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该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再严重的依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处理种类。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都将受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该法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月1日起施行,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
新森林法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以此来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此外,新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明确监管事权划分,该办法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其中,明确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公告,自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有: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
新闻来源:新华网、法制网等