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关系构建

2020-10-10 02:51吴垚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

吴垚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活动 良性关系

舆论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常见。就近几年来舆论监督司法案件的情形进行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在如2017年山东“辱母杀人案”、2018年“昆山反杀案”等公众事件,舆论监督促进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控,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适用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终极目标。但舆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不良影响越来越明显,司法活动对于舆论监督也有抵触。如何进一步推进两者的良性关系建立的问题理应得到重视。

一、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一)舆论监督的价值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在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在第35条和第41条对“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的规定,舆论监督的宪法依据即来源于此,言论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民主权利之一,也是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

任何一种权力都需要体制内外的监督,司法活动也需要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进行。外部的监督可以排除内部监督带来的“相互维护”的可能性,其监督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可以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舆论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当中,这是舆论发挥自身作用的过程,也是帮助司法机关完成对自身全面监督的要求。

(二)“法本原情”理念催生舆论监督影响司法活动的传统

“法本原情”和“法不容情”是我国古代对于依法断案的两种理解,看似矛盾,但其实都是对于“法”与“情”关系的诠释。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种规范,由于其都是对于人类行为的评判,都能起到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也就具有了相似之处。在法庭上,法官难免会在审理案件时考虑一些道德和情理上的因素。单纯运用法律思维在审理案件中,是可能会导致审理案件出现过于严苛的情况。

“法本原情”在我国古代司法活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种作用的影响下,我国古代司法活动对社会评价保持敬畏。例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古代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考虑民意的因素。也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直接依据民意和不成文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在宋代的判决中“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这种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进入21世纪后,很多学者肯定“法”与“情”的内在联系,认为两者有很多共通点。法是对于人类社会中的习惯运用法学方法进行理论化,而这些社会规范也是在“人情”的基础上诞生的。所以“情”也就自然而然蕴含在“法”当中,“法律无非人情”,就是这个意思。

在舆论可以监督司法的前提下,舆论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司法又应该怎样面对舆论的监督,两者的关系又应该是怎样的一种状态。这些问题是面对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关系构建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舆论监督的天然抵触

司法活动需要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进行,这就使得司法活动对于舆论监督有天然的抵触。学习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在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当中时,又存在着对于案件的分析判断。这一系列的过程需要相当的专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和信念:“法律的统一性、平等性和确定性很难由一个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上的制度去实现:任何人都有能力主持司法审判,那种妨碍门外汉正义感的法律越少越好。”因此,司法机关往往会因为自身专业的特性,在面对非法律人士众多的舆论监督时,往往会表现出一种抵触的态度。

此外,司法活动在审理案件时是通过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的,这就需要对于证据进行严格的把控,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对于证据制度是由非常严格的规定。法官是没有经历过案发现场的,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需要现场证据来推导案件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证据制度来证明和推理。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陈述、申辩,任何人不得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干扰庭审顺利进行,这些都是司法工作的必备要求。司法审判活动通常也在封闭环境中进行,对于参与庭审旁听的人员也进行严格的登记,在一些案件中也禁止旁听。这些司法活动的特点也造就了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产生距离。此外,高质量的司法審判活动需要法官能够中立地看待问题,专业的法律职业学习经历可以帮助法官从专业技术角度解决这个问题,但舆论报道却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尤其是一些倾向性报道,会使法官在审理案件前对于案件有一个模糊的印象,可能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影响法官的判断。

三、现实中舆论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之分析

互联网的发展对于舆论传播效力的影响非常显著,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发表意见,很多网民也自然地参与到了对于热点案件的讨论当中。但因为舆论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这种讨论往往会被“意见领袖”影响,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当的干预,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压力。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冲击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改变了人们的连接方式,拉近了人们彼此的距离,在信息高度流通的背景下,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欲望和参与能力也明显增强,这就使得想要隐瞒一件事情变得及其困难,可以说公权力的大部分活动都被置于了普通民众的监督之下。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很多方式了解案件信息,并将其公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但舆论往往是偏激的,如果司法活动完全受到社会舆论影响,法官不能够坚持自己的中立态度,这就会违背司法活动本质要求和法治精神的要求。正如德沃金所言“案件很少会像小学生做数学题一样简单”,也并非边沁所言如“自动售货机式即可作出判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抛开无关因素的干扰,用专业要求判断证据,按照逻辑形成推理,最后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又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在制定时也是对于社会现象的一般抽象。因此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利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法官的独立判断和舆论监督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矛盾。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侵蚀

当对于一个案件,舆论的反映非常强烈,且没有相关统一的学科背景作为支撑时,混乱的舆论当中,一些具有典型社会情感的分析就会渐渐成为主流。网上一些没有经过查证的信息传播也会造成人们对于案件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发生偏离。这就会造成网上看到的事实与最后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致使人们无法接受审理结果,丧失对于司法的信任。在很多案件中甚至出现,只要當事人对于案件审理结果不满意,就会发布舆论,以企引起社会关注,能够“平冤”。这些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网络舆论虽然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其没有严格的监管,发表意见相对自由,因此,但凡大众认识与司法结果产生认识偏差,会利用自身的社会判断认为法院判决有瑕疵,在舆论平台上对法院判决大肆进行评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社会负面情绪的影响,就会放大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导致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法院和法官在被舆论影响的情况下,也迫于压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影响而对案件有倾向性地判决,这些都会对司法权威造成冲击。

(三)舆论监督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干涉

舆论监督不仅会对法官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实务中,法院也经常会迫于压力,在一些审判活动中把舆论影响的因素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在一些舆论关注强烈的案件当中,可能会出现迫于舆论压力,在二审中对舆论进行妥协,造成一二审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但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应当根据案件证据和逻辑推理,通过自由心证认识案件本身,这个过程需要在一个独立的环境中,按照专业素养有序进行。

