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珠
【摘 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后,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基层院派驻检察室承担着为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的职责,应当全面把握交付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监督的基本内容,做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
【关键词】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派驻检察室;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在现行的死刑制度框架内,如何使死刑执行运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对法治进步、人权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捍卫死刑公正之最后一道屏障的临场监督重任。
一、死刑执行监督应由监所部门监督之意义
(一)维护法律公正、保障人权
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主要由公诉部门承担,同一部门以不同权利参与同一刑事案件的两个程序,不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容易使临场监督流于形式。而监所检察部门以居中第三者的身份进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有利于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实行监督,同时有利于贯彻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二)刑罚执行监督一体化
死刑始终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一直承担着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如果将死刑执行监督工作交由其他部门承担,会使刑罚执行监督的体系被割裂开,不利于国家统一刑罚执行监督体系的构建。
(三)提升监督工作效果
监所检察干警在履行派驻检察职责时,有条件对死刑犯给予重点关注。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可在在押人员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便可开始建档跟踪,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死刑执行当日停止执行死刑,提高临场监督工作效果。
二、基层院派驻检察室参与死刑临场监督的方式
就笔者所在的地区,死刑犯行刑前往往羁押于县(市)级看守所,这样一来,基层院派驻检察室在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中发挥着为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保障死刑犯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
(一)死刑执行前准备
1、派驻检察室将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对死刑犯羁押期间的表现及思想动态建立重点跟踪档案,客观记录死刑犯的日常行为,在发现死刑犯有自杀、行凶等危险倾向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绝望情绪。i
2、派驻检察人员定期与死刑犯谈话,了解其对判决、裁定的意见,有无喊冤、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等情况,做到每半月一次谈话、一人一档。派驻检察人员在谈话中如发现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院。
3、派驻检察室在日常巡查中,注意收集死刑犯提供的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的线索材料,将死刑犯供述的犯罪事实、提供的相关举报线索提供有关部门查证,并将查证情况反馈给死刑犯。
4、严格规范死刑犯羁押场所人员纯粹性,监督看守所严禁死刑犯与新入所人员混合羁押,确保死刑犯同监室人员的相对固定性,既方便对死刑犯心理情绪变化的监督,同时严防死刑犯从新入所人员处获得立功等材料,从来源及通道上双重切断死刑犯取得举报线索的渠道。
5、派驻检察人员在做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准备工作中的过程中,应时刻牢记最根本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尊严,对死刑犯做到不歧视、不虐待。在法律允许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死刑犯提出的要求。
(二)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1、做好死刑犯出所检察工作。人民法院要将死刑犯提出在押地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应认真检查人民法院的出所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无出所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不合法,检察室应当监督看守所拒绝死刑犯被提押出所。
2、协助验明正身。由于派驻检察人员在死刑犯一審被判处死刑后,便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对死刑犯较为了解,所以派驻检察人员应与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组成临场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在看守所内和执行死刑地做好协助验明正身工作。
3、对于在死刑执行中死刑犯提出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的线索时,派驻检察人员应立即核实。对于在审判过程中死刑犯已提供过的立功线索,但经调查,该检举线索被否定或无法查证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再次告知死刑犯此情况,并建议法院不停止执行死刑。
(三)执行后监督的配合
1、罪犯被执行死刑后,派驻检察室应监督看守所对被执行死刑犯遗物进行清理归还,例如个人在看守所消费账户内所剩现金、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等,彰显执法的人性化。
2、派驻检察人员应对死刑犯的遗体火化、骨灰处理进行监督。在实践中,罪犯被执行死刑后,罪犯家属往往到罪犯羁押看守所询问遗体处理和骨灰的领取等问题,所以派驻检察室应做好对人民法院办理罪犯遗体、遗书、遗言等的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1、形成上下两级共同组成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小组。对于羁押地监所检察部门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上下级关系,羁押地派驻检察室应当为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提供一手资料,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公诉部门了解案情,并协调将裁判文书抄送监所部门,由上下两级监所检察部门共同组成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小组,对死刑执行进行监督。
2、加强与羁押场所协调沟通,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监所检察部门对死刑犯验明正身前的临刑讯问机制。在收到人民法院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通知和移交的相关法律手续后,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结合公诉部门移送的有关罪犯个人和案件情况的材料,对死刑犯进行临刑讯问。
3、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明确监督范围,全方位行使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过程中,全面把握以下监督环节:第一,对亲属会见罪犯的场所、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二,对法院选任执行法警进行全程监督。第三,对刑场的警戒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对人民法院办理死刑犯遗体、遗书、遗言进行监督。第五,监督死刑犯遗体捐赠。
注释:
i李育兵.派驻检察室参与死刑执行临场监督问题初探[J].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4).
【参考文献】
[1]李育兵.派驻检察室参与死刑执行临场监督问题初探[J].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4).
[2]陈速,郭秋红.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J].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2).
[3]樊石虎.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问题初探[J].人民检察,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