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罚赔偿?

2020-10-10 13:58
江淮法治 2020年15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中国电信分公司

基本案情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于2016年制作完成,该剧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著作权。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经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对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后原告经调查发现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开发运营的IPTV电视业务“安徽iTV”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作为内容提供方,两公司均未获得其授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其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技术支持,并提供了与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合作协议,法院分析认为从技术过程及该协议内容看,双方合作高清iTV这项业务,共同进行业务宣传,共同做好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只是双方分工不同,因此,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因涉案作品每集均为独立播出单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购买版权时亦按照每集单独定价,涉案电视剧分集播出,因此应当认定每播出一集即完成一个侵权行为,故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共计58集合并起诉并主张按照每集单独计算赔偿额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安徽iTV”超级影院专区传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二、北京优朋普乐公司、中国电信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赔偿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60万元;三、驳回优酷网络技术(北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插图小宜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案体现了“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往往表现为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交织,因此,新问题不断出现,也加大了审理难度。本案涉及的IPTV业务是一种新兴多媒体业务,涉及三方主体:IPTV平台播控方、网络传输方、节目内容提供方。诉讼针对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方起诉运营商和内容提供方共同侵权,对内容提供方的侵权责任较易判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判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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