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 尹晋祥
自2007年绿色金融政策实行以来,甘肃省推进绿色金融和生态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为了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缓解甘肃省生态经济发展的困境,解决绿色金融支持甘肃省生态经济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因此,在梳理甘肃省绿色金融和生态经济发展历程基础上,深入分析绿色金融支持甘肃省生态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策略,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甘肃省绿色金融和生态经济发展历程
1.甘肃省绿色金融发展历程。2010年-2015年对甘肃省来说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探索阶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7月份,甘肃省引入并提出了“绿色保险”的概念,继而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绿色信贷的金融政策。进步加快了甘肃省绿色金融的发展步伐。这项经济政策也是在“绿色信贷”政策后,甘肃省提出的新一重大环境经济政策。除此之外,甘肃省政府为了进一步健全环保激励机制,同时也出台了支持绿色保险建设发展和扶持绿色证券发展等在内的相应扶持政策。甘肃省政府为了健全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快速发展绿色信贷,另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对绿色保险和证券经济产业的引导政策。第三阶段是从2016年开始直到现在。2017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意见》出台,《意见》明确提出甘肃省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扶持绿色金融创新,特别是优先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发行绿色债券,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企业排污权、企业碳排放权、企业用能权交易平台,大力培育并扶持甘肃省绿色产业;在甘肃省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在甘肃省发展的前提下,甘肃省政府进一步建立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同时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进一步为推动甘肃省绿色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政策导向和发展引领作用。
2.甘肃生态经济发展历程。2013年底,国务院通过了《甘肃省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甘肃省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阶段重视综合治理,多手段、多方式确保甘肃省生态建设的成效,有效地减少国民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在2018年下半年,出台《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决定》,同一时期,由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推进年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培育发展十大生态产业,全面走向绿色生态,绿色金融相互配合,为甘肃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绿色金融支持甘肃省生态经济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1.绿色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甘肃省政府期望在短期和长期内既保持企业利润增速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又可以进一步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这显然是不太现实的。若甘肃省政府无法在政策支持角度方面为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合理的政策措施,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合理的借款客户,会导致绿色金融在甘肃省受到束缚无法全面实施。
2.绿色金融覆盖面不广。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单一,融资方式单一。甘肃省绿色金融参与主体主要为银行,其他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力度较小,不能全面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而且银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善于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公众也不能很好参与其中,因此减慢了绿色金融的发展速度。金融市场上融资方式多为间接融资。甘肃省绿色金融融资时较多的依靠绿色信贷之类的间接融资,除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较少参与,限制了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制约了绿色金融规模的扩大,妨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3.尚未出台绿色金融认证制度与规范。甘肃省尽管绿色金融发展取得了一定进程,但是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仍然明显得落后于其他地区,省政府尚未出台有关绿色认证的一系列规范体系、制度建设和绿色相关认证机构,这是在政府层面的主要原因。同时甘肃省也未建立统一有效的绿色认证评估体系。同时,甘肃省政府也未制定关于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评估制度,导致缺乏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使得其发展举步维艰。这与传统投资项目相比,绿色金融认证规范复杂,投资主体因欠缺绿色金融认證规范而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效果。
4.绿色金融监督约束力不足。尽管2018年1月,甘肃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等一系列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与绿色标准,但立法层次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的效果,降低了环境保护的标准。自从2007年以来至今,环保部门针对于“一行三会”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关于绿色金融的基本架构,但是关于绿色金融的这些监管方面的文件主要是理论层和综合方面的作用,在部门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一定程度的指导性作用,其他方面作用有限。
5.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由于目前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部分制度性上的重叠、交叉,甚至是矛盾性,这就使得相关部门难以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各级各类监管机构间仍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甘肃省现有的薄弱的政策监督机制很难对省内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形成较强的制约力量,进一步助长了部分企业排污的策略行为,同时导致大部分企业缺乏减排、治理污染的动力。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缺乏普遍存在,即使是甘肃省内银行业间以绿色信贷为内容的信息共享也不完全,相互间的数据可比性欠缺,对绿色信贷的开展造成阻碍。
三、绿色金融促进甘肃生态经济发展对策
1.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依据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产业、行业内部完备的制度和有特殊性的信贷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开管理内容,特别是强调对重要把控的限制类的和涉及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较大的社会安全问题的行业。基于此,甘肃省应该遵循其绿色金融发展的内在特点和运行规律,快速有效构建“四大机制”。一是有序建立符合甘肃省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绿色信贷认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机制。机构层面甘肃省政府由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环保局等部门设定相关项目的绿色评级体制,列出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允许的项目清单,继而优先考虑对符合该清单的项目予以金融方面的优先支持。二是健全奖补配套的机制和措施,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向发展。三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实施对象重点关注环保企业。
2.加快绿色金融建設。为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甘肃本地绿色金融建设步伐,一方面要加强本地绿色企业通过上市渠道大力融资,另一方面要加强再次融资。对于符合上市标准和要求的本地化绿色企业要扶持其上市,并且要尽可能的简化其流程,支持其一定规模的融资需求。对于已经上市的甘肃省绿色企业,可以通过增发等多元化方式进行再融资。其二是大力支持绿色经济主体发债融资。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化作用,让其参与、研究和发布相关绿色债权发行经济主体的关于生态环境报告,进一步扶持绿色经济主体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筹资。同时,对于绿色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所募集到的大额资金确认专款专用内容,要进一步有效体现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的主要性,建立健全甘肃省环境权益交易流通市场,平稳有序推进甘肃省十四市州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以及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其三关注我国当前“碳金融”市场的基本趋势并且积极进行一些碳金融产品及其相关衍生品以及衍生工具的开发及运用,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的绿色金融工具体系。
3.构建绿色金融认证制度与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制。考虑甘肃省区域内的相关金融性企业积极开展相关的绿色金融战略合作,如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以及绿色分行,为绿色信贷和投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同时应该进一步发挥甘肃省内各家银行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甘肃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鼓励“赤道银行”的设立,依据金融运行特色和内在发展规律建立相应金融准则,通过准则进一步深入分析项目融资中未来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社会重大安全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做到并做好自我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快金融中介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性质的业务,快速建立甘肃绿色金融交易平台,有效支持环境权益方面的交易行为。
4.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机制。强制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甘肃省内重点关注的环保企业,使其具有强制性披露特点。利用网络等相关平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公布违规企业信息,同时金融机构要与该类平台相对接,充分利用该平台相关信息,结合银行征信系统特色,进一步加大对于违规企业失信处罚力度,加大企业失信惩罚成本,促使省内企业健康发展。另外,绿色金融产业的和谐发展,除了要有比较合理的约束机制和相对应的监管措施,而且也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还需要社会舆论的支持。只有在健全绿色金融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才可以为甘肃省绿色金融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充当坚实的后盾,成功实现甘肃省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5.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甘肃省可以借鉴外国先进经验,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出一个好的环境,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对相关准入机制也需要加以健全,如对绿色债券的认证等要保证有一套适宜的标准。在完善法制建设和绿色金融有关法律制定的同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生态稳定和高效性原则,具备针对性和实际的操作性,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生态产业发展的绿色金融支撑体系构建》,2019B-207;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2018年度开放基金课题项目-《甘肃生态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撑方案研究》,QXKJ2018-011]
(作者单位:甘肃省高校区域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