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的主体、客体与本体的争议及辨析

2020-09-10 07:22肖佳琦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15期

摘要:长久以来,国内学者在解读和使用“舆论”这个新闻学基本概念时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尚未形成一个能被普遍认可的定义。具体来说,是在有关舆论主体、客体与本体的范畴问题上有纷繁多样的阐述。对此,笔者梳理国内学者对舆论的定义,将舆论的概念拆解为主体、客体和本体三个部分,对各个部分的争议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炼总结,然后在全面考量各家看法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一一辨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舆论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概念辨析;舆论主体;舆论客体;舆论本体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15-0087-02

一、引言

“Public Opinion”这个词在19世纪中后期传入中国,直到预备立宪启动后,“舆论”的概念才在中国社会流行开来。随着国内对“舆论”学理探讨的日趋深入,其概念意涵被专业辞书相继收录[1]。直至今日,国内学者对舆论的阐述纷繁众多,但始终尚未形成一个能被普遍认可的定义。美国学者哈伍德曾通过梳理历史文献,整理出了有关舆论的50多条定义。本文收集了国内近代以来诸多学者的观点,从中归纳出较为突出的争议与分歧点,对此进行辨析探讨,以期有助于未来的舆论研究。

二、国内学者对“舆论”概念的表述梳理

国内最早单独以“舆论”作为主题发表的文章是徐宝璜在1920年发表的《舆论之研究》。文中写道:“舆论者,在社会上占多数之关于公共问题之自由的意见也。”这一定义对舆论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此后,国内学者亦乐、刘建明、时蓉华、甘惜分、项德生、喻国明等相继就舆论如何表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由于诸位学者的思维方法、判断标准等的不同,对舆论下定义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对此,为了更加清晰地梳理舆论的概念,笔者将其拆解为主体、客体、本体三个部分,对其争议点逐一进行辨析。

三、舆论主体的界定

对于舆论主体的界定,主要的争论点在于是全体社会成员还是一定条件下的成员?所谓“多数人”的量级如何界定?以及少数人的意见是否排除在外?

(一)争论一:舆论主体是社会全体成员还是一定条件下的成员

大多数学者对舆论主体的表述都使用了“大多数”这一模糊的量词。有些学者在主体前加了一些限定。陈力丹认为舆论主体应具备表达意见的自主性,如政府机关、企业等社会集团就不能看作是舆论主体;刘建明认为舆论主体需要具备权威性;甘惜分认为舆论主体的成员需要满足经济或政治地位基本相近这一条件;与上述学者相反,亦乐则扩大了“多数人”的范围,强调舆论主体不应只限于享受公权资格的“公民”,而应包括社会上的全体成员。

诚然,舆论主体若不能够自主发表意见,其发出的意见也就没有参考价值。但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在感知舆论时并不能清晰地辨别出该意见或态度是否出自一个言论自主者。因此,笔者认为“能够自主表达意见”不能作为界定舆论主体的一个标准。其次,舆论主体不应有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上的等级差别。如果舆论限于一定阶层内,那么就不能代表广大民众的声音。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全体成员发出的声音都应被纳入舆论的考量范围。

(二)争论二:“多数人”的数量如何界定

既然社会全体成员发表的意见都能成为舆论内容的考量,那么应该以什么标准评判总体的舆论方向?储玉坤、刘国桢、张友渔等众多学者认为应把“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判定标准。但“多数”这一量词是一种主观、模糊的描述,每个人基于生活经验的不同,对“多数”有不同的衡量。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数学领域一个著名的关于比例划分的理论,即起源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黄金分割”理论。“黄金分割”将0.618视作最完美和谐的比值。若某部分达到了全部样本的61.8%,就可以将之视为在整体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将之应用到舆论概念中,也即若持某种意见的人数能达到总数的61.8%(约2/3),就能将之视为主导性舆论。如此一来,就能把模糊、主观的“多数”转化为明确、客观的量级。

(三)争论三:少数人的意见是否排除在外

学者张友渔特别指出“舆论是把少数人排除在外的社会多数人的意见”[2]。那么舆论是否只包含多数人的意见,而把少数人的意见排除在外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从舆论的演变过程来看,舆论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有多種意见并存的情况。生活中发生的舆论不是像理想状态中那样有明晰、可辨认的声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才是常态。粗略地把占比最大的相似意见称作舆论,而把与之不同的声音排除在外,是一种以偏概全的做法。即使某种意见只有“少数人”持有,也要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才是舆论民主思想的体现。

四、舆论客体的界定

对于舆论客体的界定,主要的争论点在于是否应包含私人问题?以及具有争议性是否应作为判定的标准?

