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国柱 崔景立 陈家模 侯克 周军榕
摘要:本文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民用建筑;防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动防火;主动灭火
1 引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喷淋系统的设置做了规定。在条文说明中,提出了或根据“设置部位”,或根据“建筑”配置喷淋系统的原则,给设计带来一定的困惑。
2 高层民用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现状
经咨询不同地区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人员,不同地区在执行规范方面不尽一致。总的来说,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当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基本上除了消防水池、楼梯间、游泳池和溜冰场等,其他部位或场所大都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总的来说,消防水池和疏散楼梯间不设置喷淋系统;游泳池和溜冰场不设置喷淋系统,是因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设喷淋系统的场所,如高层民用建筑中较为常见的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制冷设备机房、水處理机房(生活饮水处理、中水处理、纯水制备等)、风机房、高位水箱间、消防控制室等功能房间等,是否必须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呢?
3 第8.3.1条~8.3.4条条文及其说明对比分析
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条~8.3.4条文说明的有关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规定中明确了设置部位,相关部位按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规范中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和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8.3.4条文说明:“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
(4)第8.3.3条第1款,既提到了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又提到了地下室、半地下室。
(5)第8.3.3条第2款,一方面,既提到了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又提到了设置部位,如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等;另一方面,在标点符号(顿号和逗号)的使用方面,有必要更严谨一些,减少分歧。必要时,也可通过条文说明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表述。
(6)第8.3.3条第3款提到“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果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均规定了“建筑”的话,那么,其内部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不用额外强调。
4 高层民用建筑是否需要全面喷淋保护
如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条、款的条文说明所言:“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这个条文说明里,强调了“凡具有可燃物”和“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个概念。
针对“凡具有可燃物”,举例如下:(1)类似游泳馆,通常中间为泳池或跳水池,外围观众座椅区。此类场所,室内净空高度通常较高,较多设计水炮等灭火设施。那么,水炮等自动灭火设施的保护对象是什么呢?体育馆亦然。(2)工业或民用建筑中的卫生间,属于“无可燃物”、“有可燃物”、还是“可燃物较少”呢?在个别地区,宾馆客房等场所的三件套卫生间(淋浴器和坐便器分别设到顶的隔断)布置三个洒水喷头。(3)民用建筑中的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制冷设备机房、水处理机房(生活饮水处理、中水处理、纯水制备等)、风机房、高位水箱间等机电设备机房,属于“无可燃物”、“有可燃物”、还是“可燃物较少”呢?(4)民用建筑中不封闭的外走廊,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封闭的外走廊,老年人建筑中不封闭的外走廊,即使根据有关规范需要设置喷淋系统,不封闭外走廊还需要设置喷淋系统吗?有施工图审查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12条关于局部设置喷淋时的要求,提出至少应该在门窗洞口外侧的走廊上设洒水喷头。这里需要明确一下:首先,尽管不封闭外走廊在计算建筑面积时按一半面积计算,但是外走廊仍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部分,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次,即使按照“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进行理解,此类场所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再者,从防火的角度来看,不封闭的外走廊,兼具防火挑檐的作用,对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是有利的。(5)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其口部的一些房间,通过防爆墙、防护(密闭)门进行分隔,此类房间是否还需要设置喷淋洒水喷头呢?各地做法不一而足。(6)即使把上述场所的电线电缆、配电箱等视为有一定火灾风险的话,也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在相应场所采用阻燃线缆、密闭线槽或穿线钢管等措施予以防护。
诚然,当一座建筑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是不是建筑内部的每个房间或场所均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呢?
首先,结合建筑功能需要,建筑中的某些房间或场所,明确规定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医疗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第6.7.4条规定了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里补充一条,ICU虽非设备机房,仍可归入“有创”房间,是否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采用高压细水雾消防系统呢?还是采用其他消防措施呢?另外,关于洁净手术部及手术室,《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7条则规定手术部应设喷头,洁净手术室内则不宜布置洒水喷头。综合来看,两本规范的规定不尽一致。
再如金融建筑,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3-2000第5.5条规定:“除安装火灾报警设备外,库房内不设其它消防设施。库区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有关防火设施。”再如一些实验建筑中用到的“电磁兼容暗室”(也稱半电波暗室,简称EMC暗室),同样不允许有金属消防管道进入,当然,也不允许其他自动消防系统或设施,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上所述,当一座建筑需要设置喷淋系统时,出于各自不同的功能需要,特殊功能房间或场所不允许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总的来说,建筑防火设计的范畴,综合了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以及建筑装修等多个专业的内容。各专业之间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建筑被动防火措施与主动灭火技术相互补充协调,避免陷入按“建筑”规定,动辄要求全面设置喷淋系统。毕竟,喷淋系统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对于明确规定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对于高层建筑中的卫生间,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制冷设备机房、水处理机房(生活饮水处理、中水处理、纯水制备等)、风机房、高位水箱间等机电设备机房,建议按照“无可燃物”,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当设计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如房间周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围护墙体及门窗符合一定的耐火极限等),建议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严格使用标点符号,提高规范标准的严谨性和准确度
规范、标准编制过程中,标点符号的运用尤为重要,尤其是顿号和逗号的运用。一旦顿号和逗号运用不恰当,很容易给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消防法》(2019)为例,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解释,在逗号和顿号的运用方面,就比较严谨。相比之下,一些规范、标准在标点符号,尤其是逗号和顿号的运用方面,层次不清,容易混淆,需要改进。
6 结语
高层民用建筑按“建筑”规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是否需要全面设置?立足“防消结合、预防为主”,合理采取被动防火与主动灭火的措施,也是一种思考。
有关规范、标准在标点符号的运用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另外,不同规范、标准之间,有必要进一步做好协同工作。
参考文献:
[1] 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