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审讯难点 审讯对策
作者简介:张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31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第294条的修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是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方面的规定,即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特征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而深挖余罪,追究责任,彻底根除。笔者通过搜索查找发现,有很多文章专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认定,以及与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区别,本文想换一个角度,不着重于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而是着眼于认定之后的阶段,即探究该类案件与普通团伙犯罪在实施中的区别,总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特征以及独有的审讯难点,进一步探究有针对性的对策,从而优化审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除打下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独立于普通团伙,形成独特的犯罪组织,是因为其规模、危害等等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团伙,该类组织实施的案件也相应的具有独有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分工明确且严格听从指挥
普通团伙犯罪也会有分工,例如主犯负责主要实施犯罪,从犯或者帮助犯负责实施主要犯罪行为以外的协助等等,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其成员不仅仅是简单分工,而是有鲜明的等级划分,并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严格听从指挥、服从“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重要的一项特征就是组织特征,其组织稳定、结构严密,成员人数众多、等级鲜明,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骨干分子、成员等,实施具体犯罪时分工更为明确,领导、指挥、实施、帮助、事后处理精确到人,各自完成任务,比普通团伙犯罪分工复杂并且任务明确 。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自产生之日起就有严明的纪律,组织内部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这种帮派的仪式感来自于我国早期盛行的帮会组织,这类帮会组织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即帮会亚文化 。帮会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亚文化的载体,受此影响而出现了帮规、等级、纪律以及“忠义”等特点,在实施犯罪时,组织成员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而普通团伙犯罪则没有这种特征。
(二)“保护伞”的纵容和帮助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普通犯罪主体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有“保护伞”的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初期,组织成员通过实施暴力行为,非法获取钱财,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后期发展壮大,形成行业或地区垄断。后期的发展仅仅依靠暴力敛财已经无法达到目的,此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便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贿赂、腐蚀政府官员,获得保护,进而称霸一方 。在“保护伞”的保护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一开始的初具规模,到逐渐蔓延,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握基层政权,称霸一方,对一个行业甚至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形成了非法控制,渐渐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关系网络极其复杂,涉及到很多行业甚至政府机构,其控制性地位就是来源于“保护伞”的纵容与保护,有些违法犯罪的事实在“保护伞”的阻碍下难以查清。需要注意的是,“保护伞”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具有的特点,不排除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保护伞”,单纯依靠组织成员的社会地位或威望称霸一方。
(三)犯罪时间、空间跨度大
普通犯罪案件不管是经报案还是工作发现,其犯罪地点、时间都相对明确,也容易查实,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则不同。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空间跨度大、范围广,较为分散。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遍布一个或几个地区,人员众多且分散,这就决定了这类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地点不集中,并且犯罪类型复杂,难以通过简单地证据将其串联。其次,作案时间跨度大。有些案件发生在组织形成初期,未被发现,等到组织发展壮大,又实施了大量案件,同一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间隔时间跨度甚至可以达到几十年。
(四)暴力性突出
普通犯罪嫌疑人即便实施暴力,也是较为单薄、类型单一的浅层次暴力手段,实施暴力仅仅是为了达到掠夺钱财或者伤害的犯罪目的,伴有一定的畏惧心理,一旦犯罪目的达到,一般就会停止暴力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土壤是暴力亚文化 ,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形式。在暴力亚文化的影响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暴力的目的不仅仅是实现犯罪目的,获取钱财,而是一种对暴力的崇尚与赞扬,暴力手段升级、程度加重,伴有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的心理狀态。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往往表现为打砸抢烧,毁坏公私财物,规模较大,破坏程度较重,成员往往携带有刀枪棍棒斧等暴力性较强的武器工具,暴力性突出。
