理的数理性支撑,存在陷入“理论陷阱”的危险,不利于研究结果的推广和使用。在具体的道德治理过程中,由于个体会依据治理的对象和主客观条件的不同及变化而不断地进行相应的选择,因此使得道德治理成为一种正当的、适度的权衡与选择[9]。在这一权衡与选择过程中,个体会依据自身的道德认知形成对事件本身的认知和判断,且还会依据自身所处的情境对事件作出“客观应当”或“主观应当”的反应,其道德认知会主导着道德过程的发生,其情感调节着道德过程的发展走向。基于此认识可以认为,个体的道德形成是在个体的道德认知(道德信仰)上基于外在情境线索发生变化时的道德考量而作出的相应道德治理。
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目的在于尝试从大学生对自身道德“如何治”的角度来研究其道德治理能力,并探索这一过程的实质与发生机制。研究首先选用道德基础量表来评估个体的道德认知,以修改后的Bystander at the switch和Fat man两种电车难题以及道德敏感性量表来评估道德情境线索,以道德推脱量表来评估个体的道德考量;其次,通过大学生的道德基础、道德敏感性与道德推脱对其道德行为治理产生的内在影响机制模型建构,对大学生的道德治理进行数理性研究,以此探寻大学生道德治理能力的内在心理发生机制和规律。
本研究选取华东地区9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分别在大一、大二和大三三个年级发放1 800份问卷,最后回收问卷1 758份,剔除无效问卷87份,共获得有效问卷1 671份。其中男生675人,女生996人;大一学生557人,大二学生578人,大三学生536人。本研究调查对象平均年龄21.53岁。
电车难题在通用的Bystander at the switch和Fat man两个问卷基础上进行改动,在Bystander at the switch中先是设置主道上5个陌生人,岔道上的人分别为陌生人、熟识的人、朋友、亲戚、家人;其次设置被试本人被绑到岔道上而且扳道开关由自己控制,主道上的5人分别为陌生人、亲戚和家人两种情况;再次设置主道上是5个年老体衰的老人,岔道上分别为1个、2个、3个、4个年轻人四种情况。在Fat man中先是设置人行桥上的胖子分别为陌生人、熟识的人、朋友、亲戚、家人,轨道上的5人为陌生人;其次设置被试为胖子,轨道上的5人分别为陌生人、亲戚和家人两种情况。本次测量中Bystander at the switch和Fat man的α系数分别为0.68和0.71。
道德基础问卷采用Graham等人编制的《道德基础问卷》[10],问卷将道德基础分为五组:关爱/伤害、公平/欺骗、忠诚/背叛、权威/颠覆、圣洁/堕落,共32个条目,采用5点评分方式,从1分(一点也不一致)到5分(非常一致)。总分越高代表道德基础水平越高。本次测量中问卷整体的α系数为0.89,各分量表的α系数为0.76~0.87。
道德敏感性问卷采用芬兰学者Kiris等人编制的《道德敏感性问卷ESSQ》[11],问卷将道德敏感性分为七个维度:识别和表达情感、站在他人的角度看问题、在乎与他人交往、处理人际与群体差异、控制社会偏见、形成解释并作出选择、识别行为和选择的结果,共28个条目,采用5点评分方式,从1分(一点也不赞同)到5分(非常赞同)。总分越高代表道德敏感性水平越高。本次测量中问卷整体的α系数为0.86,各分量表的α系数为0.68~0.85。
道德推脱量表采用Bandura等人开发的《道德推脱量表》[12],量表将道德推脱分为委婉表达、道德合理化、责任转移、有利比较、责任扩散、推诿归因、歪曲结果、非人化八个维度,共32个条目,采用5点评分方式,从1分(一点也不赞同)到5分(非常赞同)。总分越高代表道德推脱水平越高。本次测量中问卷整体的α系数为0.91,各分量表的α系数为0.78~0.89。
道德治理能力问卷为自编问卷,包括对志愿服务、帮助有困难的同学、举报考试作弊行为和检举作业抄袭行为四种情景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出现时,大学生会不会做的一种倾向性的测量,采用5点评分方式,从1分(一点也不赞同)到5分(非常赞同)。问卷总分为4个项目分数的总和,总分越高代表道德治理能力水平越高。本次测量中问卷整体的α系数为0.85,各分量表的α系数为0.74~0.83。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为:X2/df=3.13,GFI=0.95,RMSEA=0.052,NFI=0.94,CFI=0.97。
本次研究程序为:把纸质版问卷通过快递方式快递给各高校事先联系好的辅导员,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调查程序由辅导员对所管理的班级学生进行随机分层抽样问卷调查,问卷填写好后再由辅导员当场收集,然后快递给研究者。本次数据处理和分析使用SPSS20.0和Amos17.0软件。
研究表明,在Bystander at the switch道德困境下,大学生作出功利主义行为选择的人数为70.4%,作出道义论行为选择的人数为11.2%,不作为的人数为18.4%;而在Fat man道德困境下,大学生作出功利主义行为选择的人数为38.4%,作出道义论行为选择的人数为31.9%,作出不作为选择的人数为29.6%。在控制主干道5人为陌生人,岔道的1人或人行桥上的胖子为陌生人、熟识的人、朋友、亲戚和家人时,在Bystander at the switch道德困境下,大学生作出功利主义行为选择的人数呈逐渐减少趋势,由占总数的70.4%逐渐减少为32.5%、19.3%、17.6%和4.2%,作出道义行为选择的人数呈逐渐增加趋势,由占总数的11.2%逐渐增加为33.1%、43.9%、45.2%和63.3%,不作为的人数百分比由在岔道上1人为陌生人的18.4%,逐渐增加为34.4%、36.8%、37.3%和32.5%;而在Fat man道德困境下,大学生作出功利主义行为选择的人数也呈逐渐减少趋势,由占总数的38.4%逐渐减少为23.9%、13.7%、12.2%和7.3%,作出道义论行为选择的人数也呈逐渐增加趋势,由占总数的31.9%逐渐增加为44.0%、51.1%、50.8%和59.1%,不作为的人数百分比由在岔道上1人为陌生人的29.6%,逐渐增加为32.1%、35.3%、37.0%和33.5%。