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法保护

2020-09-10 00:23张弦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美术作品

摘要:游戏地图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涉及网络游戏地图的抄袭行为,即游戏地图的换皮复制行为一直未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首例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将网络游戏地图认定为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为网络游戏地图提供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有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游戏地图;著作权保护;图形作品;美术作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网络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形成了巨大的网游产业,2017年我国游戏行业整体营业收入约为2189.6亿元,同比增长23.1%,其中,网络游戏对行业营业收入贡献最大,全年营业收入约为2011亿元,同比增长23.1%;2017年我国游戏厂商海外出口热情高涨,网络游戏海外营业收入约为76.1亿美元,同比增长10%1。2018年我国的网游产业销售收入为2036.1亿元,可以说创造了惊人的GDP。

网络游戏行业的飞速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因抄袭网络游戏地图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案件类型之一。可以说在网络游戏行业内充斥着大量的游戏地图换皮复制行为,其核心玩法一成不变,皆有滥竽充数之意,对于这种“换皮复制”行为如何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规制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地图与网络游戏的关系

(一)两者概念界定

从网络游戏的研发过程来看,网络游戏其实是多种创作要素的复合,首先涉及运行网络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即可被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这些代码化指令序列的功能在于调用游戏资源库里的各种游戏元素2。对于计算机游戏软件中的各种元素所组成的游戏资源库,包含各种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地图等元素,在游戏运行过程中,按照游戏玩家发出的操作指令,网络游戏的计算机程序会随时调用游戏资源库中的上述元素,从而将其展现在游戏玩家所操作的计算机终端界面上。

网络游戏地图相较于传统观念中的地图是有一定区别的,传统观念中的地图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符号、文字等特征简洁明了的描绘地球表面的一些情况,并提供具体的指路功能现状况的图形,传统观念中的地图是人们为了对客观存在的地理状况、行政区划等自然或社会现象进行识别而以符号等形式来予以表达的图形,其存在明显的客观事实与独创性表达这样一组范畴3。而网络游戏地图则不具有地图上述“识路”的现实社会功能,其通常属于纯粹虚拟化存在的表達形式,目的是使游戏处于一定的虚拟空间环境中,从而能够使玩家在虚拟游戏世界中找到自己或对方的方位,并指引玩家在玩游戏时的行进路线,因此,游戏地图属于对虚拟存在的一种表达形式。

(二)网络游戏地图在网络游戏中的核心地位

对以上两者概念进行梳理后,可知网络游戏地图作为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网络游戏包含了网络游戏地图。基于网络游戏存在于虚拟环境中,而与其相对应的网络游戏地图则构成网络游戏存在的基础,网络游戏地图是网络游戏的核心构成要素。目前,开发一款能够吸引人玩的网络游戏,必然要设计出复杂的游戏玩法,这也要求游戏开发者设计出更为精细的游戏地图,这些复杂的玩法通常都包含了游戏设计者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三、网络游戏地图的分类及作品属性

(一)网络游戏地图的分类

1.大地图模式

大地图模式是指玩家玩游戏时展现在其面前的具体地图画面,大地图模式又可细分成动态大地图与静态大地图两种,动态大地图即网络游戏地图的3D动态画面全景展现,网络游戏创造出来后的全景展现;静态大地图即玩家打游戏时呈现在其面前的游戏角色在游戏中的具体行动动态画面。换句话说,此时玩家看到的动态画面属于整个游戏地图中的某一具体场景图。该场景图以3D动态画面的形式展现,在表达形式上比较丰富,包括艺术加工化的道路走向、建筑物空间、掩体、楼阁亭榭、绿地等。

2.小地图模式

小地图可以概括地看到整个游戏地图的全貌特征,有点类似于鸟瞰图。该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通常表现为平面2D画面,玩家通常将其称为小地图,其是通过绘画线条勾勒出游戏的整体方位、区域范围、道路走向、湖泊、建筑物、掩体的形状、堡垒、攻守双方的大本营等所在的位置。玩家玩游戏时,通过察看小地图,可以知道其和对方所处的位置、行进线路、障碍物和掩体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从而较好地帮助玩家决定下一步的玩法。

(二)网络游戏地图的作品属性

1.网络游戏地图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现行 《著作法实施条例》第 2 条揭示了作品应具有的内涵,即文学艺术科学三大领域、智力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四项要素。首先,游戏地图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网络游戏地图的创制不是凭空产生的,往往一款游戏的成功制作需要开发者付出特别巨大的努力,由此认为网络游戏地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是不存争议的。其次,关于网络游戏地图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网络游戏地图作为游戏的元素,是以代码的形式被固定在硬件上的,可以复制在光盘或计算机硬盘上,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满足著作权法上要求的“能够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最后,关于网络游戏地图的独创性认定,网络游戏地图的设计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及智力的投入,不同的网络游戏所呈现出的网络游戏地图各异,展现了游戏设计者的个性化体现,凝聚了策划者与美术人员的智力成果,游戏制作者在选择这些线条、图形、色彩、背景时,有非常大的选择空间,表现了游戏制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可以说已经达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体现了游戏设计者的独立创作的思维。基于以上分析,网络游戏地图属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网络游戏地图具有独立的作品属性

