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好撒马利人法”的立法考量

2020-09-10 09:45陆倩
南方周末 2020-09-10
关键词:后果运气公民

陆倩

自由意志(free will)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在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前提下,公民有自由做,或者不做任何事情

有关见义勇为者在救助受害人时引起其他伤害的问题,近期又见到很多讨论。“好撒马利人法”(Good Sa-maritanlaw)是很多国家实行的对志愿救助者进行免责的法律,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并不是简单地说:见义勇为过程中若产生过失不用负任何责任。其中具体的条件,非常复杂。这里用英国的法律作为例子,来讨论这一项立法中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从施救者的角度而言,见义勇为是不是一种义务,在不同国家是有不同见解的。这个行为,涉及公民的普世责任、特定责任,以及这些责任和公民自由权的对弈。

在英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要求普通人进行救助的要求。在英美法哲学的大范围内,这个论题被边沁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密尔的古典自由主义所定义,认为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对他人没有任何责任。自由意志(freewill)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在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前提下,公民有自由做,或者不做任何事情。这个思维尤其保护“消极自由”,就是反对立法强迫人做任何事情。这个哲学指导下的立法,可以说基本上是禁行法律(pro-hibitive laws),即你“不可以”做什么;但很少有立法要求你一定得做什么。公权不可以默认你对第三方自身发生的危害承担责任。

以上指的是普通情况,就是真正的“路人”,但某些有责任关系的情况,则为例外。现实中人和人的关系千差万别,责任关系也因此程度不同。“不行为”在某些关系中就不被接受。英国法律中比较常见的不能“不行为”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假设责任(assumption of duty),默认某些特定关系有责任义务。比如父母和子女,老师和学生,医生和病人,等等。这些关系也不是绝对的,例如仅仅血缘关系并不能被作为确定亲密度的要素,还要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生活状况和实际依赖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但生活在同一宿舍的大学室友在法庭眼中就很有可能负有责任,而亲兄弟姐妹在英美法中则并没有确定的责任关系。

二、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在合同法雇工法土地法和交通法中,普遍存在的严格责任会指定责任人,哪怕在无过错的前提下依旧负有责任,这些常常会由特定的强制性保险来支持分担责任后果。

三、始作俑者不能免责(creating dangerous situation)。这个非常好理解:如果受害人被陷入危险的境地,就是责任人所做的某件事导致的,那么即使没有任何作案动机也无法预测结果,这个始作俑者在发现危机后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比如A抽烟后把烟头随便一丢而引起了火灾,他如果发现火起却没有报火警,那么导致的任何死亡就有他的误杀罪责任。

此外,在危急情况下哪怕有责任关系也没有绝对必要要求你去牺牲自己来拯救他人,自由人依旧有权力施行自己的判断。只要有足够正当的理由推脱某些责任,公权也无法强迫普通人舍己为人。总之,要具体人员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并不是双方有特定责任关系就必须被约束。比如英国急救指南中就说:在危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施救,其前提为“保护自身安全,确认自己有相应的施救能力,并权衡其他可能的施救方式”。

理清了施救者角度的责任范围这个大前提后,要考虑的是被施救者的同意(consent)问题,以及施救后果的预测问题。事实显示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如表面显示,也许被施救人就是不希望被干涉呢?也许干涉会带来其他旁观者无法预料的后果呢?在不同的文化中,不同的行为被干涉的接受度也必定不同。家暴到什么程度会被外人注意到? 自杀行为如何处理?没有医学护理基础的普通人是不是可以被允许去施行急救?这些都需要放在个体案例中进行讨论,设置出立法的合理范围。

如果被施救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给予清晰的“同意”,比如已经昏迷,而必须由施救者做决定呢?那么这里的施救人还会遇到法哲学上的道德运气问题。道德运气的概念很早就被讨论,系统被分析是1981年始于Ber-nard Williams。这指的是:同一个行为,因为不可知或是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不同的后果,这时该以行为的动机还是以其后果来判定对错?比如醉驾,有人只是撞了一棵树,有人却撞死了一个人;或者某人开车撞死了一个人,正巧那个人是个恐怖分子,原本是去引爆一颗炸弹的,因此救了很多人的命。在醉驾的例子里,传统上都是以结果定性;而在开车撞死恐怖分子的例子里,却不能因为这个“运气”结果来奖励开车人。更复杂的是,在施救过程中所有被涉及的因素,天时地利人和,都可能影响施救结果,这些责任如何限定?

看了上述的种种条件,“好撒马利人法”之执行的必要性和困难性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后顾之忧,此立法的目的就是最大范围内减轻这种后顾之忧,保护和鼓励公众的善行。同时,也要平衡其合理性,不能一刀切地说,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不需承担任何期间形成错误的后果。

英国正式的“好撒马利人法”目前是《Social Action, Responsi-bility and Heroism Act2015》,其中提出的具体指导评判点为:1.确认施救人的责任范围,即是否有义务进行施救;2.必须考虑到施救者的动机是否为了公众利益,即确认道德运气中的行为动机指向;3.当时的情况是否为紧急的和危险的,即施救行为是否必要合理。个例的分析当然依旧要就事论事,但是这个指导方向,应该说是大范围内倾向于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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