当主干道上的5人为年老体衰的老人,岔道上的1人为1个、2个、3个、4个充满朝气的年轻人时,大学生作出功利主义行为选择的人数呈逐渐减少趋势,由占总数的28.6%逐渐减少为21.0%、12.8%和6.0%,作出道义论行为选择的人数呈逐渐增加趋势,由占总数的40.6%逐渐增加为44.6%、54.2%和62.2%,不作为的人数由占总数的30.8%增加为34.4%、32.9%和31.8%。但当岔道上的1人或人行桥上的胖子为被试者本人,主道上的5人为陌生人、亲戚和家人时,在Bystander at the switch道德困境下,大学生作出不扳控制器,撞死5个陌生人行为选择的人数为33.4%,撞死自己的亲戚和家人的占3.3%;作出扳控制器,撞死自己行为选择的人数分别为38.0%和80.1%,作出不作为选择的分别为28.6%和16.5%;而在Fat man道德困境下,大学生作出不跳下去,撞死5个陌生人行为选择的人数为36.7%,撞死自己亲戚和家人行为选择的占2.3%;作出跳下去,撞死自己行为选择的分别为31.7%和77.3%,作出不作为选择的人数分别为31.7%和20.4%。
由表1统计结果可知,大学生的道德基础平均得分为3.436 7,道德敏感性平均得分为3.811 9,道德治理能力平均得分为4.436 0,三项得分均高于平均水平;道德推脱平均得分为2.308 9,低于平均水平。
表1 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的一般特点
由表2可知,大学生在道德基础(T=51.146,P=0.000)、道德敏感性(T=13.805,P=0.000)和道德治理能力(T=11.054,P=0.001)上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在道德推脱(T=1.144,P=0.285)上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在道德基础、道德治理能力上,男生显著低于女生;在道德敏感性上,男生显著高于女生。在道德基础(F=8.536,P=0.000)、道德推脱(F=4.425,P=0.012)和道德治理能力(F=11.467,P=0.000)上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在道德敏感性(F=4.760,P=0.009)上因方差齐性不齐,所以不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通过对不同年级大学生在道德基础、道德推脱和道德治理能力上的多重比较检验,结果发现大学生道德基础在大一、大二和大三三个年级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且随年级增长而呈升高的趋势;大学生道德推脱除大一和大二之间差异不显著外,其余年级间差异均显著,且随年级增长而呈下降的趋势;大学生道德治理能力在大一、大二和大三三个年级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且随年级升高而呈增长的趋势。
表2 不同性别、年级大学生的道德基础、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差异比较
为检验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四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并进一步检验道德敏感性、道德推脱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首先必须要对四者进行相关分析,结果发现大学生道德基础与道德敏感性、道德治理能力之间呈显著正相关,道德推脱与道德基础、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之间呈显著负相关,道德敏感性与道德治理能力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四者之间两两相关显著,这一结果预示着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中可能存在中介效应。结果见表3。
表3 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的相关分析
本研究首先验证道德推脱和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过程中是否存在多重中介效应,采用Amos17.0软件进行验证,最终验证获得的多重中介效应模型的卡方自由度比值=13.231>3.000,RMSEA值=0.203>0.080,这一验证结果显示道德推脱和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影响过程中不存在多重中介效应。之后的研究主要验证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分别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影响过程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中介效应模型采用Baron和Kenny的中介效应分析步骤进行验证[13]。