(五)社会危害性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普通犯罪案件的另一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以外,还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而普通犯罪案件一般具有针对性,例如劫财或者仇杀、情杀等等,犯罪目的和动机明确,作案对象也比较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敛财,后期则是为了控制一个地区或者行业,称霸一方,因此,作案对象不固定,难以通过被害人的关系网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暴力性强,危害性大,除了掠夺钱财以外,还会出现寻衅滋事、收取保护费、强拿硬要、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等控制性行为,以及抢劫、强奸、猥亵妇女等伤害性行为,甚至杀害无辜群众,规模大,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强
当今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突飞猛进,与此同时,犯罪人员也在“与时俱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侦查意识和反审讯能力越来越强,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越来越难。反侦查、反审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层面
(1)内部结构越发复杂多变。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逐渐增强,组织呈现出隐蔽性的特点 :组织内部核心结构紧密并且十分隐蔽,主要领导者身居幕后、远程操控,不亲自实施犯罪,难以获得其犯罪的实物证据,只能依靠同案犯的口供;实施犯罪的成员经常更换,不固定,具有流动性,外围结构越来越松散,辐射面在不断扩大,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段都有染指,再生能力强,人员也不会记录在册,无疑给讯问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其组织结构和纪律往往没有成文规定,认定变得越来越困难。
(2)外部披上合法化外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侦查意识还体现在“合法化”,这也是该组织追求的重要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注册公司或者企业,向合法经济领域和暴利行业渗透,获得合法“外衣”,具有伪装性的特点,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原始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传统犯罪来获取经济利益,例如盗窃、抢劫、抢夺、绑架、敲诈勒索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犯罪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犯罪,而是更加重视新型高科技犯罪,例如手机或网络诈骗、非法入侵计算机数据网络等等。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财富,发展壮大的同时会将犯罪领域扩大到更为严重的领域,例如涉毒、涉赌、组织卖淫、洗钱、贪污贿赂等等。
2.成员层面
(1)领导者和首要分子拒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最强,一般表现为拒供。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或领导者在幕后操控,没有亲自实施犯罪,因此,他们一般拒不交代;其次,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往往有着丰富的犯罪经验和极强的“心理素质”,了解刑事诉讼程序,有反审讯的经验,因此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拒不供述。
(2)同案犯串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还体现在同案犯之间的串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团伙犯罪,人数众多,因此,同案犯之间会相互影响,事先或事后谋划,串供现象较为普遍。在准备实施犯罪之前,成员之间事先商量好了应对审讯的方法,“套好了”证词,做好了充足的准备,规定一旦被抓要保持口径一致,无疑给审讯增加了难度。例如某区刘某某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由于先期抓捕行动失败,导致部分成员串供,到案后急于交代公安机关处置过的案件,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闭口不谈,在沟通过程中还发现,该团伙成员的家属认为“没什么大事,公安机关只知道过去的那三四起案子,都处理过,不会有事”,显然存在串供情形。
(二)供述心理障碍明显
1.恐惧心理
团伙中地位层级较低的普通成员,一般听从上级安排,具体实施犯罪活动。这类成员在审讯过程中恐惧心理较为突出,一方面原因是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严明的组织纪律的约束和压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旦任务没有完成,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触犯了纪律、背叛组织,就会受到惩罚、威胁和打骂,有些惩罚甚至惨无人道,例如剁掉手指、在身上烙印记、割掉舌头、挖去眼睛等等酷刑。这些境遇和状况导致他们产生了极强的恐惧心理,常常因为害怕受到暴力或者报复而不敢作证,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因为畏惧而保持沉默,不愿交代,不会主动供述。
2.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一般体现在初入组织或者初次犯罪的成员身上,这类成员或许是迫于生活压力而加入组织,或许是受到胁迫而加入组织,又或是基于其他原因加入组织,在加入不久后就实施犯罪活动。这类人员往往不是出于自愿实施犯罪活动,甚至是受到了胁迫,不得已才实施犯罪,他们对于犯罪有着畏惧的心理,一旦被公安机关逮捕,就会不愿意承认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害怕供述以后会有严厉的刑罚处罚,从而拒供或者谎供。
3.侥幸心理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众多,层级较多,分工复杂,侥幸心理在各个层级中均有体现,情况有所不同。首先,领导者和首要分子的侥幸心理,源于其未亲自实施犯罪,认为侦查人员无法掌握其犯罪证据;其次,普通成员的侥幸心理,源于其认为侦查人员并未掌握充足的证据,没有口供,不足以定罪量刑;另外,还有部分侥幸心理,来源于律师介入后的引导。在这些侥幸心理的影响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认为只要不供述就有一线生机,因此大都持消极态度,拒供或者少供,不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工作。
(三)“保护伞”的阻碍
不得不承认的是,“保护伞”的存在,不仅对普通公民有所影响,对侦查人员也存在相应的影响。一个形成了较大规模、较深影响、较广控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保护伞”的地位可见一斑,在政治领域的影响力不可低估,甚至会影响到办案机关。这些“保护伞”几乎涵盖了各级国家机关甚至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防治指责的公安机关更是包含在內。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要么迫于政治上的压力不敢深入调查,要么是“保护伞”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影响、阻碍调查,这无疑给审讯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是不得不解决的审讯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