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茜
【关键字】党的领导 监察体制改革 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所有的制度改革,首先要坚持的政治原则就是加强党的领导。从党的历史上监察体制的演进到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再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都体现了对党的全面领导的贯彻。因此,一定要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高度认识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
纵览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巩固领导地位和提升领导能力的重要手段。而在具体的历史时期,为应对具体的问题,纪检监察体系始终作为保持和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手段被加以运用,并为更好实现这一目标不断进行重组和调整。比如在1927年,为了解决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规模迅速扩大后党员鱼龙混杂造成的思想混乱、组织涣散等问题,党的五大第一次决议首次建立了独立的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随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机构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而发展。1934年,为了应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相互隔绝所造成的中共中央对各地党组织实际领导能力下降,以及党内出现的山头主义、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六届五中全会决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并在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党内监督的权力。同时还确立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指挥权,第一次确立了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对本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問题,加强对公权力的全方位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屋建瓴,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监督思想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理论制度创新,一方面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另一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践中,国家监察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突破。
从纪检监察体制的历史变革可以看出,加强党的领导正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必须旗帜鲜明地贯彻到反腐败斗争中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机构重组,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腐败斗争,查处了一大批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极大改善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使党的执政地位更加牢固。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反腐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另一方面,纪检监察体制的运行确实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比如,针对腐败的机构设置数量多但不集中、监察部门的监察范围局限于行政部门、纪委的办案独立性不够、党纪国法衔接不畅等,要彻底完成反腐败的艰巨任务,必然的选择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通过对党和国家机构原有监督力量和相关机构整体拆散重组,一个统一的监察机构得以形成,从而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权与行政机构内部的行政监察权、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三部分权力的整合,从根本上改变了监督力量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由结果控制向全过程、全方位掌控的转变。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增强对权力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使权力运行符合法治的要求,彻底消除对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一个内在特性就是会一直膨胀到它能扩张的极限为止,而监督就是给权力设置一个明确的界限。因此,权力和监督必须同时在场,无法监督的权力必然肆意妄为。在我国,因为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一党执政,因此,掌握权力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与权力所有者的身份高度重合。在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牢笼越扎越紧的前提下,依然还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以身试法、知法犯法,不仅毁了自己连累了家人,也对党和国家形象造成损害。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设置一套与领导权和执政权相匹配的监督权。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监察制度,正是这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治化,而法治正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以法治的方式领导,党的治理是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因此,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先后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下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果,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实质就是将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力量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章程和总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全面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国家宪法,因此依宪治国成为依法治国的第一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正是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国家宪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国家监察机关不再从属于任何其他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法律上成为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第二条也明确指出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地位。因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反腐败工作自然需要由中国共产党来统领全局,从而增强反腐的力度和效率。由此,以法治方式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另外,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的范围和权限、监察的程序等内容,尤其是对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作了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严防“灯下黑”、“清理好门户”等问题。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尤其是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党的监督。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也说明,我国现阶段的治理体系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针对监察领域的不足进行的改变,认识到现阶段的不足并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正是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体现。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的形成,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国家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自然也说明党的领导得到了全面加强。因此,我们必须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也有利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者为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注: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领导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组织环境与社会环境研究(项目编号:L15CDJ001)”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编:《改革开放40年纪检监察工作纪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
责编/张忠华 美编/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