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概述
1.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概念。上市公司应该遵守《公司法》,直接对股东负责,中国证监会(CSRC)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管制,上市公司对经营环境公开透明度要求更高是资本市场的要求的结果,建立适当有效的内审制度有很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类型及其优缺点分析。①财务总监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优点及缺点。财务总监领导下的内审,因为只类似于财务部门的一个分支,所以地位较低,独立性更是空谈,即使是日常财务审计,比如简单的查账,内审工作也或多或少要听从财务总监的指示,作为财务总监的下属,让内审人员纠察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的错误以及不规范之处,有些强人所难,不切实际。这样的内审机构设置也完全忽略了实际工作情况。②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优点及缺点。内审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内部审计报告及交流意见。总经理作为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接触生产经营第一线。总经理领导下的内审机构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可以更方便接触企业经营实际,从而提出操作性实用性更强的审计建议,加大了内审结果对生产经营的服务作用和指导意义。但是,面对总经理上级部门的经济行为,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往往缺乏控制力和约束力。③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优点及缺点。内审部门负责人定期向监事会汇报内部审计报告及交流意见。此时,内审机构在公司所处地位较高,会有更多的发言权和调查权,自然开展内审工作可以寻求到各部门更大程度的支持配合。同时,这种模式也有利于监事会的监督和加大对经营层和董事会的控制力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是形同虚设的,如同空中楼阁,并不直接接触和参与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导致审计工作侧重于监督,而忽略了评价、服务职能,使得内部审计职能不够“脚踏实地”,不能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可操作的使用的建议。④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优点及缺点。内审部门负责人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内审报告及交流意见。由于董事会和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的地位高,权力大,相应地,这种模式下的内审地位更高,独立性更强,内审机构对经营决策发表建议,也可以监督和评价公司高管层。这种模式赋予了内审人员更高的地位,更大的工作平台,扩大了内审范围。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部分是控制在经营层手中,在很多公司董事会决定就是经营层的决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董事会中的一些控股股东可能会出于某种目的,利用手中股权干涉内部审计活动,为内审活动设置障碍,从而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不明,审计范围狭窄。由于内审本身经济活动监督的特性,导致其他职能部门避之不及,不愿配合,除此之外,其他部门将内审部门视为对立面,不愿积极配合其工作。目前很多上市企业的内审还是完全照搬照抄国外的内审,并没有做到“本土化”,“中国化”,也没有根植于本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仍然沿用传统的审计模式,职能仍然定位不明,甚至简单定义为事后“查账”,主要职能仍然局限于财务审计,财务活动仍然是内审主要“着力点”,上市公司内审本身应该具有其他功能,导致我国上市公视内审职能不明,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
2.内部审计程序不够规范。首先在我国关于内审的法律法规只是纲领性的,笼统的,比较宽泛,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并没有明确的告诉一线的内审人员,具体该怎么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遇到某种情况具体该怎么处理。导致上市公司内审人员在进行企业内审时,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没有固定的标准衡量,导致内审人员主要凭借主观直觉判断。其次内审程序没有“尺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审程序的规范性进而也降低了其他部门对内审部门审计意见的重视程度和理解程度,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和“走形式”,“走过场”的可能性
3.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欠缺。首先,由于我国的内审制度最开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内审组织机构,往往是迎合证监会的要求和审计署的规定而建立的。也就是说,只是为遵守上市条件,带有国家干预强制性性质。因此,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次,内审机构的人员上也几乎没有体现独立性,有些由财会人员担任,其在职务升迁、薪资、福利待遇、发展空间等方面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制约控制,使内审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职时,考虑到自身的工作发展,往往不敢得罪高层。再其次,内审在经济上也严重依赖管理层和其他部门,通俗讲,既要和高层要钱,又要给其监督纠错,所谓“拿人手短”进而很难主持公道。
4.内部审计缺乏风险意识。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对内审的认识仍然停滞不前,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对风险缺乏应有的职业敏感。虽有内审制度,但缺少详细的奖惩制度,一犯了错也只是罚款了事,呈现出欠缺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未出台详细可操作的行业准则,经常使内审结果的考核评价及处罚措施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因为“犯了错,又不必付出代价”导致内审人员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足。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内审机构,往往是迎合证监会的要求和审计署的规定而建立的。在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下,简单敷衍地凑足内审人员,应付检查为目的地设立内审部门,更有甚者,为了装点上市公司“高大上”的门面才设立内审机构。企业管理层并未真正重视内审,导致内审机构在企业内部地位尴尬,成为摆设,职能定位不明,同时因为并未真正重视内审,上市公司各部门不十分支持和配合内审工作的开展,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内审的开展障碍重重。
2.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内审的法律法规是西方内审法律法规的“影子”,且很少会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做适当的修改。我国内审法律法规缺少具体可遵守和操作的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法规,导致内审在公司治理中缺少可操作性和具体性,比較笼统,宽泛,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做内审人员的标尺,当内审人员工作中碰到具体问题时无法得到指导,不经给内审工作带来很多不确定的随意性,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得审计结论沦为一张废纸,缺乏说服力和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