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南开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天津 300201)
财富是价值运动的结果,是动态聚散变迁的过程。家族财富由人力资本、智力资本及金融资本共同组成,其应作为一个统一体存在,以达到有效传承的目的。有一句著名谚语“富不过三代”,就代表了家族财富的三个阶段:创造、停滞、消逝。家族财富管理是财富管理领域中复杂多元的业务模块,应满足高净值客户创富、增富、守富、传富的财富管理全流程。家族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其既是一种顶层架构设计,也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通过对资产负债的定制化管理,实现家族财富的资产保障、税务筹划、跨代传承等功能,确保家族财产的独立性及保密性,对冲家族风险,并合理约束后代行为。
家族信托最早源于古罗马帝国时代的信托遗赠制,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将其进一步发展,16 世纪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共同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存续时间较长,本质上属事务管理型单一信托,也即信托法上的民事信托,与以投融资为目的的商事信托不同。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即 “37 号文”),首次官方定义了家族信托的概念:“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图1 家族信托基本架构图
家族信托并非投资工具,亦非融资通道,其独立性是实现债务隔离和定向传承的逻辑起点,家族信托基本模式如图1所示。家族信托依据我国《信托法》赋予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功效,充分实现委托人个性化意愿。通过对家族财产及家族事务的管理,可达到财富传承、抚养后代、赡养长辈、慈善公益、隐秘财产所有权、节制受益人挥霍、避免个人代持风险、免于司法查封及债务追索、防止不当利益人侵占等诸多目的。家族信托涉及的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复杂,除现金资产外,还体现为股权、不动产以及持有的动产、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投资份额等。
家族财富传承是全球高净值群体的重要考量因素。美国Family Office Exchange 通过调研富豪家族,指出家族财富传承面临六大威胁:缺乏共同分享的愿景、缺乏有效的决策流程、缺乏合理的资产多元化、缺乏透明的家族内部沟通渠道、缺乏对家族关键风险的关注、不恰当的所有权结构。2018年胡润全球富豪榜统计,全球2694 位十亿美元富豪中,仅9%富豪的财富是由继承得来。另据瑞信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总财富增加了14 万亿美元,亚太地区是全球私人财富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中国私人财富规模位列亚太区第一,世界第二;同样由其发布的《2019年全球财富报告》则显示,中国家庭总财富从2000年的3.7 万亿美元增长到2019年的63.8 万亿美元。这为境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蓝海”。
家族信托拥有财富保护、财富传承、税务规划、家族企业治理等重要功能。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财富的有效保护通过信托财产隔离机制来实现,通过信托合同界定受益人范围并约定受益权效力,消除继承方式下容易引发纷争的种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确定性。避税与节税也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优化税务架构,有效进行税务筹划,在投资收益上产生税收递延的效果,在信托发达国家还有QTIPs、QDOTs、QPRTs、GST 等多种不同形式。家族信托还能在收益分配中灵活嵌入各种行为引导机制,帮助委托人根据其意愿进行家族治理,建立有弹性的家族企业管控机制,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及管理等。
离岸家族信托是指在离岸地,依据离岸地信托法设立的家族信托。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具有政治环境稳定、法律制度完善、税收环境良好、金融制度发达的特点。离岸家族信托的管理位于其他法域,在税收、外汇监管、财产保护制度等方面相较境内家族信托颇具优势。境内家族信托倾向于加强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并使受益人监督执行信托,而离岸家族信托则往往限制受益人干涉信托管理,大多通过设置保护人达到监督制衡的目的,并对受益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离岸家族信托是一个类似公司的实体,这个实体可装入丰富的资产类型,如股权、房地产、金融资产等,并由专人运作管理。离岸家族信托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家族信托。英美法系中,信托可将一个物上所有权分割为受托人的所有权与受益人的所有权,从而在信托财产上形成了一种双层所有制的权利外观。大陆法系中,物权遵循着一物一权的原则,信托财产在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后,形成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人的债权的权利组合。
离岸家族信托必须持有境外资产,境内部分的资产也须先变成境外控制后才能装入。由于离岸家族信托受托人资质相当宽泛且酌情权很大,委托人可能面临来自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境内家族信托虽然财产类型相对单一,但在监管政策、权利保留、可预期性等方面存有一定优势,并主要表现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家族信托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而信托财产在这个专户里进行保管运作、独立核算。
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制度较为宽松。以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为例,中国香港是国际著名的低税地区之一,主要税种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印花税等,并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原则。BVI 的税种有关税、印花税、房地产税、社会保障税、预提所得税等,不征收企业及个人所得税,且拥有高度保密性及较少的外汇管制。在BVI 注册的离岸公司可享受极低甚至免税的税收优惠,多数投资会豁免利得税,从而为企业节省大量现金流。BVI 还加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简称“CRS”),与我国税务机关间有金融账户的自动信息交换机制。开曼群岛的税种有土地交易税、印花税等,不征收利息税、遗产税、不动产税、资本增值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开曼群岛还是《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成员国,也加入“G5 多边税务信息交换计划”,并且未与任何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被视为真正的“避税天堂”。
