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研究

2020-09-10 07:22柴红娜
商展经济·上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改革

柴红娜

摘 要:2015年5月,国家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这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在我国正式开始。改革期间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放权,将市场准入标准降低,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将原有的“事前监管”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后市场机制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其中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并不完善,本文针对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事制度  改革  企业注销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1 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市场管理来讲,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企业进入市场与退出市场,想要使经济快速提升,必须有效地对市场管理进行改革。过去企业退出渠道不畅,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机制的效率。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想要让市场经济更加稳定,首先需要对市场主体能否顺利进出市场而进行规划,想要进行企业简易注销政策,必须要对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进行分析。

2 全国推行简易注销制度的意义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最终目的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加顺畅。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打开进入之门,让企业注册变得容易;也要敞开退出之门,让企业注销更加方便、快捷。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生死都是很正常的情况,简易注销是让一些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比较简单的退出市场,包括一些“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占用了政府资源。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3 我国企业注销制度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当导致企业倒闭或因为资金、人员不足而无法开业的,企业进行注销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销,如果企业长时间不经营也不注销,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会对经营者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注销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今后此企业要是再去工商、税务办理任何事务都会很麻烦。

最后,在企业没有注销的情况下,严重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并且在3年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新公司,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4 我国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历程

在国家进行商事制度改革时,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企业进行注册过程更加容易,但是在进行企业注销时相对比较困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注销过程中需要按照程序进行登报公布、清算备案、正式注销等流程,大概需要3个月左右才能完全注销,因此国家对于企业简易注销颁布了相关法律。

2014年2月,工商局颁布新版营业执照,在原有的执照上面加入二维码,应用电子执照,方便工作人員进行管理。在2015年10月,全国进行改革正式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将原有的营业执照证、税务登记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收回。2010年12月,为了加强各部门对于企业注销的重视程度,方便企业更快的退出市场,国家对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进行指导工作,保证企业简易注销工作顺利进行。2018年1月起,国家规定未办理新型营业执照的企业,营业执照全部无效,同年8月,国家大力支持各省以试点方式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推进工作。通过国家的重视程度可以看出,进行企业注销登记能够最大程度上激发市场活力,并且可以提高城市的经济发展。

5 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5.1 简易注销程序

在企业进行注销时,可以提前在网上进行申请。首先,企业在进行注销之前需要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否为三证合一,如果不是的情况下,需要去企业登记机关进行三证合一补办,在办好后,需要去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结算,企业负责人需要对税务清理报表、税务增值报表、企业年度报表、企业季度报表等申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在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企业负责人需要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申请。

除特殊情况之外,简易企业注销程序十分简单,与以往相比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办理时间,为企业的注销提供便利,相比因资金或其他问题没有正式经营的企业在进行注销时会更加方便。进行改革后,企业在进行注销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其他步骤,对于无债务企业注销过程中,无需进行登报公示。

5.2 简易注销中的问题与建议

5.2.1 完善法律法规,防范恶意注销风险

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程序,虚假承诺,如果企业登记机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在未结债务或涉案风险的企业恶意注销,那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则会陷入困境,可能会对证据搜集造成困难,甚至造成关键性证据的灭失,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通过注销企业来逃避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现象由来已久,但目前简易注销作为企业注销的主要手段,虽然有国家总局出具的指导意见,但《公司法》至今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顶层主流规划和实际操作细则。

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进行的,在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的同时,也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防范恶意注销风险。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完善立法工作,研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实施细则,探索进一步简化公司简易注销的程序,对公司简易注销单独作出明确的规定,便于公司快速退出市场;强化执法环节,让这些意欲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的投资人无处遁形,实现行政改革与推进法治的并行不悖。

同时,要明确对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防止公司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债务。制定统一的撤销登记程序,对于恶意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注销登记做到程序统一。

5.2.2 拓宽公告渠道,压缩公告时间

对于企业登记机关来讲,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的公司大多数为小型企业,注销原因基本上大同小异,如经营者自身问题、企业管理不当、筹备不充足等问题的发生而进行企业注销。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由国家统一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发布,公告期为45日,发布形式较为单一,注销成功时间也比较长。

因此,本文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公布,选择粉丝较多并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在企业注销公布渠道较为充足的情况下,不仅能够缩短公布时间,还能大幅度提升简易注销程序的工作效率,从而帮助企业更快的进行注销。

5.2.3 畅通退出机制,特事特办

部分未开业、未年报的企业,按目前实际操作方法,前来窗口办理简易注销时发现因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无法直接注销,需补报年报,移出异常名录后才可办理。

本文建议应进一步研究畅通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确认特殊企业办理方式。对于确实从未开业的企业因未年报无法简易注销的,建议省级层面明确意见,是否能直接办理。若必须移出异常名录后才予以办理,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设置“未年报不适宜简易注销”预警,提前告知企业相关情况;对于长期联系不上的企业和长期不进行年报的企业探索研究强制注销登记或除名制度,这样可以有效地減少市场主体中的“僵尸”户,保证市场主体的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6 结语

随着时间的发展,商事制度需要进行相应改革,虽然在改革过程中仍会出现许多不足,但在国家进行商事制度改革后,注册企业更加容易,企业注销环节效率提升,各地区需要提高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改革制度,尽最大努力提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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