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 栾维维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在日渐增多,刑事裁判中如何运用证据说理成为审判的关键。本文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就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刑事裁判;定罪量刑;控辩平衡
目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著名法学家沈四宝教授指出 “法律的真谛是实践”,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一、公开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控辩双方意见表述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对检察院起诉意见和量刑理由与辩护意见书进行阐述的比重严重失衡。辩护意见在本院认为部分仅简单的“不予采信”、“部分采信”,没有具体理论分析论证的过程,这一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刑事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在审判中理性思维意识欠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部分刑事裁判文书欠缺理论角度论证说理。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的说理论证,更需要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论证,才能真正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二)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说理论证意识中存在的问题
说理论证的过程不仅包括事实与法律依据,还包括事实与法律、法理之间的联系,是因果关系的充分应用。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仅列举事实和法律根据,而不重视分析、判断、推理之间的关联性,缺乏逻辑推理和法理深度。将裁判文书局限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说明说理论证意识欠缺,导致说理不全面,缺乏裁判文书依据证据进行说理的广度和深度,使得公开裁判文书不能真正发挥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应有作用。
(三)说理论证种类及方式存在的问题
个案不同,涉案的标的、案情的复杂程度等的不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侧重点也需要有所不同,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證据充分,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一般无异议,故而裁判文书大多是以定罪说理为主,而对证据的说理部分倾向性地会有所减少;而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大多由于事实和证据需要经过庭审严格质证,甚至会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辩护人当庭提出无罪辩护等问题,故针对此类案件就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论证说理,而不能简单的“不予采信”、“部分采信”。另外在刑事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更多的是对定罪问题的说理论证,而忽略量刑的说理论证分析,使得被告人对自己量刑依据缺乏认识,进而引发被告人对定性没异议,却对量刑存在异议而提起上诉问题,出现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二、如何有效完善说理论证
上面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述方式进行完善:
(一)提升法官说理论证意识,拓展深度和广度。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应加强提高文书说理论证意识,将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则来要求自己,对于案件的罪行问题部分员额法官虽然把握得比较准确,但是其案件判决结果缺乏充分的说理予以支撑,因此为了能够保证文书说理的充分和严谨,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在制作司法文书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这样做的好处还有就是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提供比较强的理论支撑。
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要求办案员额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致使员额法官的案件办理水平和责任感大幅度提升,尤其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和转变,另外当前有序运作的司法活动公开平台,更是在很大程度上“逼迫”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提升对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视程度,倒逼他们在办案之外加深学术理论功底的提升,保持与前沿理论的与时俱进。
(二)控辩双方保持均衡。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不同之处在于,控诉方的控诉意见大多数时表现为在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控诉时呈压倒性态势,而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和观点只有很少几句。因而,针对于此种法庭之上控方和辩方之间的博弈失衡现象,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可以选择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进行改善。对于控方的控诉意见和观点不再长篇幅照搬照抄,应当有选择性地选取必要的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与此对比,应当酌情采纳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适当程度的归纳总结。针对当前部分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只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罪数及年限等一句话概括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寥寥几句概括“本院认为”这一重要环节的情况发生,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语言简短有助于直观地体现审判结果,但无法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一个合情合理的推理和解释,使得部分被告在被执行判处的刑罚时,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对员额法官在法律方面所做出的判决无法心悦诚服。这样容易导致法律最终成为惩罚犯罪的“冷暴力”手段。裁判文书本身具备教育宣传、法制完善的功能,每一份优秀的、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都是对法律法规的再一次诠释和宣传教育,因而在文书制作之初,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就应当考虑维系控辩双方意见的平衡,保持中立性。
(三)事理和法理兼顾。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在理论上事理和法理两个部分都应当包含其中:首先,对全案事实进行的认定就是事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应该通过开庭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尽可能还原真实的案情并加以认定;其次,对案件最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选择和解释就是法理。法理和事理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事理在印证法理的同时法理也在评价事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要做的就是把事理和法理两者相结合,互相融合之后分条理阐述出来,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还要求确定事实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不能将这一过程视为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对案件的主观臆断,这不是没有经过论理就得出的结论,而是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对案件审判的一种连续的思想过程和思维方式的体现,因而在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显得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王喆.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16):26-27.
[2]曾娇艳,黄书建.试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制度[J].法治研究,2007(09):46-49.
作者简介:
张志(1987.06—),男,山西省定襄县人,硕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栾维维(1986.12—),女,山西省定襄县人,硕士,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