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信息协同发力, 构建税收大数据下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2020-09-10 16:53周远超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9期
关键词:税费征管惩戒

摘要:为充分发挥信用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辦发〔2019〕35号)等文件。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在自然人信用建设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印发),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同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7个关于纳税信用建设的公告,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及中办、国办下发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2019年,全国所有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19年以来税务机关拥有自然人税费申报遵从情况的全面信息,具备税费征管协同管理和自然人纳税信用评定的数据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助推建立国家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以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促进纳税缴费的遵从度,进行纳税缴费信用关联,实现税务部门评定自然人信用等级结果的统一。具体来说,可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推进。

一、盘活自然人税费征管数据,构建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

建立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有助于提高自然人纳税缴费遵从度。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全面划转至税务机构,但因缺乏全国统一的相关征管制度,税务系统在征管社会保险费时,对遵从度不高的缴费人没有有效的抓手。以自然人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缴费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建立自然人涉税涉费遵从情况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在现行征管条件下,利用税费征收管理数据,充分挖掘利用外部单位有效的管理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与其他部门数据联网共享,构建既能直观反映纳税缴费遵从度又能体现外部重要信用信息的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完善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完备的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在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完善跨部门数据安全共享的相关制度体系,建立权威可靠的自然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关键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二、用好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自然人严重失信惩戒机制

通过严格界定严重失信认定对象范围、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确定严重失信名单,规范严重失信认定审核流程,严格认定程序,确保信息用评价结果认定合法合规。

对于存在违反税收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偷税、骗税、骗抵、欠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和不配合税费扣缴单位依法实施的扣缴行为等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税务机关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同时通过各种渠道依法对外公示。对于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自然人将其列为严重失信人员,将失信信息推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其他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三、提升信用信息的含金量,对个人严重失信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用信用等级较高的自然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纳税缴费服务,允许守信自然人容缺式办理税费相关的其他业务;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参考当前对非正常纳税人、走逃失联户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在经营企业、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设置惩罚性障碍,培养他们对诚实守信的习惯。

税务机关可以以现有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基础,推进建立覆盖更加广泛的严重失信自然人联合惩戒机制。在个人纳税缴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评定自然人信用级别,实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动态更新,便于其他部门随时实施联合惩戒。

四、保护自然人信赖利益,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保护信赖利益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评定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是参考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纳税缴费遵从记录必须通过当事人的认可,方可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

当自然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记录存在异议时,必须提供合理的申诉、修复机制。通过提供合理的修复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解除惩戒。

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的建设必将对全社会提倡信用、遵从信用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必将助力提升自然人税费遵从度。当前,我国在自然人税费管理采取扣缴制度的背景下,需要明晰扣缴单位主体和自然人在纳税缴费遵从方面的责任边界,为我国自然人税费管理再上新的台阶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下一步,税务部门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有效引导自然人诚信缴费,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推动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作者简介:周远超(1977.6-),女,汉族,四川射洪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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