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法律合规与纪检监察的协同发展

2020-09-10 14:25龙冀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1期
关键词:职责建设企业

摘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国有企业的治理是其中重要一环,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支撑,掌握着关键领域和重要资源,必须受到严格监督。法律合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是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应在提升依法治企意识、健全企业法律合规体系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强大合力,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监督新局面。

关键词:企业;建设;职责

一、国有企业法律合规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国有企业法律合规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合规部门的职责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1.日常事务法律监督与管理;2.重大事务法律监督与管理;3.建立健全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纪检监察工作则主要侧重于依纪对党员职工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目标在于加强岗位廉洁风险体系建设。

法律合规和纪检监察各有侧重点。法律合规主要是对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检查监督,主要目标在于加强法律合规建设。而纪检监察工作则主要侧重于对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目标在于加强岗廉政体系建设。二者有必要在监督机制上协同联动,在人员力量上资源共享,在监督方法上优势互补。

二、法律合规与纪检监察在协同联动中有待加强的方面

(一)在案件查办方面的协同联动有待加强

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违纪案件中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的条款适用,而其对于法律条款的把握不一定准确,而在这方面法务人员具备法律专业优势。因此,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征求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建议,对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深入查证,收集确凿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但是目前两者之间的协同联动仍存在提升的空间,比如:工作人员对两者交叉重叠领域研究不够,纪检人员对于执纪办案流程烂熟于心,但对于法规把握不够精准、运用不够娴熟,存在“理论短板”。而法务人员的理论功底扎实,却缺少执纪办案的经验,存在“实践短板”。

(二)在体系建设方面的协同联动有待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想治本必须从源头上根治腐败,而从源头上根治腐败就必须做好预防腐败,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在法律合规方面,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合规体系建设,最终建立健全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而在纪检监察方面,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上,对关键廉洁节点进行把控。总体而言,法律合规偏向于宏观控制,在“面”上进行把控;纪检监察偏向于微观控制,在“点”上进行把控,两者之间仍存在间隙,协同不够密切,联动不够频繁。

(三)在巡视巡察方面的协同联动有待加强

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工作的主要着眼点落在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方面,重点关注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长期以来,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唱主角”的是纪检部门,“唱配角”的是组织、审计部门,本应发挥专业特长的法规部门长期缺位,未能实质参与。例如:巡视人员对法律合规知识不熟,在复查经济合同等资料时未能发现问题。其次,巡视人员对政策把握有待加强。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纪检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随后各级监察委员会陆续向国有企业派驻监察专员,从而实现纪检监察体制在国有企业的全覆盖。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四梁八柱”搭建起来后,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人。个别人员对巡视巡察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高度重视,但对法律效果认识不够,未能很好地寓法律合规于巡视巡察之中。

三、建立健全法律合规与纪检监察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

(一)实现内容联动

纪检部门将重点关注的事项主动提供给法规部门,法规部门审核重要经济合同时也应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在联动过程中,纪检部门应当结合法规部门的内控工作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并进行廉洁性评估,列明廉洁风险点,将廉洁风险防控融入内控体系和合规体系。同时,法规部门应当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联合纪检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协同联动对现有廉洁风控措施开展实质性监测,确定廉洁风控措施是否发生作用。法规部门应当将廉洁风险点作为重点把关的内容,认真学习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行为方面的有益做法,研究辨别关键环节有无瑕疵,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检查,加强制约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实现过程联动

善于通过法律监督和纪检监督发现风险隐患,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着力解决在国有企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职工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加强沟通交流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使监督线索及时转为监督成果。实现线索互相通报,法规部门在审核合同或办理仲裁诉讼纠纷中发现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同样,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举报案件或调查核实问题过程发现违法涉诉线索也应当及时移送法律合规部门 ,最终达到查办互助和结果互通效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定《问题线索移送函》等制式文件,不断优化完善联动流程,提高线索移送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三)实现人员联动

应当组建法规与纪检协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和总法律顾问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加强对监督事务的指导、支持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不局限于法务和纪检部门,必要时可以扩大至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部门,最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法务专项支持的分工负责模式。在领导小组中,法规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明确协作配合的专职人员,最好确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同配合机制的第一责任人,部门骨干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协作事项办理和重要情况通报等事项的直接责任人,从而实现有效沟通、加强协作,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周文龙.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配合探究 [J].中国市场,2016(16).

[2]吳婧.浅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配合[J].现代经济信息,2016(24):194-195.

[3]梁秀华.浅析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J].管理观察,2014(12):33-34.

作者简介:

龙冀,男,1991年6月生,广东廉江人,现任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党支部宣传委员、公司律师、政工师、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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