表4显示,在检验道德敏感性是否对大学生道德基础与道德治理能力之间存在中介效应过程中,发现在模型1中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敏感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β=0.349,P<0.001);在模型2中,大学生道德基础(β=0.400,P<0.001)、道德敏感性(β=0.547,P<0.001)分别对其道德治理能力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在模型3中,由于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中添加了道德敏感性因素,使得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值β从0.400减至0.227,从解释道德治理能力总变异的16.0%增至为37.4%,且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敏感性与道德治理能力显著相关,因此可以判断出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影响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在检验道德推脱是否对大学生道德基础与道德治理能力之间存在中介效应过程中,结果发现在模型1中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推脱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147,P<0.001);在模型2中,大学生道德基础(β=0.400,P<0.001)、道德推脱(β=-0.350,P<0.001)分别对其道德治理能力产生显著的正向和负向影响;在模型3中,由于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中添加了道德推脱因素,使得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值β从0.400减至0.356,从解释道德治理能力总变异的16.0%增至为24.6%,且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推脱与道德治理能力显著相关,同样可以判断出道德推脱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影响中也存在部分中介效应。
表4 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推脱、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中介模型检验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结论主要有三个方面:⑴大学生道德治理能力处于高水平状态,且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发生微妙的调整;⑵大学生道德治理能力存在显著的性别和年级差异。女生道德治理能力水平显著高于男生,大一学生、大二学生和大三学生的道德治理能力存在显著差异,且呈随年级升高而增长的趋势;⑶道德敏感性、道德推脱并行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关系中起部分中介效应。
对于以上研究结论,笔者结合已有文献和研究者自身研究经验,尝试做出合理解释并提出治理策略建议。
第一,从对两种道德情境下大学生作出的道德行为治理描述性分析结果看,大学生在面对道德问题进行道德治理时,通常会采取两种形式的道德治理策略:一种是看重行为结果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性道德治理;一种是看重道德权利和义务的道德治理。不同情境下,大学生会依据变化了的道德情境作出相应的道德治理选择。在“附属伤害”情境下,大学生更偏向功利化道德治理;在“工具性伤害行为”情境下,大学生更偏向道德权利和义务的道德治理。这与Schaich-Berg等人的研究结论一致,在面对作为手段的伤害时会引起个体的情绪反应,在面对无法避免的伤害时会引起个体的认知反应[14-15]。这一结论可以从两种道德困境中大学生道德治理结果的比较中进行验证。但在具体情境发生更细微变化特别是个体的情感卷入度(与大学生社会关系亲密度)增强时,大学生更倾向于采用关爱原则去进行治理,依据社会关系亲密度的远近而采取不同的治理行为。人际优势效应理论认为,个体对自己亲近的人比其他人更具有积极的、正向的人格品质[16]。这与Nicholas的研究结果一致,他认为人类道德治理在没有偏袒的情况下更多地受其道德基础的影响,但在特定情境中,偏袒会促使个体道德治理更倾向于因外在情境变化而做出动态协调[17]。