有学者认为网络游戏地图中的小地图,即网络游戏2D平面地图属于图形作品、而对于3D动态游戏地图可以作为“类电作品”和“美术作品”来获得保护;还有学者认为一幅静态大地图往往由游戏制作人对该游戏的各种元素,采取各种装饰美化方式,并通过不断的修改、测试、上线等措施,对游戏特定地图场景添加灯光、特效等艺术手法,使得游戏的美术效果达到了极致令人叹为观止的状态,应当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4;亦有学者认为FPS、MOBA和竞速类游戏小地图的功能性较强,可能相比于美术作品,这些游戏地图更接近于图形作品。当然,完整的实战地图则可能更接近于美术作品,就好比即便是持同一户型图,每个家庭的装修都是不一样的,比对时严格按照色彩、线条的表达来判断相似度即可,而对于FPS战术地图,因其功能性主要表现为“指示性和标识位置”,应认定为图形作品5。

综上所述,不同的网络游戏地图所保护的法律性質也会不同,据此,网络游戏地图具有独立的作品属性,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

网络游戏地图作为网络游戏组成的一个具体元素,可以将其从网络游戏中拆分出来,作为相应类别的作品对其单独进行保护,以拆分式的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游戏地图具有可行性,在个案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前文所述,网络游戏地图中的小地图,即网络游戏2D平面地图属于图形作品、而对于3D动态游戏地图可以作为“类电作品”和“美术作品”来获得保护。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也明确了作品属性,减少法律认定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游戏行业进行有力保护。

现如今,网络游戏行业充满着竞争,大量相似的网络游戏喷井式地出现,其实质都是换皮同质化游戏,毫无新意可言。在“A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一案中,被告通过“换皮复制"的手段直接照搬“A游戏”地图的野区、野怪等增益资源,草丛及各条路径的布局规划及路线、布局和游戏地图的其他细节设计。法院通过对两款游戏的游戏地图进行比照,最终认定被告的游戏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的游戏场景地图应当构成美术作品。就法院认定的美术作品,被告以“不具有审美意义”来抗辩游戏场景地图不构成美术作品这一说法有待商榷,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审美意义”来限定美术作品本身存在漏洞,到底什么样的美术作品才具有审美意义,评价标准又是什么,据此以“不具有审美意义”来抗辩应当认为不具有合理性,不应予以支持,当然这又属于另一个问题,在此不做过多展开。

此前对网络游戏地图没有准确界定其作品属性,有关网络游戏案件的权利人除了主张著作权保护外,大多都会选择就相同侵权事实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找不到著作权法依据的情况下,最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保护的弊端在于不利于网络游戏行业市场秩序的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仅为在个案中认定有无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消极权益,并不是民事权利的积极赋权保护方式,不能有效保护网络游戏行业的良性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更具可行性,明确界定其作品属性,可以更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不仅依赖于技术更依赖于创意,对游戏地图的“换皮复制”行为应该得到有效规制,防止游戏地图被大量复制、抄袭、模仿。基于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将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地图从网络游戏中拆分出来单独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对其进行著作权的保护路径最为可行,也将有效保护游戏产业权利人的最大利益。

注释:

1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与中娱智库联合发布:“2017年中国游戏行业发展报告”,载新华网,2018年2月20日访问。

2 祝建军. 网络游戏地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J]. 人民司法, 2018(10):23-27.

3陈倩倩.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4周高见,易俊雄:游戏地图换皮复制行为的违法性分析,载《深圳律师》2017 年第 2 期.

5孙磊:网络游戏地图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那点事,2017 年 11 月 27 日.

参考文献:

[1] 祝建军. 网络游戏地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J]. 人民司法, 2018(10):23-27.

[2] 崔国斌. 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J]. 知识产权, 2016(2):3-18.

[3] 孙磊:网络游戏地图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2017 年 11 月 27 日

[4] 周高见.易俊雄.游戏地图换皮复制行为的违法性分析[J].深圳律师 2017 年第 2 期.

[5] 郝敏.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 2016 年第 1 期.

[6] 郭壬癸. 论著作权视域下网络游戏内容之知识产权保护[J]. 西部法学评论, 2018, No.134(04):63-70.

作者简介:

张弦(1996-04-),女,汉族,甘肃天水人,2018级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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