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伟 笪书扬 王尤佳
摘要:我国经济建设最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金融科技发展给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投资理财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人们都希望通过理财实现收入的保值与增值。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
高科技的快速發展使各行业有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很多商机。金融产品具有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这样一种错配性质,加之互联网金融项目多为跨地域且跨行业业务,其一旦爆发市场风险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现有的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有必要思考如何在这个新兴领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互联网理财研究分析
目前,互联网理财一般包括四类运营模式:互联网基金销售、一站式综合理财、消费场景式理财、智能投顾。以大家熟知的余额宝为例,它是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客户把支付宝账户的余额(1元起)转入余额宝,也就是购买了天弘基金提供的余额宝货币基金,可获得七日年化近3%的收益,同时,余额宝账户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支付,灵活提现。这种基于互联网支付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实现了客户、支付宝、基金公司的多方共赢,客户通过余额宝进行碎片化理财,并且不影响客户资金的流动性。例如,打开微信上的理财通,在这一个手机软件上随时随地就可以买到货币基金、股票、债券、保险等多种理财产品,也可以随时进行理财产品的更换与提现。一个理财平台,满足了投资者全方位、多品种、跨市场的理财需求,投资者不需要再分别跑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来办理相关的理财业务了。同时,余额宝和理财通不约而同地展示出:互联网理财大大降低了投资门槛,最低1元起的投资金额,使更多的大众可以参与投资,使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可以聚集起来,物尽其用。其突破传统的“一对一”人工投资顾问形式,改为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一对多”标准化人机服务形式,在大大节约人力成本、管理费用的同时,将数字化服务深入投资决策的每一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工投资顾问的非理性因素,或因投资经验不足及失误引发的问题。
2.互联网理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1积极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应有一套适合自己银行理财发展的产品体系,不应该只是盲目引进国外的产品或者推行换汤不换药的同质化金融理财产品,银行要发展一些成熟的业务,大胆地对产品进行创新,推行高层次的产品。其次,商业银行要提高理财产品的整合度,把产品按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的类别,进行多种组合包装,做好金融理财产品各种类型的平衡,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和提高银行的服务能力。
2.2行为监管方式变革
从行政监管到科技驱动型监管。金融科技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第三种范式转向是监管方式的变革,在优化现有行政监管的基础上提高科技监管能力。行为监管是行政意义上的金融业务行为监管,建立统一的行为监管机构根本上是行政机构和行政职权的整合。故而,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式以行政监管手段为主,如合规信息披露、现场检查、临时检查、金融产品管理备案等制度。但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对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如面对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容易因监管能力不足、监管资源短缺、监管手段落后等因素而存在监管乏力、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等问题,最终导致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乱象丛生、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中各类风险集聚,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是行政监管手段失灵的重要原因,其本质在于技术应用打破了金融消费的时空限制,使得金融交易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金融交易规则、金融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而行政监管方式恰恰受限于人为制定规则和一定的物质和时空条件,缺乏灵活性,当然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特征。“以技术应对技术”和“以监管科技创新应对金融科技创新”是应对行政监管失灵困境的简单却重要的逻辑,其目的在于让监管也摆脱前述规则和时空的限制,充分发挥技术驱动监管的作用。技术驱动型监管将传统行政监管的命令控制型静态监管转变为包容调整型动态监管,以监管科技实现动态监测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产生、销售、售后、退市全过程,能够持续跟踪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并针对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在市场中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方式,消除行政监管方式的僵硬、不灵活缺陷。
2.3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内部的自我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是由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行业组织,成员们共同制定章程和规则,致力于构建自律管理体系,当前不少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融入公司治理和经营服务中,虚假宣传金融产品、订立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泄露个人安全信息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股权众筹等尚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在具体监管规则尚未出台之时,就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组织作用,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参照规范的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规则、产品流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4完善消费者司法救济渠道
“资管新规”并未明晰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法关系,在未有明确的上位法监管的前提之下,若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清晰定位,在司法实务方面极容易造成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混乱,不利于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人认为,信托制度特别强调信托人的信义义务,通过制度设计上的强制义务衡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产品消费者在实践中的不平等地位,且信托制度独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对信托受益人(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契合了现代发价值。
3.结语
综上所述,相比较传统理财而言,互联网理财具有方便快捷、收益稳定、低门槛的优点,提升了投资理财的多样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兴的投资理财方式,提高了中下收入阶层人群的投资参与度,提升了社会闲置资金的利用率和流通性,活跃了经济同时还能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到侵害,让银行理财公司金融与银行一起为人们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盛学军.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2]宋佳儒.资管产品投资人的民事救济研究[J].金融法苑,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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