第二,大学生群体道德治理能力水平高于一般社会群体水平。可能因为:⑴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相对高认知群体,所接受的道德理论较多,对道德认识较为深刻,同时又较少地体验到社会情境的复杂性,还没有受到社会中一些不良习气的浸染,因此使大学生在面对道德问题进行道德治理时,他们更多地停留在理论逻辑层面,依然坚持从公正、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加强对自身道德的治理。⑵相对于其他群体,大学生道德认知水平较高,高道德认知又进一步促使大学生对道德治理有更深层的认识和理解,致使其道德信仰水平也随之增高。同时高道德认知必然会带来大学生对其道德治理的高度敏感,促使大学生对道德治理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细微处感受到个体道德治理能力的提升对国家、社会和个体的有益之处,这必定会进一步促使大学生更加关注个人道德治理能力的提升,在这种交互作用影响下,大学生更倾向于获得高水平的道德治理能力。⑶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大学生在面对或处理涉及道德的问题时,因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能力,必然会逐渐养成较高水平的道德理性,使其在具体的道德问题情境中,能更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行为影响,减少个人的道德推脱行为,更加积极面对和处理道德问题,因而其道德治理能力与水平高于一般社会群体水平。
第三,大学生在道德治理能力水平上女生显著高于男生。这可能因为:⑴男女躯体上的差异,使得女生在处理涉及道德的社会问题时,更能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思考道德问题,更倾向于采取正当的、符合社会期望的道德治理行为,因此使其道德治理能力表现出更高的水平。⑵社会性别角色定位导致在对一个道德事件的处理上,社会对男性要求更高、更苛刻,随之而来造成的压力也越大,必然导致男性在道德敏感性上被迫比女性更敏感,以利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能更好适应和生存,这将会导致男生在对问卷中道德治理问题的反馈上比女生更为保守和谨慎,因此从数据结果上得出大学生在道德治理能力水平上女生显著高于男生的结论;同时,女性在对涉及道德问题的处理上,更愿意着眼于细微之处,加上女性比男性更富有同情心或者表现出更有同情心,因而使女生在道德治理能力上表现出更高的水平。
第四,大学生在道德治理能力水平上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整体呈现出随年级升高而增长的趋势。这可能因为随着年级的升高,大学生在整体认知水平上呈现出逐步提升的趋势,其道德认知水平也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必然促使大学生对外在道德事件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敏锐,自身在道德事件中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也会更加明晰,因此出现大学生在道德治理能力水平上会随着年级的升高而不断增长的现象。
第五,从中介效应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虽然道德敏感性、道德推脱并行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关系中起部分中介效应,但两个中介效应还是存在差异的。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关系中,由于道德敏感性因素的参与使得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预测力水平下降显著,从预测力40%下降到22.7%,整整下降了17.3%,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中存在较强的负性中介效应。同时因为大学生道德基础、道德敏感性和道德治理能力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敏感性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影响中不仅没有提升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力,而且还存在着消解或减弱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力,可见道德敏感性水平太高对个体的整体道德治理能力的形成不是一件益事。这可能跟大学生在道德情境中因其具有高度的道德敏感性而对事件本身进行误判或对事件后果影响程度估计过高所导致。而道德推脱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关系中,由于道德推脱的参与使得大学生道德基础对其道德治理能力的预测力水平下降,但下降的速率变化不大,仅下降了4.4%,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推脱在大学生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的影响中起到较微弱的中介效应。这可能是因为大学生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中的一个群体,自身的高认知性、高理论性、高社会责任感,赋予了大学生在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更倾向于对事实本身以及对事件和自身行为负责的一种正当的道德治理,因此使得大学生的道德推脱整体水平低于一般水平,也因此在其道德基础对道德治理能力影响关系中起到的中介效应作用有限。
