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官 法律职业伦理 正义规范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朱雅萌,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30
法官正確的职业伦理观是法律能够充分、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司法活动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标,所以法官遵守正义规范,公平公正的处理有关案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古今中外,对正义问题的著述颇多,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庞德、罗尔斯,再到我国古代的管仲、荀子等等,都对正义做过自己的理解。当然在法律领域,我们习惯将正义称作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公道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的状态和状况,它们的起源和实存归因于对它们的严格规范的遵守给公共所带来的那种效用”。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也曾经提出“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也就是说,公正即清明,偏私即黑暗。下文将从正义规范的内容及其对法官职业的要求来阐述正义规范的基本理论。
(一)正义规范的内容
正义即公正的、正当的道理。从法律角度看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形态。法律职业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伦理规范是崇尚正义和追求法治。对法官来说,正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就是审判人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正义规范在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时,起着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其特点在于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舆论使法官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使法官能够站在更加公正、客观的角度,自觉履行对当事人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正义规范对法官职业的要求
正义规范要求法官信仰法律。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官应该比普通大众更加信仰和崇尚法律,因为法官常常被人们视为正义的化身。美国法官约翰·小努南曾经引用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的观点说道,“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在西方一些国家,法院门前象征正义的古希腊的正义女神Themis的形象是蒙着双眼,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剑。寓意着法官要摒弃外界因素干扰,仅依据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断案,做到不偏不倚。如果有不公正的事情发生,就要用正义之剑即法律来惩恶扬善。在我国,古人将神兽“灋”看做正义的象征,将其视为生性正直,专触不直的神明裁判者。由此可见,正义的价值在中西方的法治发展中都有所体现。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人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面对生活中的纠纷和侵权事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人们呼唤着公正,公正同时也是法院全体法官毕生追求的目标。
(一) 我国法官在正义规范遵守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官业务素质低
法官作为人类正义的操守着和守护神,不是一般的人可以胜任的,法官本身需要有极高的个人修养和业务素质。正如英国学者杰拉德·温斯坦莱所说:“法官是法律的‘喉舌,而只有心灵美好、情操高尚的法官,才能拥有傲视身外利禄的高洁,怀着公正之心和正义之感走上祛除邪恶保护正义的圣坛,用活着的圣谕的喉舌,揭露和痛斥丑恶,宣告和传扬公正。”在当今我国司法界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法官法》颁布之前,我国法院法官的入职门槛比较低,他们主要来自于转业军人、社会人员、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2.存在司法腐败现象
司法腐败问题也是制约法官遵守正义规范的因素之一。有些法官为了个人利益索贿受贿,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一直层出不穷。郑小楼在他的《政府腐败报告》中写道:“在1995-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00名法官样本中,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各为35人、69人,分别占样本总数17.5%和34.5%。各级法院原院长、副院长分别是41人、43人,共占样本总数的42%。这都可谓是法官腐败重灾区。”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足以反映出我国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法官腐败伤及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应当做出努力,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这些在法官身上发生的破坏公平正义的高频案件,国家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大治理力度,还百姓一个清明的司法环境。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提高法官追求正义的意识,目前亟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腐败问题。
3.法官裁判受舆论影响较大
法官裁判过于受舆论的影响,也是左右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因素。随着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某个个案往往能成为媒体乃至大众关注的焦点。如连日来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江苏警方予以公开回应,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回应赢得了舆论的一致好评。在认定于海明“杀人”性质时,多数民众基于朴素的正义感,本能的站在于海明一边,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从法理角度论证于海明“杀人”行为的正当性,出现了舆论一边倒的支持于海明的局面,这是民意。站在法律的客观角度来说,民意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况且该案件本身还存在一些疑点。但如果法官作出了违背民意的判决,可能会引发更加严重的舆论战。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屈从于所谓的“民意”,这也对其他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供了一个错误的导向,即是否公正并不重要,而是否符合民众的预期才重要。这为法官遵守正义规范作出合法合理裁判作出了错误引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再以正义、客观为首要原则,从而引起司法倒退局面的出现。所以法官在裁判中过于受舆论影响,也是阻碍其遵守正义规范的因素。
(二)对法官正义规范遵守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
1.法官对正义规范的认识不足
我国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在裁判过程中总会受到如舆论、金钱诱惑等方面的影响。究其原因,还是法官对正义规范的认识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我国对法官的正式入职之前的教育培训,一般只注重对审判技巧的学习,对于职业道德伦理的教育会比较欠缺。殊不知,提高法官内心的正义规范修养,仅靠制度规定是起不到实质作用的,这就使我国的法官缺乏职业伦理意识。
2.对法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的审判制度往往是依照行政制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等人员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任免。该规定存在的弊端在于,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其对案件提出的具体明确的指示会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可能导致法官不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而更多的是维护行政机关的命令,这就使正义规范的遵守成为一纸空文。此外,法官与上级领导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领导的态度可能会决定法官对案件的态度,从而影响法官遵守正义规范做出公正裁判。鉴于这种权力的依附性,法官的权力总会受到诸多牵制,从而导致法官自身的伦理道德缺乏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法官遵守正义规范的意识模糊。
3.我国人情重于法理的传统
中国是典型的人情社会,我国古代一直都有重礼轻法的传统。西周出现的“五听”的审判方式表明,古代官吏在断案时往往从主观角度出发,将个人感情掺入其中。如果官吏做出了违背人情的判决,可能会被认定为是错误判决。这与法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中立的解决问题。我国人情重于法理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一)加强法官的德法教育
由于过去我国法官入职门槛较低,一些没有经过法律系统知识学习的人也进入到了法院系统,成为法官。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知识的更迭速度也不断加快,法官需要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这样才能做出满足人民利益的公正裁决。因此,加强法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完善法官的职业伦理修养,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鉴于法官平日工作量较大,对法官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的教育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特别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完善法官职业伦理制度建设
要形成法官职业伦理的完整运转,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伦理配套措施。国家应当严格规范法官的任用制度,提高对法官学历及法律知识背景的要求。只有具备完备的理论知识才能更好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严格法官的教育背景有助我国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优秀的人才。对于法官的监督制度和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惩戒制度,相关法律也应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官对正义规范的遵守,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官业务素质整体偏低、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和法官裁判受舆论影响较大等现实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国家应当通过对法官的德法教育,激发法官对自身职业的正义之感。同时,加强法官职业伦理配套制度建设并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和监督机制,为法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以促进司法公正早日实现,加快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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