国内高净值客户出于资产保护和转移、遗产规划和避税等目的,通常会选择设置离岸家族信托。这样可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但离岸家族信托不得以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定义务,或者出于其他不合法的目的而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一般是委托人的境外财产,受托人需满足设立地信托法的要求,并与设立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为家族信托提供充分的司法保护。离岸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对于财产的投资、管理权限较大,通过PTC、VISTA、STAR 条款等工具的灵活运用,实现永久存续、稳定控制权、资产保护等多重功能。由于设立地为离岸地,离岸家族信托需引入熟悉离岸地相关法律环境的保护人来对受托人有效监督,以规避风险。
近几年,中国内地富豪纷纷设置离岸家族信托。马云、刘强东、孙宏斌、雷军等10 位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内地富豪,装入信托内资产高达5000 多亿人民币,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内地富豪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统计
马云离岸家族信托。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于美国纽交所正式挂牌上市,上市主体BABA(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注册于开曼群岛。截至2017年末,马云持有阿里巴巴1.67 亿股权益,约占阿里总股份的6.4%,总价值超过2000 亿人民币。马云持有阿里的方式,除占其总持股的0.2%为个人持股外,其余99.8%都是通过海外实体持有。其中,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所持股份,占其总持股的64.4%,市值约1300 亿人民币。家族信托通过两个BVI 公司—JC Properties Limited 和JSP Investment Limited,最终持有阿里巴巴的股票。马云家族信托设立后,无论婚变或传继,对阿里的控制权上,马云作为合伙人之一,按照阿里合伙人制度决策或行事;享有的财产权上,配偶和后代按照马云的信托契约分配或受益,不存在被争夺股权或争夺投票权的情况。
刘强东离岸家族信托。2014年5月22日,京东正式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代码为JD,上市主体注册在开曼群岛。截至2017年末,刘强东所持京东的100%股份(占京东总股份的15.5%,总价值超过333 亿人民币)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刘强东离岸家族信托通过BVI 公司Max Smart Limited,最终持有刘强东所持京东的所有股份。
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我国众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实现了IPO上市、跨国并购重组、离岸股权控制等。目前,很多内地到境外上市公司的顶层信托安排,并非完全属于家族信托,这类信托设立时更多是持股工具,主要服务于创始人持股或者股权激励。如表2所示,统计了我国上市公司所设置的离岸家族信托。
表2 上市公司离岸家族信托
我国家族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主导,私人银行主导,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合作,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四种模式。过去,信托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多以融资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以募集社会资金、提供投融资服务为核心;直到近几年,才开始探索以高净值客户的财产管理需求为出发点,通过提供专业资产管理服务来开展业务。家族信托业务模式主要关注客户的选择分析策略、财富管理的资产配置策略、财富传承的权益重构策略、家族企业的家族治理策略等。
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资产类别主要为现金资产,以资产增值为主要目标,产品趋向标准化、同质化,具有资金门槛普惠化、信托期限短期化等特点;同时,以提供财务顾问、投融资服务、行业整合、市值管理、企业上市等后续运作和管理来增加差异化和附加增值服务。信托关系多依据合同关系设立,但是并非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受益人原则上为资产的剩余受益人,受托人原则上仅能取得固定报酬。目前,我国家族信托的首要属性仍然为金融投资产品,且产品财产类型较为单一,其性质类似一种保值增值的委托理财,产品组合多在内部或与合作机构消化,欠缺独立第三方视角。市场上主要家族信托品牌如表3所示。
家族信托涉及家族财富的资产配置与权益重构,参与主体包括信托公司、私人银行、保险公司等,如表4所示。2018年瑞银—普华永道全球亿万富豪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末,中国亿万富豪人数增至373 人,占全球总数约20%。2018年,中国城市家庭户均总资产规模达161.7 万元,户均净资产规模达154.2 万元,户均可投资资产规模为55.7 万元。未来十年,中国将迎来财富代际传承的窗口期,而家族信托则是做好家族财富规划的最佳工具。
表3 市场上主要家族信托品牌
表4 家族信托参与主体