法官在工作当中处理司法审判活动,而在工作之余,法官也有正常的生活,他们和普通人一样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接受着社会舆论的影响。在这样的基础上,法官在非法律角度看待问题时和普通人是差不多的。可是司法活动应按照其本身的特殊程序实施,应该抛开舆论的影响。

四、关于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关系的思考

司法和舆论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和专业要求。对于同一事实的认识,舆论会从传播角度出发,目标是传递给更多的人;而司法则是查明事实,调解社会矛盾。

所以,舆论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既不能缺席,也不能越界。舆论的监督可以帮助普通大众更好地了解司法活动,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普法教育;但报道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因为对于事实了解不够准确而造成误导的情况。新闻媒体在对一个案件的报道过程中,在客观的基础上,更要做到准确,对于不能确定的情况,要全面慎重地考虑,报道用语要做到严谨,尽可能靠近事实真相,不能用语言上的技巧进行错误引导。

在协调和平衡司法机关与舆论的关系时,首先应保护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其次是对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两者的关系,必须站在两者的各自角度和社会整体角度,制定一套既符合各自专业发展要求、又符合国家法治要求、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在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关系平衡上需要两者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形成一个良性的关系。

(一)加快相关立法规范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都属于社会部门的组成部分,都对于热点案件关注密切,因此双方应当从两者的相通点出发,互相尊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息互通有无。但这样的关系构建,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持。目前对于舆论监督司法的法律来源只有《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而宪法权利又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我国目前对于新闻报道的监督还仅仅停留在行政规范和行业自律的状态,没有能够有效的起到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快《新闻传播法》的立法过程,通过法律形式,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作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误导舆论,影响司法活动的行为作出严厉打击,从而使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加规范化。将相关内容纳入法律调整的框架,可以有效地避免相关混乱的情况的发生,对所有从业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引。

(二)明确舆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界限

如前文所述,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需要有一个界限,舆论既需要监督司法,有需要保持司法活动的相对独立,不能干涉过多。

第一,舆论在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要对司法活动保持尊重,按照相关要求对庭审现场进行报道,不能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

第二,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时不能偏听偏信,要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站在中立的立场对案件进行报道。在报道时要注意用词,不能使用一些带有模糊性、倾向性的用语对案件进行表述,造成公众对案件事实产生重大误解。对于一些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作出不实报道误导受众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在实务中,可以让具有法律背景的记者专职进行涉及司法活动的采访报道,双重专业背景的前提下,对于一些无法明确规定的界限,这些人员可以更好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司法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回应舆论监督

第一,司法活动要坚持独立进行。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应当包括4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独立,内部独立,实质独立,身份独立。”这些对于司法活动的要求就体现出了司法活动要坚持独立。司法活动是对于权利保护的最后一关,如果通过司法活动不能获得公正的裁决,权利的保护就会失去意义。基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在实务当中,司法活动往往会受到各方的影响。因此,只有司法活动在独立的环境下进行,法官按照自己接受的专业训练来进行证据判断和逻辑推理,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对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保障是重点,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合议庭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应该保证其独立地位,因为合议庭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合议庭内部会有讨论和评判,从而避免案件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判决上的瑕疵。但合议庭的运作过程中又是最容易受到干扰的,因此需要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二是对于法官的素质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因此必须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三是切实推进法院系统去行政化,法官屬于业务部门,行政属于管理部门,对于业务部门来讲,只有摆脱了行政管理的过分干涉,才能在业务上有独立的可能,对于法官的晋升、考核、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划,才能保障其能够独立审理案件,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第二,司法活动要允许舆论监督。司法活动虽然要求独立,但也要避免独立的过程中会产生的不受监督的问题。司法活动需要被监督,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往往也是效果最好的。因此,司法机关要正确看待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在面对舆论客观、公正的质疑时,司法机关要积极给予回应,公开可以有效地保障司法活动的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了“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众监督的义务。司法机关要重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待舆论监督要持宽容的合作态度。”只要是权力就要被监督,司法权力对于案件的审理是在行使重要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当然要被监督,如果不被监督,可能会导致司法腐败。司法机关应当用专业的推理去以理服人,用相关法律规定和论证方法去化解公众的质疑,同时,司法机关更不能利用自身地位,对一些舆论监督进行打击报复,损伤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第三,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司法活动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目前此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就目前推进情况来看,发言人制度对于公众了解案件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众在了解案件进行的前提下,网上的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但是,仅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设立此项制度,笔者认为还是不够,在基层法院也可以设立相关制度,对于在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法官不能接受的采访和表态时,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要在尊重司法活动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新闻报道的特点,回应大众的关注,这样可以化解很多公众的误会,也会使舆论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判,保证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可以得到树立。

五、结语

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不是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天敌,二者都反映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舆论监督有其必要,司法活动排除舆论监督的过分影响也有必要,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就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度,在尊重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各自特点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一个权衡,舆论要注意对于司法活动监督的界限,司法活动也要及时回应舆论的关注。在实践中,制定制度是基础,如何确保制度的运转,真正促进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关系形成,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难题。

猜你喜欢
舆论监督
探索舆论监督报道的“破”“立”之道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报道如何促成更多“解决”
新闻舆论监督的六条规律
主流媒体舆论监督大有可为
打造舆论监督“升级版”——从浙江日报《一线调查》说起
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性舆论监督新探索
探讨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的创新
浅谈舆论监督类报道如何“受欢迎”地“说问题”
舆论监督与被监督的辩证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