第一,加强大学生道德认知领悟能力培养,提高其道德治理意识。在大学生日常道德教育中,一方面需要教师在课堂中采用符合大学生理解和接受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把道德知识理论嵌入到大学生的内在道德认知系统中,加深大学生对道德基本规范和原则的认同,进一步内化成自身道德信仰和德性,从而提高大学生对自身道德治理的意识,使其成为指导大学生以后道德行动的内在动机和行动指南。另一方面把大学生道德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生道德教育中的引领性作用和方向性作用,使道德教育的内容更加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进而内化成大学生自身的道德要求和道德品性。同时,也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滋养大学生的个人德性,引导大学生崇德向善。
第二,提高大学生对道德问题的辨别处理能力,强化其道德治理实践操作能力。在常规的道德内容教育中,教师不要一味地对大学生进行道德基础理论知识的灌输,要围绕发生在大学生身边的涉及道德问题的真实事例进行多元道德问题情景设置,让大学生充分展开道德想象,进行相应的角色扮演和实践体验,以设身处地置于问题情境和问题实践中,尝试着运用课堂中所学的道德知识规范和原则去对所涉及的道德命题进行理解、推理和判断,以培养大学生对不同情境下道德问题的辨别、判断、推理和处理能力。同时也要将大学生的道德敏感性能力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上,这是因为道德决策的形成取决于个体道德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且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一个恰当的道德敏感性能力,以便个体能够感受到特定道德实践情境中事件的道德性,并能作出迅速的、相应的回应[18]。
第三,强化大学生道德想象力和道德敬畏意识,以提升和控制其道德敏感性。在日常的大学道德教育课堂中,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认知领悟能力和对现实问题的辨别处理能力,而且也要强化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想象力和对道德的敬畏意识。这是因为:首先,道德想象力能帮助大学生在抽象的道德规则与具体的生活实践之间形成敏锐的联系,深化大学生道德认知、道德行为的“适度”和对行为可能后果的预示;同时可以促进大学生对道德情境进行多角度的考察,深入他人的内心情感,设身处地对他人的处境保持高度的道德敏感性,最终促使个体作出正确的道德治理选择[19]。其次,道德敬畏是“道德实践主体内心对道德律或道德规则的敬畏,是‘惟一真正的道德情感’”[20]。在这种情感作用下,个体将会把实践理性活动作为自身的职责和使命,并以道德律为指导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规范自己的道德治理,这不仅可以将大学生道德敏感性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也可以以此消解因道德推脱这一内在特质带来的负性效应[21-22]。
第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提升其法治意识水平。离不开法治,德治只有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德治,这是因为很多社会行为在违背社会道德的同时,其本身也是违法的,所以“良好的道德行为不仅需要道德本身所具有的他律性力量(社会舆论)来维系,同时也需要诸如法律、规章、制度等其他各种社会性的他律力量来加以维护和强化,否则道德治理就可能流于表面而达不到真正切实的成效”[23]。因此在大学生道德教育过程中,不仅要传授道德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还要传授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大学生具有正确的法制认知和较高水平的法治意识,知其可为和不可为。这也与“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始终保持个体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其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是一致的。
第五,引导大学生学习社会道德模范事迹,充分发挥道德榜样的示范、引领和激励作用。在高校的道德教育和各种社团活动中,教师、社团活动的举办者和负责人要有意识宣讲年度社会道德模范事迹,向大学生传达优秀道德所指向的内容,给大学生以衡量的标尺,将虚幻的道德真实地反映在大学生的心中,以增强道德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24]。通过对这些社会道德模范个人事迹的学习,让大学生模仿社会道德模范,从而促使大学生的品德与其所模仿的社会道德模范的品德相近、相似乃至相同,从而提升大学生个人道德治理的有效性[25]。
本文研究结果正如海特所言,“道德判断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反理性主义的模式,它是关于直觉、推理和社会影响相互作用产生的复杂的和动态的道德治理模型[26]”。在这种复杂的动态道德治理过程中,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新时代大学生的道德治理朝着“公平正义的、为全人类谋幸福的”方向发展,避免其道德治理朝着“私利的、为满足个人私欲的”方向发展,从而真正实现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