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案件类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微信账号,从上家处非法收购象牙、犀牛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后长期通过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内发布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的广告,并以上门兜售的方式在本市多家古玩城内出售象牙及犀牛角制品。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先行联系后再进行象牙制品实物交易的方式,先后从上家处收购象牙雕刻的茶壶杯1套及象牙手镯10件再加价对外出售。去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某暂住地查获待销售的象牙制品991件、犀牛角制品2件,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获的动物制品均为现生象象牙、犀牛角制品,均属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现生象象牙制品共重9270.9克,犀牛角制品共重83.3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07115.58元。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法规,收购、出售现生象象牙制品及犀牛角制品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黄皓翔
现生象(亚洲象、非洲象)、犀牛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非洲象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和犀牛均属于附录一中的物种,为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故其制品均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象牙制品共计 9270.9克,犀牛角制品共计83.3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07115.5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購、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黄皓翔,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办理过多起污染环境,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环境、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