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证 司法 辅助事务
作者简介:杨洋,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50
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制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我国法制制度的基础部分。它与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它与司法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在非诉讼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公证制度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还能够直接化解部分矛盾。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将公证制度引入一些司法案件当中,可以使我国司法办案更加公正,例如2016年7月,北京法院就和公证处取得联系,开展了调解工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接受案件6件,其中调解成功三件,原告方撤诉,最终有两件进入诉讼阶段。在2017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副院长说,目前法院收结案量均超过13万件。如此可以看出公证机构在司法事务当中的作用性。但在办理的过程当中,如果能够发挥这些公证制度的作用,极大的去调节,是保证我国司法公正的有效策略,但是目前公证参与到司法辅助业务中仍然有一些阻碍。
公众参与法律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特优势,主要是体现在公证员首先是我国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资格执业人员的人,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并且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分析一些案件,帮助当事人解疑答惑,提供建议,他们能够有效的融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性。
(一)公证制度的法律效应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认证制度体系当中,公证制度应该作为一种依法处理我国司法机关事务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它应该具有一种法律的效应,是法律的行为。而且需要进行这种法律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必须是经过了我国的司法机关认证,必需有相应的文件,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应,做到与法律相符合,与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条例应该是完全相吻合的,才能够有效地进行实施。因此,公证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一种行为,司法机关公证的文书应该是一种相对于其他的社会机构而言,它应该具有一种更高的法律和更高可信度的一种物件,它能够为我国司法处理过程当中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二)国家公证具有强制力
公正与司法事务的融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事务的公正性。例如,它可以对一些简单的、不稳定的因素起到预防作用,可以在纠纷和问题的解决以及机制的改革当中起到部分作用。公证与司法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它能够基于法律处理人民生活当中出现的矛盾。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处理事务的水平得到提高,进而使得司法辅助事务的处理过程更加的多元化、高效化。使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高,更在处理纠纷的过程当中更好的保证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一些合法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性发展。
(三)公证在司法工作当中的辅助作用
所以司法辅助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发挥其职权,参与到实践过程当中。公正司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实践工作:第一可以参与调解,即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吸纳公证机构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和解,能够增强调解义务的强制执行效力。第二,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在人民法院的执行中起到和解、调查、送达的作用,可以保证证据的公证。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已经推行多年,但我国公证也在司法事务当中不断的融合,但经过调查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仍然不能较好的与司法事务相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公证员的数量不足。其次是公众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基于此,下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和分析。
(一)公证队伍素质不够
公證人员的数量不足是目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第一大难题。经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公证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当中来,还处于一个对接和试验的阶段,所以说对于一些公证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对业务的了解程度有限,而且还停留在一些对于法律条文以及相关政策的摸索阶段,并未进入深入的了解。对于一些偏远的地区而言,进行司法工作的业务人员,业务能力更是不强,所以,这些公证无法在偏远的地区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当中,也无法推进这些偏远地区的司法事务的运行,更不能有效的将其运用在一些矛盾纠纷当中做预防作用。所以,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为做好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进行对接服务。
(二)案件多公证人员少
