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华 许旭菲
【摘 要】通过借助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实现司法公正正能量的最大外化,应当正视检务公开在实践中遇到的制约因素,找寻问题的原因,努力破解实践难题,达到善用检务公开传播司法公正的效果。
【关键词】司法公正;检务公开;新媒体
一、从困境中找寻进路:“木桶理论”
(一)困境反思:检务公开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选择性检务公开”是共性问题
“选择性检务公开”是大多数检察机关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特质的问题。笔者经查阅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做法,发现各地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公开深度不彻底、公开内容不全面的情形,这不仅导致检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是催生很多“信息黄牛”和“诉讼掮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2、“信息化水平偏低”是难点问题
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工作中信息化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而各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化水平也极不平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研组于2012年起对全国检务公开情况进行调研的结果显示:在26个省、直辖市和43个较大的市中,仍有4家省级人民检察院和10家较大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未建有网站,或网站建立之后疏于维护导致关闭,分别占15.4%和23.3%;更有个别省级检察院的官方网站一度處于不稳定状态,或无法打开,或点击链接后进入商业广告页面。[1]
(二)困境突围:利用新媒体补“短板”
检务公开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其最大的问题不是检察机关如何公开,而是检察机关没有公开什么。就如同“木桶理论”带来的启示:如果有100件应该开公开的信息,而检察机关公开了99件,那么公众印象最深、最渴望知情的往往是没有公开的那一件。因为,这才是需要去监督的部分。所以说,深化检务公开,有效的途径就是依托新媒体将工作重点放在补“短板”上。
二、揭示检务公开制度的真意:破除司法神秘主义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应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执法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2]这一表态对曾经一度在实践中流行的“司法神秘主义”进行了有力的回击。而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理解“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该要把其理解为“检察权的公开为原则,公民个人的隐私公开为例外”。
应该说,检务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权力运行公开化是时代发展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也是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只有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胸怀,坦然面对公众的监督和媒介的聚光灯,才能校正偏差、维护公正,进而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路径探寻: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在问题之上破题:新时期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和定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问题中,首先应解决的当属观念障碍。为此,有必要破除妨碍深化检务公开推进的思想观念误区,对新时期的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深刻认识到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二)在问题之中破题:以新媒体为载体推动检务公开
1、公开办案信息,斩断诉讼掮客黑手
深化检务公开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是执法办案信息的公开,但这也是最大的难点。在多项深化检务公开改革的任务中,全国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毫无疑问最受公众关注。根据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执法结果等方面,既包括程序性信息,也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实体信息。
一是健全公开审查和答复制度。对拟作不起诉、不立案、撤诉、不予逮捕等决定的案件,涉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应当邀请当事人在场公开答复;对当事人没有申请公开的案件,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邀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并将案件评议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3]
二是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应该要从事实与法律、程序和实体、法理与情理等多个角度,阐明检察机关做出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
2、畅通公开途径,释放法律监督能量
首先,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畅通公开途径的首要前提是要健全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受理案件时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出示权利义务告知文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在相关诉讼程序中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其次,畅通公开途径的形式要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来访咨询。例如,在业务科室走廊处悬挂办案流程展板,公开案件承办人、办案进度、办案期限等情况,以方便群众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在网络媒体发布检察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改革发展的举措,以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例等等。
3、创新公开方式,保障检务公开推进
检察机关在坚持开展举报宣传周、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检察开放日等行之有效的检务公开方式的前提下,要适应群众需求进一步创新公开方式,让人民群众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检察工作。近年来,随着媒体网络力量的日趋增大,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传递检察信息、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的作用也渐趋凸显。因此,应探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打造统一的检务公开新平台,推进“两微一端”(即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平台的建设。
(三)在问题之外破题:探索建立“大司法公开”格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为司法部门的司法公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会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司法机关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抓住机遇,充分运用新媒体全方面地推动司法公开,维护公正司法。
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的各项司法公开在体制上彼此分割,这种做法在微观上不利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全面、及时、有效知情,在宏观层面上则降低了司法的公开效能。未来,应逐步探索建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大司法公开体制。笔者认为,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先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充分运用新媒体及现代科技手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各部门执法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执法办案信息共享网络,全面公开执法信息,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提供服务保障;二是进一步探索庭审直播方式。检察机关应联合法院对如何推进庭审直播方式、直播案件类型的选取、如何确保证人有效作证等问题共同探索,加以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这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受众易于接受、乐于接受的媒体接收方式传递审判信息,来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
【参考文献】
[1]田禾,粟燕杰.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EB/OL].www.cntheory.com,2014-04-17.
[2]2013年6月28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中发表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