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剑
2019年6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杜强受贿案一审判决,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正局级)、办公厅原党组成员杜强收受贿赂7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违建上马与处罚缩水的幕后交易
1962年出生的杜强长年在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务处、天津市财政局工作,2007年起历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共天津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局长,2015年升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作为直辖市的政府副秘书长,杜强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然而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杜强丧失了党性原则,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屡屡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顺理成章地办成。
2015年,杜强在明明知道是违规建设的情况下,非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在收受巨额贿赂的情况下,公然插手干预,让违规建设死灰复燃。
当年4月,天津市恒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公司”)决定投资建设天津五官科医院,并拟在天津开发区真情医院(以下简称“真情医院”)扩大建筑规模。但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事,该项目申报后,因涉嫌违规建设,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否决。
恒运公司董事长赵金铭不甘心项目流产,遂找到时任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杜强,请其出面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赵金铭不愧是见过世面的大老板,出手十分阔绰,先后多次向杜强贿送30万欧元和4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241.88万元。
卷宗记载,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定天津五官科医院扩建工程系违章建筑,多次责令其拆除。然而执法部门虽然采取了行政执法行为,但并没有阻止五官科医院案涉违规建设的进程。
时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刘挺、孙新民事后证实,杜强曾就天津五官科医院违规建设问题,请两人帮忙协调继续施工,事后还多次追问落实情况。在杜强的干预下,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最终同意设立天津五官科医院。
杜强不仅有让违规建设重新上马的本事,他还能让行政机关的金钱处罚缩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相关立案和处罚材料证实,该分局曾对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地公司”)非法结汇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罚款人民币329万元的处罚。
新高地公司负责人郑明达在其朋友许文霆的引荐下,结识时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的杜强,并请其出面协调,希望能降低行政处罚金额。杜强满口答应,并找到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的冯勤,最终新高地公司受到了相对较低金额的处罚。
为感谢杜强的帮助,许文霆专门来到杜强的办公室,将四块价值人民币20.01万元的金条送给杜强。
免费购车和无偿装修背后的默契
翻开杜强的贿赂史,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贿,成了其贿赂账单上的一个来源。而且,杜强的胃口很大,要么不开口,一开口必然就是狮子大开口。卷宗记载,索要40多万元的豪车、价值近200万元的装修款,他都不在话下。
钱强与杜强是朋友关系。2009年,钱强为了女儿就业的事找杜强帮忙。2009年年底,杜强向时任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的郁强打招呼,推荐钱强的女儿钱可可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工作,后钱可可经录用程序被录用。2009年12月,钱可可顺利入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2011年,钱强花37万多元,购买一辆大众途观轿车送给杜强。
2012年,钱强的朋友钱其亮准备成立天津金互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互成公司”)。为加快审批进度,钱其亮通过钱强向杜强打招呼,杜强答应帮忙。
2013年上半年,杜强就金互成公司的申请设立事宜向负责审批事宜的钱长源打招呼,要求其予以关照,并加快审批进度。在杜强的帮助下,天津市政府金融办于当年10月25日批准成立金互成公司。
也许杜强认为既然帮了忙,就应该得到回报。2015年,杜强主动向钱强开口索要奥迪A4L轿车一辆。钱强遂花39万余元购买一辆奥迪A4L轿车,并送给杜强。
2013年4月,杜强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天津市武清区常务副区长杨迅的请托,为武清区引进村镇银行提供帮助。
这次帮完忙后,杜强又开了口。2014年年初,杜强向杨迅提出,请其找一个装修队为其特定关系人徐迪位于京基领域的别墅进行装修。杨迅遂安排武清区雍某公司具体办理,后雍某公司委托凯福装饰公司进行施工。
时任雍某公司副总周为民事后证实,因在装修过程中,杜强始终未提及装修费用问题,雍某公司老总沈俊洪遂要求其从下属项目倒出人民币195万元用于支付装修费用。2015年10月份,杜强支付给周为民2万欧元,并对其帮忙装修一事表示感谢。
厅官落马与法庭上的诉辩交锋
事实证明,杜强每一次笑纳别人的进贡和主动伸手索贿,都一步步把自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2017年11月6日,天津市纪委对外发布消息称,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杜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相关案卷材料显示,杜强涉嫌受贿一案,系由他人坦白检举而来。2018年2月1日,杜强因本案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7日被逮捕。6月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杜强犯受贿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强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钱强、赵金铭等11人在安排工作、公司审批、项目融资、银行设立等方面提供帮助。1995年至2017年,杜强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徐迪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杜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杜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指出杜强收受钱强奥迪A4L轿车一事,不应属于索贿,而是属于一般情节的受贿。公诉人针锋相对,指出证人钱强的证言能够证明,案涉奥迪A4L轿车系杜强向其索要,而杜强的供述亦能印证上述情节。法院最终采纳控方意见,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同时指出杜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公诉人则在法庭上提出了相反意见,认为其不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在听取诉辩双方观点后指出,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第三审查调查室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能够证明,杜强受贿一案系由他人坦白检举而来,虽然其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事实,但其所交代的内容部分属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其余部分属于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变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杜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潔性,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杜强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赃物,法院认定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9年6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被告人杜强受贿案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杜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除杜强外,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