(一)争论一:是否应包含私人问题

大多数学者用“社会事态”“社会现象”等词语来笼统概括舆论的客体。李广智则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认为舆论客体需要“涉及个人利益”[2]。项德生认为舆论客体需要具备“人们普遍关心”的性质[3]。亦乐与徐宝璜两位学者的看法相似,前者认为舆论客体应是“社会问题,或有社会影响的私人问题”[4],后者认为舆论的客体应是“公共问题,或对社会影响甚大的私人行动”[5]。

纵观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舆论的客体不能横向静态地去判定。由于所处年代的社会环境、科技发展程度的不同,舆论的客体也随之不同。在网络不发达的年代,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才能引起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注意。而随着网络传播的快捷,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管是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是政治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只要具备足够的话题性,就能吸引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关心,发酵成舆论事件。

(二)争论二:具有争议性是否应作为判定的标准

喻国明认为舆论客体应是“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6]。当然,“争议性”是舆论的重要特征。但是不具争议性质的就不能称为舆论吗?笔者认为,即使是争议不大的问题,只要社会上表现出一定规模的意见和情绪,并发展成一种或几种明显的趋向,都应被视为舆论的客体。若只观察争议性较大的舆论客体,不利于察觉公众细微的情绪,从而阻碍舆论引导。

五、舆论本体的界定

对于舆论本体的界定,主要的争论点在于未经表达出来的信念、态度和情感是否为舆论?以及舆论是否都应具有一致性?

(一)争论一:未经表达出来的信念、态度、情感是否为舆论

对于舆论的本体,陈力丹认为舆论是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包括公开的意见和尚未表达成意见的情绪流露[7]。那么,未经表达出来的信念、态度、情感是否应隶属于舆论范围呢?

社会舆论需要能够被社会成员感知,这就要求它需要经过公开的表达。民意一般是指较大范围内的民心倾向,有显性形态和隐性形态。尚未表达出来的隐性形态的民意需要通过民意测验或出现了违背民意的事件后才能被社会感知。因此,笔者认为像信念、态度、情感这种不能被人直接感知到的只能称为“民意”,不属于舆论的范围。“民意”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公开表达出来后,才转化成为“舆论”。

(二)争论二:舆论是否必须具有一致性

不少学者认为的舆论的本体应该具有“一致性”。例如,孟小平认为舆论应“具有一定的一致性”[8],李广智认为舆论是“自由表达的意见的共同趋向”。而学者杨张乔认为舆论应兼具“统一性和非统一性”[9]。那么舆论是否必须具有一致性呢?

如上所述,实际生活中发生的舆论不会如理想状态那般明晰,众说纷纭才是常态。舆论大部分时候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历经了产生、演变、稳定的过程。仅谈舆论的“一致性”,是就舆论发展到成熟地步这一静态阶段而言。因此笔者认为,“一致性”只是舆论演变的阶段性特征,而不能囊括其全部特征。如果仅考虑舆论发展最终呈现出的“一致性”,则无助于对舆论实际工作的指导。

六、结语

国内学者对舆论的主体、客体、本体的界定持多种意见,至今无法对“舆论”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笔者认为,不能单纯地比较不同时代的舆论定义的孰好孰次,因为不同年代的社会环境、科技发展情况等不尽相同,我们应用纵向历史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人类的知识总是无限接近真理,当下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适用于未来。舆论的范畴应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一个概念或理论只有主动去适应时代,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段然.“舆论 public opinion?”:一个概念的历史溯源[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26(11):94-110+128.

[2] 李广智.舆论学通论[M].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22,26.

[3] 项德生.舆论与信息[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5,9.

[4] 黄天鹏.新闻学名论集(第二版)[M].上海联合书店,1930:238-257.

[5] 徐宝璜.舆论之研究[J].北京大学月刊,1920,01(07):105-108.

[6] 喻国明.中国民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277.

[7] 陳力丹.关于舆论的基本理念[J].新闻大学,2012(05):6-11+21.

[8] 孟小平.舆论学:揭开公共关系的奥秘[M].中国新闻出版社,1989:36.

[9] 杨张乔.伸张自我的艺术——舆论社会学[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5.

作者简介:肖佳琦(1996—),女,浙江台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网络与新媒体、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