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晓燕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电子商务征税已经提上了日程。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模式和税收原则提出了挑战,纳税人的确定、征税对象的选择、征税地点的确定等都成为了电子商务征税的难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实施完善税收登记、完善电子凭证、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等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完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以及移动终端和电子支付技术的进步,电商用户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数量已经接近网民用户的顶点,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中国的网络零售总额已达到195 209.7亿元,占社会零售总额的24.7%,截至2019年,中国移动电商用户规模将突破7亿人。随着电商业务稳步发展,各大电商平台不断推出新的营销模式,如今,除传统的网络购物外,直播带货和社团团购成为新的流行消费模式。巨额的交易使电子商务成为庞大的征税基础,而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正式纳入了征税系统,也为电子商务税收奠定了更为完善的法制基础,因此完善电子商务征税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模式提出了挑战
电子商务交易呈现虚拟化和无纸化的特点,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协商、签定合同到支付等各个环节都通过网络来完成,这种交易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店铺管理、人工成本、水电设施、办公材料等实物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同时网上交易中卖家对商品的介绍更加详细和具体,也使得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也有利于消费者货比三家,选择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电子商务的这种先进性恰恰使传统的税收模式失去了着落点,没有固定店铺、没有纸质凭证,难以完整地捕捉交易信息,这些都对传统的税收模式提出了挑战。
(二)电子商务影响了传统的税收原则
一方面,我国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一直有所倾斜,给予了电子商务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企业的特点使税收管理缺失,很大程度上存在少交税的问题。这对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提出了挑战。税收的中性原则要求税收不对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产生扭曲性的影响,而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实际上的减轻则难免引导市场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倾斜。电子商务参与程度不同,使得线上线下企业税负差异巨大,这也影响了税收公平。此外,电子商务企业相较于传统的实体企业,具有交易成本更低、价格优势更明显的特点,税负的差异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不公平。
(三)电子商务造成税收流失
一是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中间交易环节的节省以及一些虚拟的产品目前尚无征税标准等,形成了一部分的税款流失。二是实体企业面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越来越差,交易额逐渐减少,造成了一部分税收基础缩小,税收收入减少。三是电子商务企业的特点使其逃税避税更加容易,这又进一步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而且由于电子商务环节的税收管理缺失,网络交易中的制假贩假、虚假刷单等行为层出不穷,网络交易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
二、目前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
(一)纳税人难以确定
传统的纳税人确定是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为基础的,而现有的电子商务个人和企业许多都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尤其是C2C模式的电子商务,更是几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这就使得传统的纳税人辨别模式无法适用到电子商务中,同时传统的以票控税的方式也无法实施。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点,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隐匿交易的地点、内容、身份和金额等信息,尤其是在跨境电商中,在交易双方故意操作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只能查询到服务器、网站、账号等信息,无法准确确定买卖方和交易内容,这也对纳税人的确认造成了阻碍。此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多样性及开展交易的便捷性,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数量十分庞大且信息分散,即使有透明的电子注册信息,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大的管控难度,虽然以电商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人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但这又相当于把这一工作的难点抛给了电商平台,这会给电商平台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和负担。
(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便于隐匿的特点,使得征税对象难以核实。税务机关面对的只是交易的信息,而实际交易的产品十分容易进行更改,从而使征税对象难以确定。而且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十分广泛,当前税务机关的技术水平也无法跟踪到每一笔交易的信息。此外,有些产品缺乏判断的标准,如一些无形的信息化产品(网络影音视频下载、特定的数字化信息资料、网络服务等),这些产品以数据为载体,具有虚拟化、可重复使用、高附加值的特点,按照现有的标准,既可以确定为销售产品的交易,也可以确定为销售服务的交易,而现有的判定标准的缺失也使得征税对象难以进行归类,税务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计量。
(三)收入来源地或交易地点难确定
在传统的实体交易中,企业以经营者的经营地点作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地点,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注册地、经营地和发货地可能都不是同一个地点,交易涉及的服务器、买家、卖家、物流所在地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流动性,可以随意变更和隐匿,这就使得收入来源地或交易地点难以确认,税收管辖权难以准确地划分,进而影响到税收利益的分配,也增加了纳税人逃、避税的机会。
(四)缺少征税、稽查凭证
发票及相关的凭证、財务报表等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有效凭据。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纸化特点使交易中没有纸质凭据可查,而电子发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格式,且由于交易的双方各有利益诉求点(销售方想要逃避纳税,而购买方想要价格折扣),因此发票少开或不开的现象极为普遍。此外,交易的账薄、记账凭证等都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电子设备中,这不仅给税务征管带来了困难,也使数据的篡改、交易记录的删除等更为便利,导致税务稽查无据可依。
(五)缺乏纳税意识
