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2020-09-10 14:23:53常昊晖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民法典

常昊晖

摘要:近两年来,我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是2019年6月和7月连续两起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的幼童被砸案件。这两个案件算是近年来的经典案例,因为这两个案件进一步的推动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入刑。以及推动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从理论的角度使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两百五十四條分析这两个经典案例和这个法条的创新之处。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物业公司

本文将首先回顾2019年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亡的案例。然后分析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其次分析《民法典》对于处理此类案件的新方法以及使用《民法典》分析该案例。

1.近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回顾

本文将重点分析2019年6月发生在我国广东省深圳市的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并对通过案件的回顾,来探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处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

1.1 2019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案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年仅5岁的男童庄某某与家人行走至御景华城小区时,该小区一住宅楼上面的玻璃窗由于年久失修突然坠落,将庄某某砸成重伤。随后庄某被家人送至深圳市儿童医院接受手术和医疗救治。在案发三天后的6月16日最终不治身亡。该案最终由御景华城小区的物业公司垫付了医疗费8.5万元人民币。玻璃窗的所有者和租户也对死者庄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相应赔偿。

2.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在探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之前,我认为应该先介绍一下高空抛物的定义: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将物品从高空向下抛掷致使不特定的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行为。高空坠物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失或者客观上的恶劣天气致使物品脱离其控制而从空中落下损害到不特定人的行为。[1]

我认为高空抛物、坠物的重要原因是预防观念不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高楼大厦在城市中也越来越多。但是人们思想上并没有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效果。对于抛物者来说,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向楼下扔的瓶子、杯子等杂物会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伤害甚至是死亡,有时候可能是由于情绪失控或者是出于恶作剧的心里而将身边的物品扔向了楼下。对于坠物的所有人来说,是自身没意识到放在阳台上的或是放在窗边的东西会因为刮风下雨等天气原因而坠落。因此我认为如果想要从源头杜绝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必须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这样的这类行为的严重性,不能随意向楼下扔东西,也不能将花盆、衣架等杂物放在窗边,以免落下伤及行人。

3.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分析案件

深圳市男童庄某某被砸身亡案[2]。我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案属于高空坠物案件,存在三方的责任人,首先是玻璃窗也就是本案中坠落物的所有人即业主有没有看管好自己物品的责任。其次是该房屋的租户,在租赁期间内租户有维护房屋设施以及看管房屋设施的义务。最后是御景华城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房屋玻璃损坏、破裂之后坠落砸死路人。因此,综上所述我认为庄某某的死亡应该由上述三方共同承担。

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处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的创新、发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是基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而发展演化而来的,二者相对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创新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给人的直观感觉是字数多了、段落多了,这说明了这条法条随着近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其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开门见山,直接明确禁止了高空抛物行为,民法本质上是任意法,但在此处使用了强行性规定。说明如果违反了本条规定后果严重。

再次,在本条的第二款当中首次明确了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伤害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规定的直接原因是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根本原因是想通过这样的规定使物业公司平时就加强监管,切实做好楼体的维护工作,是此类案件少发生甚至是不发生。最终不会再让悲剧重演。

然后,明确了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这也是《民法典》的创新之处,因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此类案件在中国属于首创,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之中明确将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也及其罕见。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减少甚至是杜绝了推诿情况的发生。我认为这样规定是合理的。

最后,也是本条最关键的部分就是构成要件,我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由四要件构成:(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2)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只能确定可能的加害人。(此处为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可能加害人证明确实不是自己扔的或确实不是自己家的东西时可以免责),(3)受害人受有损害,(4)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

我希望随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字数比以前有所增加,可以更好的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保护更多的人免受侵害。我也希望那些抛物者自重,坠物者可以对自己的物品加强看管。

5.总结

本文首先回顾了2019年发生的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然后从五个不同的方面分析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发的原因。其次,使用2020年5月刚刚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析了这两个案件。最后,分析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发展之处。

参考文献:

[1]许小琴.探析高空抛物侵权的赔偿责任[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 3) :61.

[2]陈吉斌.论高空抛物责任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3):87.

[3]彭珊.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 :58.-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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