虽然我国公证已经逐渐与司法实务相融合,但是目前我国公证机构仍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公证员的人数不够,无法满足现阶段日趋增多的司法事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司法事务也提出了更多的需求,由此需要有更多的相关人才来满足司法公证事务的对接。经过相关研究发现,我国现阶段的公正机构都缺乏专业性,所以在司法事务进行对接的过程当中,虽然已经取得了发展成果,但是目前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许多公证体系对本身的发展不关注,导致其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我国的偏远地区,仍是存在于公证机构不够健全、规模较小、公证员数量较少的问题,根本无法满足当代司法公证的需求。近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司法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无疑对公证员的数量需求也进一步加大,但目前我国人缺乏大量公证人员。所以使得我国现在的司法事务在处理过程当中仍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公证机构经费保障困境
就目前来看,应该要进一步设置司法公证的自主运营和收费保障等改革配套措施,并将其配套措施落实推广到不同的区域。公证的参与标准中关于司法公证的事务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运营和收费改革标准,这样不仅实际上会让司法公证人员在办理参加司法公证的事务时候有后顾之忧,这种不完善的司法公证运营和收费保障,无疑会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停滞的状态。所以如何消除公证员的后顾之忧,如何建立起科学的工作奖惩机制和经费保障,为公证人员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让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并且愿意参与到此项工作来,是现在公证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需要进行探索的。就现在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的公证机构根本就没有经费保障,所以导致许多民事纠纷出现之后,公证根本无法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当中,因为缺少经费的支出,无法聘请专业的人员,无法推进公证的运行。
(四)信息互通机制未建立
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过程当中,最困扰着人民法院的难题就是送达难。因此,法院要求公证机构接受的疑难案件的文书送达,通过现场拍照等方式记录,并且保证办理过程当中的公正性,做到全程有迹可循。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证参与司法材料衔接工作都未真正的落实,不能够直接体现到公证的效力功用。衔接工作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必要环节,所以要分清楚界限,并且做好事务的互通工作,保证所有的业务都能够有效的衔接起来,从而为老百姓提供预防和化解各种司法事务。
(一)满足业务人员数量不足问题
针对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首先应该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的公证机构,进行试点公证机构,应该迅速的组织公证员开展公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和作用大讨论,使得公证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公证与诉讼对接的重大意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部分人的兴趣,从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其次,为了更好的满足当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需求,必须为其提供实践平台,让他们能够熟练的掌握相应的任务流程,并且为司法事物的推广做准备同时,应该不断的去改正当代的公证人员录取制度,从源头上为司法事务提供更多专业的公证人员。例如,可以设置一些进门关卡,必须要求公证人员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之后才能够进入公证机构进行工作,这样才能够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使得每个公证员都拥有公证人员资格证书。
(二)提高公证员的能力
针对目前许多业务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就必须要调动其工作的热情。其次,应该设立较好的培训工作,例如公证机构可以派选能力强、可塑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对接人员和法律联合开展的专职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具有相关事务经验的专家进行培训指导或者是在实践基地进行跟班学习,专职对接人员要尽快熟悉好相关工作流程和事务能力,以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快速适应对接工作的需要。
(三)提高公证业务的经费保障
要想提高公证业务的经费保障,必须要各个部门做好保障机制,这样才能够使公证参与到司法业务当中,从而保证公证的参与度。首先,应该要考虑到公证机构运营的成本,做好成本预算和防控工作。其次,对于现在大多数服务能力较弱的一些公证机构,必须要考虑到公证费的问题,因为如果没有经济基础,那么就无法开展公证,在开展公证的过程当中没有经费就会寸步难移,所以说无论是采用市场运作还是政府投资,给公证机构一个合适的经济支撑。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公证司法信息化领域能够满足辅助人员的短缺,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节约成本的问题。法院在推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当中,应该采取以下的方式,首先,要建立法院与公证机构的信息交换能力,加大公证机构等平台建设,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为呈现更及時便捷的信息服务。其次,要以法官为中心破解科技层面,对信息化建设的阻碍,应该要提高法院工作者以及公证机构人员的信息化水平。最后,要完善配套的制度改革,将电子送达的新型办案模式以及创新信息化建设模式引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案例之中,必须要让科技公司与法律进行合作,以减轻司法工作的负担,推进司法事务处理的便捷性。只有真正的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才能够解决公证送达难的问题,提高诉讼的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现阶段我国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必须要从公证机构的完善和公证人员的大量培养,以满足现阶段对公证人员的大量需求。并且要促进公证机构与司法事务的对接,使得公证能够较好的融入到司法辅助事务当中,保证司法事务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也实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试行阶段到融合阶段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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