我国早在2010年就颁布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方便管理,要求网店要进行实名登记,但诸多经营者并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也没有主动缴纳税款的意识。2019年我国又颁布实施了《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纳入到税收管理的范畴,对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规范化的纳税管理,但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依然存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主动性不高的问题。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多个时间点,这使得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难以确认。在网络交易中,有交易达成的时间、发货时间、收货时间、货款支付时间、货款到账时间,这些时间点往往不一致,而若选定一个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无理由退货的问题,网上交易往往承诺了一个无理由退货期,这个退货期的存在又使交易是否成功存在了不确定性,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无法确定,给之后的征税、核查、监管等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三、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建议
(一)完善税务登记
要开展电子商务征税,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制度是开展这一工作的基础。这一制度的完善可以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的开展一般都要依托平台,如此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平台注册的同时进行税务登记,这样能够将税务登记涵盖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业务。税务机关可与平台约定代管的义务并交付一定的服务费,如此税务机关可重点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同时,税务机关可对进行了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赋予各自独有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发放标有纳税人识别号的电子税务登记证。这一措施的应用,可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基本都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从而解决上述纳税人难以确定的问题。
(二)完善电子凭证
发票是征税的重要凭证,随着科技的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发票制度将是大势所趋。如今纸质的凭证使用越来越少,人们在经济往来中已经大大减少了实物货币的使用,电子货币日趋通行,会计记录也基本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因此,在电子商务企业中率先推行规范统一的电子发票进而推广到实体经济中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但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依然要依托平台,税务机关可依托平台推出电子发票,并要求在平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可依托平台建立监管机构,督促发票的规范使用与推广。此外,为减少虚假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要增强电子发票的防伪功能,例如:可以对每一张发票进行编号并增加防伪标识,同时对发票的申领和开具进行监管,及时将纳税人的发票信息与交易信息进行比对,以敦促纳税人自觉开具电子发票。
(三)完善税收优惠
优惠的税收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电子商务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越性。我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电商企业比实体企业具有成本更低、销售面更广的特点,因此这些税收优惠又进一步减轻了电商企业的负担,使电商企业在与实体企业的竞争上具有了更多的优越性。因此,在对电子商务开展征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兼顾税收公平,同时又要注重对不同规模、不同收益的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提高税收优惠的覆盖率。
(四)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征税部门,培养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征税的复杂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征税手段与传统的征税手段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征税部门,专门负责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核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减少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负责电子商务经营税款的征收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到位。此外,这一部门还要负责对电子商务征税工作的稽核审查,保证电子商务征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另外,税务部门要注重电子商务征税人才的开发与培养。电子商务的征税工作较为复杂,需要精通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同时要能熟悉电子商务运作、熟练掌握税法,因此新型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保证电子商务征税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五)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带来新的挑战,也为电子商务征税工作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当前,全球各国都在开发大数据应用技术,虽然这一技术的发展还不成熟,但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一技术平台,开展对网络经营的管理与核查,运用大数据技术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数据以供使用,同时利用这一技术平台建立与银行、海关、电子商务平台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有关信息,保证征税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六)加强税收推广与教育
税务机关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纳税宣传与教育,同时要依托各大平台进行纳税推广与宣传,并对偷逃税的后果进行警示,也可以树立依法纳税的榜样,以带动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纳税。只有当所有的纳税人真正树立了依法纳税的意识,自愿自觉地纳税,国家的税收体系才能更好更完善地运转。
(七)建立纳税信用体系
相关部门可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纳税信用体系,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按评级结果区别对待,对等级高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等级低的则加强监管,严格督促其纳税,规定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允许实行延期交税等,而如果纳税人存在偷漏税现象,则直接将其录入经营者的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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