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红
有些夫妻为了防止对方婚内出轨危及婚姻关系,会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并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等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会以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全部财产的所有权。那么,这个忠诚协议法院会支持吗?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记者:鲁院长,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夫妻为了限制对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会签订一个夫妻忠诚协议。如果确实发生了婚外情,离婚时法院是否会按照协议内容,让过错方净身出户?
鲁晓明: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既有人身方面,又有财产方面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原先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婚姻法对这方面却没有作出规定,所以这里其实存在一个立法空白,也就是说无法可依。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如果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的话,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主体,都已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真实意思,当然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属于一个有效的协议;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协议形式上是在处分自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事实上它更多的带有一种制裁和惩罚性质。
另外,以出轨作为离婚条件的话也有一个问题,他跟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也不一样。因为在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态度不一样时,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离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即便一方有出轨的事实,也并不表明双方的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夫妻忠诚协议由于其身份关系性质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实践中一直存在极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承认其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严厉的制裁性,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剥夺了过错方保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合法权利,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相悖,对于过错方过于严厉,有失公平,因此不应承认其效力。
举个法院支持的案例。2019年,四川成都审理了一个案件。杨某和刘某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过语音或者图片等方式被证明精神或者肉体出轨的,或者说有家庭暴力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全部的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小夫妻在成都市有一套房子,有共同存款10万元。后来,杨某婚内出轨,刘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把房子和10万元判归刘某。法院认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忠诚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就支持了刘某的主张。
同样也有法院不支持的案例。最典型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他们认为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还不是一个法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不应该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至于说一方写下保证书,保证如果婚内出轨就净身出户,那么只能认为是损害赔偿,也就是自愿把自己的财产赔偿给对方的一个保证,因此他们认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多数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既不完全支持,也不完全不支持。关键还是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如南京市中院2013年审结的一个案件,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剥夺过错方抚养子女的权利的内容。抚养子女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义务。法院认为,剥夺过错方抚养孩子的权利是无效的。另外一个,剥夺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也是无效的。而对于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南京市中院也只是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主要是认为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事实上是对于过错方的制裁,过于严厉。
记者: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当中,有没有对刚刚讨论到的夫妻忠诚协议作一些新的规定?
鲁晓明:有的。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不确定性使当事人很难对协议的效力形成明确而稳定的预期。民法典颁布以后,这种不确定状况有望消失。虽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忠诚协议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问题总则编和合同编已经提供了解决方案。民法典总则编用了一章规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可以适用总则编的规定。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该条架起了一座合同编适用于身份关系的桥梁,为婚姻家庭编适用合同关系打开了方便之门。
依据该条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编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忠诚协议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应看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有违公序良俗。而其履行等问题,则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相互忠诚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忠诚协议不过是以约定的方式强化了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其本身并不违法。容易引发争议的主要是违反约定时净身出户等带有制裁性質的条款。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可见,即便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了苛刻的财产分割条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也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效,而是应按照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其效力。
记者:我们刚刚说到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协议,您能不能给解释一下,身份协议是什么意思?
鲁晓明:身份协议主要是以人身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它跟一般的合同协议不同在于,合同一般是针对财产的。当然,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完全是身份协议,它事实上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兼有财产内容的协议,当然本质上还是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仅是夫妻忠诚协议,民法典实施以后,婚约、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身份协议在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均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还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婚约为例,我国一些地方有订婚给付彩礼的习惯,在一方不履行婚约的情况下,已经给付的彩礼该如何处理,给付彩礼一方不履行婚约时是否丧失彩礼返还请求权,由此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很多,法院处理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民法典实施以后,就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预约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可见,民法典实施以后,身份协议效力由于缺乏专门规定而莫衷一是的情况将发生根本改变。
(摘自8月18日《人民政协报》。作者为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