境内信托公司已经开始构建家族信托服务全价值链生态,以提供多元增值服务。同时,在标准化、定制化产品的基础上衍生出永续家族信托、多层子母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等创新性架构设计。以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建信信托、外贸信托家族信托业务为例。中信信托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达120 亿元,客户签约量超过900 单,设置了标准化家族信托和定制化家族信托两种类型;还拥有国内首个全流程财富管理系统WMS,实现了公司内部家族信托业务设立管理、投资管理、存续管理的电子化流程。平安信托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达50 亿元,客户签约量超过1000 单,主要聚焦于资产配置方案和信托收益。建信信托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达420 亿元,客户签约量超过1400 单;于2019年操作完成了国内首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股票(股权)置入家族信托中。外贸信托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达84 亿元,客户签约量超过350 单,积极研发针对客户私人订制与专属专享的财富传承计划;2018年还落地了国内首单基于不动产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可以有效保护民营经济,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长起来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长期公私资产混同,在企业管理交接传承时,往往面临较大风险,尤其因为离婚或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离,如表5所示。家族信托则可保证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稳定。通过家族信托持有企业股权,可以起到隔断所有权、分离经营权、增强控制权、保证收益权的作用,并将企业交由有能力的继承人或者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
表5 上市公司离婚股权分离案例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传承工具,必须整合相关业务资源,对其有效赋能。国内家族信托主要分为信托公司主导,私人银行主导,信托公司跟私人银行合作,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等四种模式。鉴于信托公司的“私募投行”牌照功能,在家族信托展业过程中,除提供架构设计的咨询顾问服务外,还应重点关注信托财产的支付管理及投资管理,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
1.信托公司主导模式
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中作为受托人,既提供专业服务,又忠实勤勉地履行受托职责,具有天然优势。信托公司主导模式是指在家族信托展业过程中,信托公司主导客户拓展、方案设计和产品管理等关键环节,具体来看:一是客户导入和开拓方面,以信托公司直销模式为主,与客户沟通需求,进行客户维护等;二是产品方案设计方面,由信托公司自主进行家族信托产品方案的设计、信托合同拟定等;三是资产投资管理方面,信托公司组建专门的投资团队,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四是家族事务处理方面,根据委托人要求和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公司进行多元化财富分配,以及公益慈善、家族治理等综合性事务处理。图2展示了平安信托开展的“鸿承世家”家族信托模式,是信托公司主导模式的典型案例。
图2 信托公司主导家族信托模式图
平安信托采取开放式的平台化运作模式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组建专业团队对接客户需求以及产品供应商;将客户渠道外包给公司财富中心,由其负责客户的搜寻、筛选、获取、维护等,产品创设外包给公司业务部门或由外部直接购入。近年来,平安信托相继设立了鸿福系列、鸿睿系列、鸿晟系列、鸿图系列等。其中,鸿福系列100 万元起,门槛较低,实现保险赔付金按合同设定的条件分配,激励和约束后代行为等;鸿睿系列600 万元起,提供标准化服务,可用现金、保险金请求权、资管产品份额等多类别资产委托成立;鸿晟系列3000 万元起,提供定制化服务,根据客户家族特点,设计专享传承与资产配置方案,还可设定保护人,①家族信托保护人是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有权力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家族事务行为进行监督、引导、限制的主体。受益人可约定为未出生的家族后代;鸿图系列1 亿元起,提供定制化服务,进行全市场开放式金融产品投资,客户主导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并保留决策权。
2.私人银行主导模式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具备客户、渠道优势以及完备的产品服务体系。在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下,私人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信托架构安排,需引入信托公司共同搭建信托架构。从实际运作看,私人银行在客户开拓、尽职调查、需求甄别、产品方案设计、信托财产管理、家族事务处理等方面,均占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在此类模式中,一定程度上仅扮演“通道”角色。2013年5月,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开发的家族信托产品落地,是私人银行主导模式的典型案例,如图3所示。
图3 私人银行主导家族信托模式图
3.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合作模式中,二者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信托公司主要承担资产管理的职能,私人银行主要承担托管人与财务顾问的职能,双方通过利益平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信托财产大多来源于委托人自有资金或合法获得的过桥资金,在展业过程中,信托资金根据风险预期进行结构化配比,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北京银行私人银行部与北京信托合作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典型的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合作模式,如图4所示。
4.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图4 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合作家族信托模式图
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中,信托与保险、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出家族信托资产配置、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的功效,既提升了保单传承的灵活性,也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资金门槛。保险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事前指定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则以其持有的保单在未来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作为信托财产,在发生赔付后直接进入信托,并由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其灵活性在于:在发生理赔前,保单作为信托财产以财产权信托形式托管在信托公司;在发生理赔后,财产权信托转换为资金信托,此时保险金变成为信托财产。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一款家族信托产品,属于典型的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如图5所示。
