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条例》,本文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1.工资可以通过哪些形式支付?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工资能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扣吗?
不可以。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是违法行为。
3.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4.如果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办?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5.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除了按时支付外,还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6.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需要记录哪些内容?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二、工资清偿相关规定
1.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该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农民工是被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应当找谁清偿?
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追偿。
5.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6.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找谁清偿?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7.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8.用人单位被注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找谁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1)须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资的,须公示30日后,申请注销账户;
(4)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用工实名登记;
(5)须在项目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
(6)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8)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9)每月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10)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1)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公示牌;
(12)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导致工资被拖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班组长要求农民工把本人的工资卡交由其保管,是否合法?
不合法。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劳动者维权救济途径有哪些?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此外,如果农民工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资料来源: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