该款产品以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为基础,保额起售点为800 万元,信托公司根据委托协议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并根据客户意愿管理和分配信托资金,为客户打造具有独立性、保密性、个性化的解决方案。管理费方面,按照比例提成和业绩报偿两种形式收取。资金运用方面,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资金、受托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其现金红利的管理运用方式,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行约定。信托架构方面,设置风险隔离,避免未来受益人年龄、婚姻、负债等变动导致包括保险金在内的保险财产被滥用、篡夺、操控、分割或追索,让包括保险金在内的信托财产真正归属受益人本人。
图5 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家族信托模式图
中国历史上就有白帝城托孤等信义托付的传统传承,但从法理上溯源,信托是基于衡平法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仍视为“舶来品”。家族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是传统民事信托发展的高级阶段。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多强调其经济价值,而忽略了信托在财产传承、管理和转移等方面的服务性功能。未来20年是我国有史以来首次大规模进行私人财富代际传承的关键窗口期。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缺失,境内信托公司在满足家族客户财富管理个性化、多元化的综合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较大欠缺,家族信托业务仍以单一的产品销售为导向,尚未实现以客户为中心。家族财富的可持续发展是众多策略相互协调的结果。信托公司应凭借灵活的信托制度优势,建立单独明晰的风险识别、计量及缓释制度体系,为受托人提供投资、法律、税务及财务等全方位的金融增值服务,助推家族信托业务长期发展。
家族信托不是理财产品,而是法律上的信托工具应用于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的产物,是一个面向未来实现多种财富管理目标的结构设计。家族信托以利他行为为主,兼顾利己行为,在财富的创造、保有、传承的过程中,构建一种系统性的安排和规划,形成财富再创造的良性循环。我国家族信托受托机构与国外的家族信托服务机构存在一定差距,而且在专业能力、人才团队、文化理念、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境内很多信托公司、私人银行更看中的是以家族信托名义受托的低成本资金,并通过对这些资金的配置,赚取管理费和融资方利差,属于典型跨市场套利行为。家族信托展业过程中,在法律制度、登记制度、税收制度、政策因素方面都存在阻碍因素。
1.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
导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架构和运行原理,家族信托必须遵循信托法的一般原理。我国《信托法》、《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为家族信托业务开展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依据,但相关配套制度欠缺,整体操作性较差。《信托法》具有统领性,明确了财产独立原则、受托人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规则、受益人保护规则等;但由于立法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对信托制度的认识所限,在一些基础性问题上的规定存在模糊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及运用中存在困难。《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中,运用“委托给”这一模糊说法,使得信托财产在从信托设立到信托终止这一期间的所有权问题存有争议。其原意本是为避免与民法中一物一权、单一所有权制度的直接冲突,故采取这一变通的说法。但是,由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使得信托制度独特的破产隔离、权利重构、可承继性和稳定性等功能优势难以发挥,这对于进行大规模、跨代长期限财产安排的家族信托业务来讲,问题尤为突出。信托法制度没有培养出范围广泛的适格受托人,除了信托公司外,其他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如何成为受托人,如何履行受托职责,法律规则仍处于未明状态。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继承法》使得委托人独立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力受到较大限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财产权利的瑕疵,进而冲击家族信托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信托相关法律要求信托必须进行登记、公示的制度,也无法满足高净值群体对个人财富的隐私性要求。
2.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家族信托还受制于基础的信托登记制度。家族信托展业中,需要密切关注信托制度与民法制度、《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商事制度和市场规则等的衔接、契合。《信托法》虽明确提出了部分财产设立信托须经登记才能生效,但对信托的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直以来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悬而未决。2017年颁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产品登记在中信登中心完成,并规范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集中登记、统一交易发行、信息披露与行业监测等,但除产品登记之外其他功能尚在完善之中,比如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限制了家族信托可容纳的财产范围空间,导致委托人信息不足,使得股权、房产等类型的资产,装入信托成本极高;也造成目前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中绝大多数以资金信托为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重申了信托的独立性原则,对信托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做出明确规定,这对将来家族信托纠纷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3.税收制度存在缺陷
家族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存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营、信托利益分配三个环节,在征税的对象和征税的环节方面都需要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果配套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或者少征税的后果。现代信托制度在英美、日本等国家能够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各国对信托的特殊税制安排,无论是遵循信托实体论和信托导管论,都能充分体现信托的特殊性,以避免重复纳税。目前,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依然空白,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活动相同的税收政策,未能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税收制度,特别是对公益信托缺乏有效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机制。信托征税涉及到信托成立、财产转入环节的税负,存续期间的税负,还有分配给受益人的税负。由于信托各方在设立、存续、终止等环节针对不同类型信托财产的取得、处置、变现等涉及的税收种类繁多,为家族信托业务带来了沉重的交易成本。同时,我国遗产税问题也尚未明确。国内家族财富传承不需要像国外那样面临较高的边际税率。因此,在我国通过家族信托来规避高额税负负担的动力并不明显。
4.政策性因素存在掣肘
目前,能够直接纳入家族信托的还只是现金资产,信托财产多样性装入及存续期管理问题仍待解决。对于非现金资产,必须通过一次交易才能纳入家族信托,因而产生沉重的交易成本。家族信托业务开展时,需要到公证处或登记交易中心做信息登记,流程繁杂。此外,还有信托保密制度不严谨;关联交易需逐笔事前报备;客户关系主导权不均衡而产生的受托人主体责任模糊;以及信托判例在实践中较为稀缺,信托财产隔离功能的有效性仍有待司法实践检验等阻碍因素。若不能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逐步消除阻碍性因素,则家族信托展业很难对抗时间变量、空间变量、政策变量及人性弱点的冲击。
家族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资产为核心、以信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破产隔离、财产独立等优势,目的在于实现委托人个性化意愿的家族目标。当前,我国处于大规模私人财富代际传承的阶段,国民财富管理需求也由简单的金融产品买卖,升级换代为专业、个性、综合的财富管理方案设计。家族信托具有财产转移的自由性、财产保护的安全性、财产管理的高效性,可助力家族金融资本的积累与扩张,助推家族事业的发展与推广,规避后代因肆意挥霍家族财富或管理不当造成财富损失的风险,也可预防诸如婚姻变动等因素对家族财富造成的侵蚀。家族信托优势还体现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能力、多元化金融产品的选择、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的执行等市场核心竞争力上。
受托服务是维系家族财富管理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土壤。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合规尽责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推出糅合理财信托性质的标准化或半标准化家族信托业务。通过对投资范围、投资久期、投资约束等因素的有效设定,做到产品形态净值化、投资交互透明化、投资品种市场化,并向去化能力强、资金成本低的目标发展。信托公司还应整合客户资源,强化口碑营销,营造开放平台;在信托条款设计时,明确受益人受益机制安排,改变与客户单线联系的合作模式,增设家族俱乐部、接班人培养等增值服务,建设家族信托稳定客户圈,并有效撮合客户圈内部的投融资、并购、资产出售等需求,降低参与各方交易成本。
家族信托体现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对信托公司高端客户的获取、资产配置的水平、事务管理的执行、及综合服务的提供等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信托公司中后台在合规审核、风控预警、信托会计、估值核算、清算处理、IT 系统建设、报表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性改造。针对家族信托的长周期管理,未来应建立以信托账户为基础的移动服务体系,满足客户在合同管理、财产管理、账户查询等方面的需求;并通过线上、线下的信息抓取明确客户需求,进而实现客户需求与资产配置、个性化服务的精准对接。
家族信托还与慈善信托有着天然的内在关联性。慈善信托兼具家族财富传承和公益慈善的复合效益,设立门槛较低,事先无需履行审批手续,在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信托,可以发挥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和资金运用上的优势,保证投资效率,而信托保护人制度也有助于增强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规范度,保证资金安全。
2018年资管新规的颁布,传递出肃清不规范信托业务的强监管信号,但官方也表明其不适用于家族信托。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业务中放弃财产权的控制较为敏感,对信托的认知和信托机构的信任也需要较长时期的考验。随着我国遗产税、赠予税即将出台,未来境内通过合法使用信托避税、节税也将成为家族信托设立重要原因。作为细水长流式的主动管理业务,家族信托和过去短平快的融资和理财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其应以稳步增值为目标,主要配置风险稳健的资产,为客户提供特定用途保障。在我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海内外市场不确定性提升的大背景下,家族财富平稳传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不仅事关家族和谐,也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家族信托应逐步从一种高端理财产品过渡到一种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财产制度工具,收益来源从赚取利差过渡到依靠信托公司专业投行经验和投资能力,获得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信托公司也应积极培育受托文化,坚守合规经营底线,保障家族财富通过有序规划实现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